涉黄场所会计参与卖淫、嫖娼的,拘留10至15天,罚款5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罚款500元以下。协助组织卖淫者可处5年以下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法律分析
涉黄场所会计拘留10至15天。如果会计参与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协助组织卖淫,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般给予5年以下徒刑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拓展延伸
涉黄场所会计涉嫌违法被警方拘留审查
涉黄场所会计涉嫌违法被警方拘留审查,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据悉,警方接到举报后展开了调查,并在对该涉黄场所进行搜查时发现了相关的证据。会计作为该场所的核心人员,涉嫌参与了非法活动,因此被警方拘留以进行进一步审查。这一举措体现了执法机关对涉黄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向社会传递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净化社会环境的信号。警方将充分调查事实真相,依法处理涉案人员,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同时,此事件也提醒了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结语
警方对涉黄场所会计的拘留审查行动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会计参与卖淫、嫖娼的行为,将面临10至15天的拘留,并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者将面临5年以下的徒刑。此次警方的行动体现了对涉黄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提醒了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净化社会环境。警方将依法处理涉案人员,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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