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参保人社保卡、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参保人近1年彩色小1寸照片1张。到预选择的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为参保人办理选定登记,并在门诊病历上书面注明该医疗机构为其选定医疗机构;然后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并登记姓名、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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