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的。1、各县区和高新区将本着“边整改、边规范、边预防”的原则,有效化解存量问题,坚决遏制增量问题发生。开展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谋划好后续工作计划安排,持续开展整治,直至“烂尾楼”项目复工建设,彻底盘活。
2、对于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对于属事属地单位工作不力的,进行定期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人;对于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导致“烂尾楼”项目未能及时整治完成的,将严肃问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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