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连续盗窃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首先,从定义上来讲,多次盗窃是指三次以上盗窃,是多次盗窃行为的集合,但不以每次盗窃都达到既遂为前提。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可知,认定在同一犯意下连续实施的多次犯罪行为一次犯罪的关键在于:第一是实施盗窃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第二是盗窃的空间上具有相对同一性;第三是所产生社会危害性具有相对一次性。因此当时间、空间及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三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一次犯罪。反之,应认定为多次盗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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