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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干了医保险怎么办

2021-08-03 来源:年旅网

法律分析:辞职后单位要将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到缴纳地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终止停缴手续,此人在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所有权还是归此人,不过此人要想到退休后想领取养老金只能由此人自己筹集资金为自己缴纳,这样才能对缴纳社会保险金连续缴纳的记录记载,没有中断。劳动者自离也应该去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并结清工资;劳动者自离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按比例扣款;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或违法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局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限期支付克扣、拖欠工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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