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恢复正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传统的刑事案件着重对加害人的刑事追究,认为对加害人进行刑事追究就是对被害人恢复了正义,而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否得到补偿则似乎不很重要。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对被害人利益的重视和保护,是对犯罪人用理性和宽容去对待,更易得到犯罪人的认同,削弱其反社会意识。刑事和解中的犯罪分子因为真诚悔罪和积极赔偿而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再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得以从轻处罚。这样,犯罪分子充分体验到社会和他人的宽容和温暖,对自己以前的行为重新认识;避免了犯罪分子因被监禁受其他被监管人员的"污染"再犯罪;避免了犯罪分子因入狱而家庭破裂的隐忧;避免了犯罪分子经长期监禁后被释放对社会的疏远感和不适应感。这些都有利于犯罪分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顺利回归社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实践中,一些轻伤害案件常常因小事或意气之争而起。刑事和解,是在一种缓和亲切的氛围下,当事人双方进行理性的沟通与对话,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双方可以互相谅解,既可化解纷争而免于讼累,也可恢复彼此之间的关系,便于以后和睦相处。不会在协议履行后后恶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当事人双方继续维持稳定友好的关系,并消灭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纠纷,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如果诉诸法院,可能使彼此的关系彻底破裂而无法弥补。此外,一般老百姓对如何适用法律来解决争议,缺乏诉讼常识,尤其在农村地区更是如此。刑事和解符合中华民族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使情、理、法有机融合,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第三、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使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力量明显不足,而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而国家的司法资源又相对有限,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各级司法机关积累案件的情况,其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案件处理的拖拉,老百姓对司法机关普遍的不信任。而刑事和解则不同,和解的过程以及最终决定权是由被害人和被告人所自主控制的,司法机关只要监督和解是否合法、正当即可,由此司法机关可以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其他更为重要、复杂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总之,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定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这一制度,顺应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一要求,使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减少上诉、申诉、上访和其他后遗症,既能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刑罚效益,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加害人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加害人的再社会化,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九十条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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