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在刑法上的处理具有不同之处。生理性醉酒是醉酒人摄入酒精量超过其自身能承受的范围,自我意识陷入模糊状态,自我辨认与控制能力下降甚至丧失。其醉酒状态是与超量饮酒所超过的量紧密相关的,超量越多,醉酒状态越严重,自我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也随之下降的越多。生理性醉酒往往是由于醉酒者故意或者过失饮酒过量行为所致,因此醉酒人主观上具有相应的过错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生理性醉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可从轻处罚。病理性醉酒被划定为一种精神病状态,按照精神病人触犯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此处的不负刑事责任,不是包括任意情形下的病理性醉酒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单指第一次病理性醉酒所实施危害行为的醉酒人,不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体质,病理性醉酒后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样,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丧失了辨认与控制能力,因此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犯罪人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体质,而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醉酒的状态,进而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则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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