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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分配

2020-07-20 来源:年旅网

夫妻离婚以后可以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共同进行商议。法院在作出抚养权判决时会依据以下原则:

1、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

对于子女抚养原则,直接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子女抚养权虽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但无论父母如何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属物,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出发点,法院在考虑子女的抚养权时,都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龄、照顾无过错方等其他各种原则,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一切,都离不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子女抚养权的始终,决定着所有其他原则。

2、根据子女年龄确定原则

对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则进一步细化为根据子女两周岁以下、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上不同年龄段作为考虑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1)子女两周岁以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第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自己的生活诉求和愿望,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而应考虑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也即是说子女的意见很关键,子女的意见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往往决定着抚养权的归属。

一、一般离婚孩子抚养费年限多少年

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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