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会造成秩序混乱、交通堵塞、财产损失和社会秩序不稳定等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罪的客观要件为实施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被损坏,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
(2)在聚众闹事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殴打治安管理人员的;
(3)设置路障、堵塞或破坏交通秩序,致使车辆严重受阻,造成交通瘫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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