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的应当自受理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机动车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二、车辆解除抵押需要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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