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待遇给付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的具体理解
第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尤其是工伤待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这是最为常见的、也往往是双方都容易接受的。事实上,矛盾不太尖锐的工伤待遇争议,常常都是以这个程序来解决的。对职工来讲,尤其要注意使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因为发生工伤的职工,往往还要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如果过分强调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会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不便。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要对用人单位作不恰当的妥协,而是想要强调,协商是双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第二,调解。就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看,这并不是必经的程序。但它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却起到很大作用,特别是对希望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来说,能够通过调解来解决劳动争议,也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第三,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说,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等的规定,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决定了其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主体包括:①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②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④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⑤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前置程序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个别案件一裁终局制。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前,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自该法生效后,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对于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是按照仲裁请求的数额还是裁决认定的数额存在着不同认识,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均按照仲裁请求的数额确定。
三、农民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等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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