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能审计私营企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有两个渠道:
一.请中介机构,即会计事务所审计。
二.起诉法院,法院有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账目进行审计,确认事实,国家审计部门不会接这种业务。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
审计机关的主复要任务,是对制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包括外汇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二)国家金融机构。
国家金融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下列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国家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4.信托投资公司;
5.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有国家资产的金融组织。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四)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其他单位,包括有关的机关、团体和部队等。
(五)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资产”是指国家直接管理或者授权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资金、财产,及其所取得的属于全民所有的收益。“其他企业”,是指有国家资产的其他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对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国家另有规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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