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投资能力的可以当公司股东,但不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一、虚假报告财产的将会带来哪些负面的影响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报刊、网络、电视、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社区布告等新闻媒体平台公告,予以曝光,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的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
2、限制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一律限制出境。对已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证件送执行法院扣押,否则执行法院将提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宣布作废。
5、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搜查及强制审计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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