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在离婚诉讼中通常不可被起诉,但如果涉及共同财产纠纷和出轨方给予“小三”贵重物品或房屋,受损方可以要求回收财产以防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利益,除非是出于道德义务、在债务到期前清偿或明知无义务而清偿债务的情况。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一般是不可以起诉“小三”的,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出轨方给“小三”赠送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回收财产可以不当得利,要求小三返还。当事人有相应证据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
法律依据
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第三者介入的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第三者介入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道德和实际情况。首先,要查明第三者的介入是否构成婚姻破裂的原因,例如婚外情。如果是,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起诉第三者,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或婚姻法庭的介入来解决纠纷。如果第三者是婚外子女的父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其抚养权和赡养义务。此外,还应考虑子女的利益,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综上所述,处理第三者介入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实现公平、合理和和谐的解决方案。
结语
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者介入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道德和实际情况。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第三者的介入构成了婚姻破裂的原因,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起诉第三者并要求其承担责任。通过调解、协商或婚姻法庭的介入,可以解决纠纷。对于婚外子女的父母,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其抚养权和赡养义务,同时保护子女的权益。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旨在实现公平、合理和和谐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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