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需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过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或等于6克/分升。
6全胃切除或者全结肠切除或者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者。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过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且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4患精神分裂症,经过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偏执性精神障碍且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然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过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7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至四级。
一、判刑后什么病监外执行
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3、高血压病Ⅲ期;
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7、脑血管疾病等;
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10、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11、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
12、内分泌腺激素疾病,难以治愈者;
13、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14、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
15、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患有严重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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