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前提出:
A)8折(含)以上免收退票手续费;
B)6折(含)-7.5折(含),收取票面价的5%;
C)4折(含)-5.5折(含),收取票面价的20%;
D)4折以下,不得退票;
(2)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含)内或离站后提出:
A)8折(含)以上收取相应服务等级的票面价的5%;
B)6折(含)-7.5折(含),收取票面价的20%;
C)4折(含)-5.5折(含),收取票面价的50%;
法律依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函》 二、运输生产组织是一个动态、连续、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气候、运输工具调配、交通管制、机械故障以及港站地面服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现行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下,退票费应按承运人与旅客享有平等民事行为权利,主要弥补退票环节成本、适当兼顾提高运输组织效率的原则处理。鉴此,建议按以下原则调整、规范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
(一)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生产组织原因发生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
(二)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三)在最高不超过票价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退票费的低限和最高限。
(四)按方便旅客的原则,合理设置退票地点,及时退还票款;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变相阻挠旅客退票,剥夺旅客的退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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