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诉讼的对象,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不能满足日后正常生活的;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这些情况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一审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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