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公司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适用本办法。
2、劳动争议是指: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主管部门
1、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
2、本办法是处理劳动纠纷争议的依据。发生纠纷后,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适时、正确地处理纠纷。
四、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五、争议解决途径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调解委员会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2、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
(2)企业代表;
(3)企业工会代表。
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4、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的三分之一。
5、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6、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七、调解程序
1、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2、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仲裁
1、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人力资源部应当会同法律顾问室,积极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
2、对劳动仲裁案件,如果公司确实存在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则应当配合劳动仲裁委员会,争取调解解决;
3、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法律顾问室如果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司法程序提起诉讼,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公司就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力资源部应当会同法律顾问室,依法提起仲裁。
九、诉讼
1、对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起诉与应诉,人力资源部配合;
2、有关部门要支持法律顾问室,做好劳动争议诉讼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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