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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指挥部属于什么单位

2024-02-02 来源:年旅网

拆迁指挥部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行政单位,他是一个临时机构,或者是一个非法定机构。是由当地政府临时组织的一个机构,主要就是负责拆迁的协调指挥工作,一旦拆迁工作完毕,拆迁指挥部就解散。拆迁指挥部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会因为他们工作的属性特殊,而被作为主体不适格无效,由此来看,拆迁指挥部是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扩展知识:房屋拆迁的形式
房屋拆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就是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由人民政府或者是相关委托的部门进行拆迁工作,它是国家鼓励和提倡的拆迁方式。第二种就是自行拆迁,也就是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负责拆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机关的培训,拿到拆迁资格证书之后才能进行拆迁。第三种就是委托拆迁,也就是委托他人进行拆迁,被委托人应该是具有拆迁资格证书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指挥部是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暂不论实体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其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非法人组织一般以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作为是否有主体资格的判断依据,而拆迁指挥部不是经营实体,肯定不会有营业执照,虽有公章,但只是一个临时性机构,合法合什么法就不知道了,但全国上下都这么做,姑且算合法吧,也是中国特色成立应该没问题,是否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就不好确定了。组织机构有,临时拼凑的,财产也有,不过是过路财神,一般都不是自己的。类似于乌合之众。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之规定,拆迁指挥部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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