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也是理论上的付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是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关系人,承兑之后是主债务人。二是指实际履行票据责任的人,也是实际上的付款人,不管主债务人对付款请求权的履行,还是次债务人对追索权的履行,只要是实际付款的,即为票据付款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出票人在出票时记载的,接受出票人交付票据的人,是票据最初的权利人,是第一个持票人;
6、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指记载于汇票上“出票日期”处的出票年月日;
7、出票人签章。票据签章,是指行为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1、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4、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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