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如下: 促进经济健康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有综合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统筹安排,才能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
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规定: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条例》中还规定了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开户银行服务、监督方面的工作及法律责任等。
二、《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国发〔1993〕22号)规定:立即停止印制、发售和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各级政府要立即对发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广泛宣传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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