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 诉讼 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事实依据就是将客观存在或客观发生过事物作为判断依据,与理论依据相对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 证人 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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