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分别不低于90%、80%、70%。
省内: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包括分院)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90%他公立医疗机构:县内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70%外按二级县外相应比例执行。
二级医疗机构:县内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85%外市内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外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5%。
三级医疗机构:市内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为60%外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55%。
未确定等级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市内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60%外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5%民营医疗机构(不分级别):县内起付线400元,补偿比例为65%内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为55%外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45%。
省外: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补偿比例为50%。
二级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补偿比例为40%。
按照上述规章,在市级医院补偿比例要比县级医院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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