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以及续行手续的办理要求。其中,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超过三年。同时,介绍了办理查封登记所需材料和查封轮候登记的操作方式。该解释对于解决重复查封问题提供了指导,同时要求登记机关加强管理以避免错误发生。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查封裁定书或预查封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查封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及所查封位置的宗地图;
4、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和本人工作证;
5、查封回执单。
查封轮候登记
“查封轮候登记”是指一家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在向后一家法院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后,对后一家要求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查封轮候登记。查封轮候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这一方式基本上解决了重复查封所产生的问题。但对于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应十分重视,并修改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的相关程序,避免差错的发生。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和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查封期限届满且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查封的效力将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续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办理查封登记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而查封轮候登记是为解决重复查封问题而设立的一种方式。登记机关应高度重视此操作方式,并修改计算机系统程序,以避免错误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