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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种类

2022-10-10 来源:年旅网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经济赔偿和人身侵害赔偿,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公益诉讼的特征包括原告不特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涵盖广泛案件范围、补充国家机关执法能力、原告胜诉后可获物质奖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和立案应根据刑事案件审理中的民事公益侵害情况处理,拒绝赔偿可能加重刑事责任判罚。

法律分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主要包括相关经济赔偿,包含损失赔偿、人身侵害赔偿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有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和立案情况,应当根据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犯罪分子造成的民事公益侵害情况来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必须符合刑事判决的需要,如果拒绝对民事公益损害进行赔偿,则会加重刑事责任的判罚。

结语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经济赔偿、损失赔偿和人身侵害赔偿等。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明确了其提起诉讼的身份,并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公益诉讼的特征包括原告不特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广泛的案件范围、补充与协助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以及原告胜诉后可能获得物质奖励。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和立案,应根据犯罪分子造成的民事公益侵害情况来处理,以符合刑事判决的需要,并避免加重刑事责任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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