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上市需要哪些前提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上市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包括
信息披露应当包括:
1、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
4、重大事件
假定所有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越多的信息披露对其越为有利;而发行人处于负担披露义务的地位,其所需披露的信息越多,其负担的义务就越重,投资者总是要求尽量多的信息,而发行人总是力图披露尽量少的信息;当遭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时,“重大性”标准便起到了衡平两者间利益关系的作用。合理的“重大性”标准,应该即使投资者获得了必要的信息,又使发行人只承担合理的披露义务,不至于因披露义务的过于沉重而影响其发展,这样才有既有利于投资者,又有利于发行人,更有利于证券市场,起到“三赢”的效果。
三、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如下: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限期内不能消除的;
2、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财务状况,或者虚假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经核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
4、公司近三年连续亏损,限期内未消除;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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