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建筑企业分公司能否独立签订合同?

2022-02-13 来源:年旅网

建筑企业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总公司必须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财产和公司章程。分公司的设立只需简单登记手续。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应被随意认定为无效,但招投标活动通常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指挥、管理、监督,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建筑企业由分公司签订合同可以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分公司经登记后,可以合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无论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最终总公司都必须“兜底”承担责任。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实践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针对具体项目的施工招投标活动,一般都应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总公司确定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可具体交由分公司来实施。在不违反招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应被随意认定为无效。

二、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联系区别是什么?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结语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联系区别在于,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分公司进行指挥、管理和监督;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也没有公司章程和经营决策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其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因此,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被随意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