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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涉﹝2000﹞13号【发文日期】2000-02-02【实施时间】2000-02-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鲁国税涉﹝1999﹞136号﹞转发的通知同时作废。关联知识: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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