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引入环境监理的探讨
作者:李杰文
来源:《绿色科技》2013年第01期
摘要:指出了由于环保管理部门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对众多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置进行全面跟踪管理,所以合理引入第三方环境监理机构,对危险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突显其必要性。基于此,对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引入环境监理的建议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部门;问题;环境监理 中图分类号:X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1-0077-02 1 危险废物及其危害
危险废物是指在运输、储存、操作、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威胁的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指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即被确认为危险废物:其一,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的废物;其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够造成有害影响的废物,如化学药品废弃物、医疗废物、重金属废弃物等。
由危险废物的定义可知,危险废物主要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对于人体危害而言,是指当危险废物排入到水体、大气、土壤后,被人体直接吸收造成的健康伤害和生命安全威胁。因危险废物的特性不同,其对人体造成的危害种类和程度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短期急性危害和长期慢性危害两类。其中,短期急性危害是指通过人体吸入、摄入、皮肤吸收、眼睛接触等引起的急性中毒事件,以及因危险废物自身特性引起的爆炸、燃烧等危险事件。长期慢性危害是指慢性中毒、致畸、致残、致癌、致突变等事件;对于环境危害而言,主要体现在危险废物对环境污染方面,如侵占土地、破坏土壤中的生态平衡,影响自然环境碳循环,以及污染水体、恶化水质、破坏水中营养结构,致使出现抑制水生物生长、水藻丛生、湖泊沼泽化等问题。
2 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现行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与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危险废物的法规体系却并不完善,尤其是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大多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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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都是以行政处罚为主,而却少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量化标准十分不明确。同时,对于运营机构的收费、资质和技术等级认定以及税收等方面也尚无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由此可见,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远远没有达到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的管理要求,这样的管理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为此,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2.2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落后
由于受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等诸多方面的制约,使得我国在危险废物的处理上落后于发达国家。目前,全国仅有几个危险废物处置场符合环境标准的要求,而在这为数不多的处置场中,因管理运行经验的缺乏以及设计水平偏低,致使处理水平仍停留在原始的基础上,对于危险废物只能够进行非常简单的处置和处理,与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要求差之甚远。此外,在一些地方中小型乡镇企业当中,普遍存在危险废物与生活废物混合处理的现象,少数企业甚至将危险废物混合在生活垃圾中倒掉,或是直接堆置在路旁和排入河沟当中。这种做法不仅会对周边的地下水系及地表水造成污染,而且还会对土壤产生十分严重的危害。为此,解决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和处理技术方面的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2.3 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偏低
由于一些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或是单位对于这些危险废物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认识程度不足,加之有的企业或单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使得随意倾倒、焚烧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在危险废物收集和贮存的场所及设施上设置相应的标识,更有甚者违法将危险废物混入到非危险废物中进行收集和贮存,这种做法对环境造成了极大污染。此外,大部分企业在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处理上都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计划,也没有必要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不按法律规定向环保管理部门进行危险废物产出量申报的企业和单位不胜枚举。造成上述种种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环保意识的缺失,这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 2.4 环保部门环境执法力度不足
现阶段,我国环保管理部门工作的侧重点基本都放到对水资源和大气环境污染的监管及治理上,而在环境执法方面的投入力度却略显不足。由于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和单位非常之多,且分布范围较广,加之环境监管人员较少,从而形成了监管不到位的现象,由于环保部门监管力度不足,致使非法收集、利用、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屡禁不止,这给环境污染埋下了巨大的问题隐患。此外,环保部门的基层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以及对现行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全面,导致了日常工作中难以依法行政,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管理严重不到位,这样一来难免会使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不断加重。 3 危险废物管理引入环境监理的建议
受环保部门人力、物力、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因此没有足够的能力对众多产废企业危险废物运输、收集、处置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加之产废企业对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意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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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掌握安全处置的技术和程序,从而导致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难以提高。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可针对危险废物处置的关键环节引入第三方环境监理,通过环保部门和产废企业的共同委托,使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全面监理危险废物产生源、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和处置等环节。
3.1 构建科学的环境技术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职能仍处于原始的行政管理阶段,距离技术管理这一层面相差甚远,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与国外发达国家在环境管理理念的差距所导致的。为此,我国应当尽快引入环境监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以此来将技术管理融入到环境监管当中,这样有利于提高环境政策、法规以及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对于管理技术而言,其应当主要为环境管理服务,并以技术指南和规范的形式发布,而技术指南和规范的制定则应由环境管理部门全权负责,环境监理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实施。危险废物控制管理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其二,处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如填埋处置、生物处置以及综合利用等等;其三,鉴别技术规范。 3.2 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由于危险废物本身既具有污染性又具有潜在的资源特性,为此,在防范污染的同时,应当对其潜在的资源特性加以利用。通过对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不但能够有效地减少处置量,而且还有助于资源的再生利用,这对于促进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想要使危险废物能够获得综合利用,就必须制定与之相关的标准。该标准应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用性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和特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在对前者进行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危险废物的再利用方式,并针对不同的方式提出与之相关的污染控制要求和原则,如简化管理要求、豁免管理要求等等;而对于后者的制定,则应当以危险废物的种类为依据,若是具有较大的回收再利用价值,便可采用相应的处理方式对其中的元素和物质进行提取回收,以达到再利用的目的。 3.3 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监理内容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环境监理的职能和内容,使产废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环境监理机构能够对危险废物的处置过程进行全面监理,确保环境监理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环境监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依法获取了经营许可证,开展的各项业务是否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范围内;检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收集场所、处置设施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设置识别标志;检查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完备性,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收集、利用、贮存、处置措施等;了解企业是否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种类、特性、危害、处置、流向等相关信息;查看产废企业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查看产废企业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分配专业人员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全过程实施监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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