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应收款项的催收与清理(以下简称清欠工作),确保清欠工作取得实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加速资金周转,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欠,是指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回收.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客户合同工程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以及经审批核销,作为账销案存管理的各种应收款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收款项清欠领导小组(简称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会计师、负责经营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公司清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设在财务资产部,负责清欠工作日常业务.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
专责人员负责的清欠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清欠具体工作。
第三章 清欠责任制
第七条 公司遵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清欠责任终身制.无论工程项目是否竣工决算,是否完工并账,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均为应收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应收款项终身负责,负责清收全部应收款项;项目工程技术、合同、物资负责人为清欠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及相关欠责任人调离时,必须将分公司所管理的全部项目应收款项同客户或发包方核对、确认无误,并取得客户或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交予继任者,调离后仍有协助收取工程款的义务,否则不予调离或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严重逾期或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报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后,可通过一定方式对内、对外公开招标,由专门催款机构或催款人员进行催收。并指定原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催收,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奖惩。
第十条 部门责任
(一)公司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项目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二)公司经营合同管理部门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带责任。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
题,根据工程验收报告、设计变更等资料及时清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及时办理好工程竣工决算,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三)公司财务资产部要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工程应收款的准确数据。参与实施清欠中债转股、实物抵债、实物变现的资产评估等工作。
(四)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与工程款清收结合起来,视工程款实收情况安排施工,未经批准,不得盲目推进或轻易退场。要及时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发生拖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决算。
(五)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和提供材料消耗、设备损耗以及甲供材相关凭据,以便掌握工程款结算的数额。
(六)公司其他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公司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四章 清欠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清欠工作计划制度。各项目管理分公司应制定年度催款目标,并将年度催款目标细化为季度计划,
每年1月末报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经审定后作为当年的清欠指标下达各分公司,纳入各分公司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在施工过程和历史遗留拖欠项目款的资料。建立应收款项清欠台账,明确每笔应收款项的主要清欠责任人,并采取定期发函、对账确权等有效催收措施,避免债权诉讼时效过期,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管理分公司应针对应收款项分类处理,积极采取措施清欠。对重要的、逾期严重、催收难度大的应收款项,要成立专门的清欠执行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专项措施,跟踪催收工作直至收回为止。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对于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应做到账销案存,并做好保密工作,逐笔建立账销案存档案;由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保存原始档案,继续列为催收项目。
第十五条 各项目管理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上报应收款项台账,每季末15日前上报应收款项管理报表,并附总结分析报告,作为公司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应收款项实行“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公司领导班子风险共担\"的考核原则。清欠指标完成程度作为分公司班子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综合业绩
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应收款项的金额、帐龄、形成原因、风险高低等情况,按回收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
(一)在建项目和以后新上项目形成的应收款项,属于合同规定的正常应收款项,不奖不罚,若有逾期拖欠款的,逾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对项目负责分公司按未收回金额的0.8%罚款,三年以上对项目负责分公司按未收回金额1%罚款,从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当年效益工资或兑现奖励中予以抵扣。
(二)对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形成的应收款项,按以下情况奖惩:
1、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款项,收回超过五年以上的外欠款,给予第一责任人回收金额0.8%的奖励,给予项目管理分公司相关责任人0.8%的奖励.
2、收回五年以下、三年以上的外欠款,给予第一责任人回收金额0。5%的奖励,给予项目管理分公司相关责任人0。5%的奖励。
3、收回三年以下的外欠款,给予第一责任人回收金额0。2%的奖励,给予项目管理分公司相关责任人0.2%的奖励。
4、工程款以工程竣工结算并与客户办理完财务决算为期,保证金以客户认可开始返还之日为期。
5、以上1、2项所得奖励包含为清欠所生的相关费用,
所得奖励按扣除清欠费用后的余额在第一责任人与相关责任人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
(三)对于工程履约保证金、预付账款及各类押金等其他应收款,在正常退还期限内回收,不奖不罚.对应收回未能收回款项,对项目负责分公司按应回收金额的0.8%罚款,从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当年效益工资或兑现奖励中予以抵扣.
(四)由公司指定非责任人收回的以前年度难以追缴的应收款项,原则上加大奖励力度,按收回金额1%对催收人进行奖励。
(五)为清欠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奖励中,以上奖励的基数均为收回款项减所有债务等支出后的净额。若兑现奖励后,发生债务支出从责任人工资中扣回.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债权无法收回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视损失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应收款项管理混乱,给单位造成人为经济损失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产生坏账损失的;
(三)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随意核销应收款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擅自处置公司清欠回收资产、让利处置债权、私分或个人使用以物抵债的资产,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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