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思考
广义的概念看,纳税人权益是指纳税人依法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所享有的权力 和利益。从狭义的概念看,纳税人权益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对其依法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征税机关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 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下面,笔者就当前纳税人权益保护应关注的几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我国在保护纳税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征纳双方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地位不平等。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认为赋税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公民进行的强制收取。在多数人的观念中,仅简单地认为征税是国家的权力,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长期以来处于主导的强势地位,更多地关注于如何管住税源、增加税收收入,很少考虑如何为纳税人提供便利、优化纳税服务。这有悖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提出的“公平、简便、节省”的税收三原则中的“简便”原则,即征税手续不能过于烦琐,方法要简明,应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在纳税形式的选择和纳税日期的确定上应给纳税人以方便。连“简便”都不能实现,当然更谈不上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了。纳税人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对自己拥有的权益和如何行使合法权利了解甚少,面对侵权行为往往不敢反抗,甚至连投诉都不敢。
2.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
税收机关是税务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由于其在税收管理上具有征收、解释、调整、审批和处罚等权力,决定了税收机关在与纳税人双方的征纳关系上具有“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多少年来我国一直注重“纳税人义务宣传”,很少注重“纳税人权利宣传”,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使得一些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敬而远之,还有一些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意见和要求言听计从,而不管这些意见和要求是否合法,甚至有一些纳税人面对税务部门随意性罚款、纳税人多纳税后退款难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却不知道依法维权,或者不知道怎样维权,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
3.纳税人权益在立法上的缺失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没有明确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因而使纳税人的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不平等、不一致 。1982年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 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没有特别规定,而世界各国都把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提高纳税人的地位,为纳税人服务作为税收立法的主旨,规定纳税人可以获得完整而准确的征税资料;得到税务人员公正、诚实、快捷和礼貌的服务;获得其机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充分保护:以及由独立司法机关处理征纳纠纷。而在我国税法体系中关于纳税人权益以及征税主体如何为纳税人服务的规定较为简
单,不够全面和具体,可操作性比较差,不利于纳税人权益的构建和完善 。
二、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研究
1.以制度形式明确对纳税人的保护
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都有在立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制度规范来细化对纳税人保护的规定。首先,提供情报制度。对纳税人要求提供情报的权利,各国采取 了相应的制度。如在OECD成员国中,所有的国家都向纳税人提供完成纳税申报表的方法、税收减免制度的利用方法以及税收制度如何发挥作用等;约半数国家编写了面向学校的特殊教材,并向纳税人简明扼要地阐明税金的用途;当存在对纳税人更有利的税收制度及税收规定可供选择时,OECD成员国中有16个国家规定税务行政当局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对其最有利的情报。其次,税收诉讼制度。OECD成员国大部分国家采取了如下税收诉讼制度:一是 OECD成员国中除意大利、挪威 、西班牙三国以外,所有国家均采用诉讼前置制度,多数国家的纳税人就税法的解释与税务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时,以及对税务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在向一般法院提出诉讼之前,可先向税务行政机关内部的受理单位提出不服的申诉,要求复议 ,或向专门的税收不服审判所及税务法院提出申诉。二是 OECD国家提起诉讼的案件多属税额是否合理问题,而连同日本、美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在内的国家提起诉讼 的案件则包括一切税收行政行为。三是 OECD成员国中除西班牙、瑞典 以外,其他国家都规定纳税人在税务诉讼中胜诉时,将被免除担负诉讼费用。四是为了减少提出诉讼,有 15个国家采取了一套行之有效被称作OMTVDSMAN的制度,即专门处理行政人员舞弊情况的制度。再次,税务情报保护制度。OECD成员 国中,有7个国家可向负责社会保障的行政部门提供纳税人的情报,14个国家可在一定条件下向其他法律机构及政府机构提供纳税人情报资料。
2.强化社会服务体系
强化社会服务体系,把纳税人权益落到实处。要及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能真正代表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民间组织纳税人协会,从而增加纳税人的自我保护功能,把政府的社会性、职能性服务与纳税人协会的内部性、专业性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同时要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 的舆论监督体系,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
3.强化对预算的监督
强化对预算的监督,使纳税人享有对税款使用环节的知情权。如果政府不能使纳税人了解到他们所缴纳的税款用于何处,或者不能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就会失去纳税人的支持,进而纳税人就可能消极对待 自己的纳税义务。因此,必须加强纳税人对政府的监督,通过公开预算等方式,使纳税人真正了解到自己所缴纳的税款用于何处,以及税款是否得到合理恰当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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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2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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