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广东省计生条例《广东省与》的修订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并充分考虑我省工作实际,实现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在统一。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新条例的修订进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早出台,尽早让群众享受生育政策调整的成果。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等,这些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三是坚持操作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原则。奖励优待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兼顾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开展计划生育工作4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等会比目前低20%以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实践证明,推行计划生育,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党的xx届五中全会决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可见,全面两孩是现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既要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又要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服务,提升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同时,还要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对违法生育者,坚决依法处理,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
计划生育政策将长期坚持。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基本省情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仍将长期客观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仍必须长期坚持。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将不断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和使命。广东省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广东人口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关于广东省最新计生条例问答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xx年1.61上升至20xx年1.96,20xx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xx20xx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xx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答:自20xx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据统计,截至20xx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二十四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三为主”工作方针,开展“三结合”,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
3、认真贯彻,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采取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强化法制建设,继续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供婚、孕、生育、节育等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为患者服务。
6、继续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帐、卡、表、介绍信、会议记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服务、协会等原始资料齐全规范。
7、继续坚持生殖健康服务制度、报表制度,保证时间,保证质量,严格按规章制度奖惩。
统计数据:全乡全年出生人口82人,出生率10‰,一孩57人,二孩24人,三孩1人;男孩47人,女孩35人,性别比134:100;计划内生育78人,计划生育率95%;死亡人口63人,自然增长率2.2‰;落实手术82例;其中男扎0例,女扎0例,安环30例,皮埋1例,取环38例,取皮埋13例,人流6例(带环受孕4例),引产2例,人流引产比小于0.2。综合避孕率100%,长效措施及时率75%,完成下达任务31例,其它各项指标已基本完成。
(一)、切实加强宣传教育,为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数量奠定基础
1、抓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们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工作的首位,按照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除抓好阵地建设外,重点是抓好平时的宣传教育工作。我们借助各种会议开展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50余次。同时利用赶场天通过广播集中进行宣传活动4次,发放宣传资料4450余份,妇女病普查3次,普查率达80%以上,4个村的计生委主任培训13次,加大对村组干部培训,全乡共写了简报24期,板报16期。从而使全乡干部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有了更好认识。
2、开展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让计划生育宣传品进入千家万户,督促指导各文化大院、中心户开展好活动。其次举办婚育新风“五期”教育培训班,全年共开展婚前、孕产期培训班2期,参加人员292人次,青春期培训一期98人。
3、继续开展深入细致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生育文化大院、中心户、婚育学校等阵地,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基础知识。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等科学知识。让群众更深入、更确切地了解这些知识,并正确运用于生活中,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
4、充分利用桃花节、5.29和7.11等节假日,进村入户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到4个煤矿进行《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国家生育政策的宣传;在务本乡进行集镇宣传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二)、认真做好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在统计质量上采取相应措施,提高统计质量。一是利用每月2号的月报例会,以会代训,对计生委主任进行培训10次,让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二是严格规定了统计报表上报的时间,要求做到统计数据准确及时上报,三是对村级上报的数据、台帐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当场纠正;四是经常深入村组指导村计生委主任做好《育龄妇女登记册》和《常住人口登记册》登记。通过扎实细致的统计数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三)、切实抓好“三结合”工作,努力为全乡人民服务
我乡的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按照区计生局下达的任务指标,扎实开展工作,经常深入村组、农户,上门为全乡人民服务。全乡全年帮带户45户;。乡党委、政府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切实帮助全乡人民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问题,使全乡广大人民群众迈上了勤劳致富奔小康的道路。
(四)、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做好清理登记工作
从我乡的实际情况来看,流入人员较多,外出务工也较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针对这种情况乡党委、政府也十分重视,制定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各村委会、企业厂矿严格按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一年来计生办共清理流动人口2次,通过清理流入我乡外来人口331人,外出务工229人,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4份,与煤矿签订责任书4份、与出租房主签订责任书8份,外来流动人口限期督办通知书35份,督办率100%,外出流动人口办证80份,发放250盒,为外来流动人口进行“关怀关爱”活动,免费为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和药具的发放。集中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4次,发宣传资料2000余份,写宣传简报6期。
(五)、落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切实加强民主监督管理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全面实行包任务、包经费、与奖惩挂钩的“两包一挂”制度,把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到村组,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让群众改变传统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计划生育的主人,几年来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我乡得到了顺利开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广大村社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有了明显提高。
(六)、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争创计划生育“双十佳”、“合格”活动
在计生队伍中开展优质服务,是党在新时期对广大计生干部的迫切要求,是计生工作实现思想和方法转变的必由之路,也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需要。为此,今年计生办在开展争创计划生育“双十佳”、“合格村”活动的同时,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两者在计生工作中同等重要,同时抓起优质服务工作。
(七)、加强避孕药具管理使用,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按药具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避孕药具明细两本帐,做好药具的库存、发放及随访等工作,并与用药育龄群众签好合同书。在财务上,严格按财经纪律办事,管理好计划生育事业费、社会抚养费和村民自治包干经费,做到了无坐支、挪用现象发生。
(八)、大力加强宣传力度,开展农村关爱女孩、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奖励扶助的政策落实
按国人口发【】26号文件的通知,在省、市计生委、区计生局的领导下,经过对符合人员进行摸底、登记、审查、复核、再审查、再复核等程序,严格把关,不多报、不漏报,经全面审查我乡今年符合政策人员共计56人(原47人,新增8人,7月补增1人),奖励金按人均60元/月,全年共发放奖励金40320元,特别奖励扶助1人,发放奖励金1200元。使广大群众深深地体会到了“计划生育民为国分忧,奖励扶助心为民所系”。
按人口厅发【】23号文件精神,我乡成立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大范围的宣传,让符合政策的每一位群众都能享受此项政策。
今年我乡考入大学(本科以上)1名,按关爱女孩行动的政策每人奖励1000元,合计共奖励1000元。
(九)认真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
我乡的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重点是与计生服务站为中心,计生办在进村入户时对广大群众进行出生缺陷的知识宣传,利用每月交纳报告单的时间对村计生委主任和村组干部培训。
(十)、计生协会工作的开展
我乡的计生协会有乡计生协和四个村计生协会,各个计生协会都在认真地进行开展工作。一是充分利用乡人口学校、计生协会进行“五期”知识教育、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今年组织进行新婚与孕产期集中培训,取得较好效果。二是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一年三次的免费生殖健康普查服务,并且积极邀请区计生局、区指导站为我乡少数民族提供免费生殖健康普查普治。同时与计生服务站配合,把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康复指导、保健教育、计生服务融为一体,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三是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四是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工作,全面完成了年初的计划。
(十一)、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管理,我们对站内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定期作好工作安排和检查督促,严格考勤制度,使他们端正了服务态度,工作积极主动,业务工作开展正常,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需要加大。应充分利用好中心户、文化大院、宣传栏的宣传作用。
(二)、对村计生委主任的培训工作有待加强。部分计生委主任对辖区内基本情况掌握不准确,上报数据不实,漏统时有发生。
(三)、离婚再婚和非婚同居及非婚生育等现象较为严重,管理较为困难,希望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四)、历年计划外生育较多,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希望得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协助支持。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条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双月25日(星期日后延)为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日。
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6.依据《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亲属或邻居担保。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三查”证明。
7.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_________条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如不缴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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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49岁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一、提高依法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实现计划生育的根本途径。对维护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查处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案件,有效维护了正常的生育秩序,继续保持了全区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形成了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格局。但是,仍有个别地方存在着对依法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认识不高、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等现象,以超生抢生和选择性别为目的的非法流、引产,非法取出宫内节育器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损害了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计划外生育增多等问题加剧,影响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因此,打击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行为,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秩序势在必行。
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秩序
(一)严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准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医疗、保健机构只限于开展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个体医疗机构和社区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未经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宫内节育器取出手术。
(二)依法惩处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行为。对非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非法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非法销售“米非司酮”、米素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等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对开具虚假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施行虚假手术或填写虚假手术记录的,要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该吊销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该罚款的依法从重处罚;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制度。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不允许私自为计划生育二孩以上孕妇做非病理终止妊娠手术。需要做病理性终止妊娠手术的,要进行详细诊断,填写诊断记录并进行登记,每季度向区卫生局和区人口计生局同时上报人工终止妊娠情况。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每个季度交换一次情况。
一、坚持每月一次镇村(居)计生专线人员培训制度
采取专题培训和以会代训方法对村计生员进行全面计生知识辅导,培训内容:计划生育奖扶、特扶、持证退休职工和非农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生殖健康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镇、村计生专线人员服务工作能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上水平上台阶。
二、充分发挥镇、村人口学校阵地作用,做好新婚夫妇和流动人口的培训工作
全年分两次利用春节和国庆节两个节假日,在镇人口学校举办新婚夫妇培训班,采取观看录像和讲座的形式,开展免费孕前健康检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项的培训工作,村人口学校主要开展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流动人口知识》辅导培训,全年至少开展两次,由镇计生办分片人员组织培训。
三、充分发挥党校阵地作用,做好镇村干部培训工作
利用镇宣传科安排的学习日,全年不少于一期由计生助理对全体镇、村干部开展计生法律法规,主要辅导《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同时利用党员干部冬训班开展计划生育专题讲座,提升镇村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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