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持决定;
2、责令履行决定;
3、变更决定;
4、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
5、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行政复议的五种结果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能出现以下结果: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决定,以维持原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该决定作出要求行政行为符合的条件有: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正确;4.程序合法;5.内容适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如果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行政机关违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并且作出履行决定尚来得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履行决定。该决定类型的作出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申请复议之前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请求;2.作出该行政行为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3.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4.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5.履行决定具有实际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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