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语言;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2-0280-01
网络语言暴力的产生需要三个因素,即:载体网络媒介、产生语言的主体网民还有网络网民共存其内的社会,从这三个维度可窥见其产生带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唯有对该的成因进行全方位透视,才能更好的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
一、网络语言暴力成因分析
(一)社会客体
1.社会矛盾在虚拟网络世界的演化
网络语言暴力展现了社会舆论形成机制当中非理性的层面,反映了人们在情绪上存在的盲从心理,而我们发现执行网络语言暴力的人大都具备缺乏个体判断力、盲从且情绪化的特征,这些都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冲突下产生的个体病态心理特征。
2.社会文化诟病的体现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当前商品经济的巨浪袭击下我国文化界出现了由较为纯粹的精神理性活动转变为肉体感官活动的审美异化,而这种异化直接在影响力深厚的文化界作家圈反映出来,更引发众生效仿。再转看非本土社会的文化影响,譬如音乐文化中的Rap元素,原本取材西方黑帮文化,当中带有较多暴力、反体制、性滥交、以及无政府主义思想。美国好莱坞电影、外国研发的暴力电子游戏,这些文化产业的附属产品都明带着各类暴力语言的元素。
3.社会经济及法律层面的缺陷
。当前社会层面对网络语言暴力所特定的法律法规并非完善,而且由于网民的虚拟身份以及网络自身的特性,造成了诸多法律法规存在盲点,因此未能真正从法律的层面彻底解决网络语言暴力的存在。而“人肉搜索”对网络外和法律外的社会自由人所形成的危害亦是无法估料的。
(二)网民主体
语言无主体则构不成语言源。当前我国社会的网民主体,大部分都是具备计算机网络基础,即知识基础的群体,其间以年轻人居多,结合这类群体的年龄特征和个人心理机制(譬如爆发阴影原型之说、自卑感影响、社会无意识的释放等),标新立异的出格行为和网络暴力语言成为他们不良情绪的宣泄形式。在网络语言暴力的形成过程中,网民盲目从众心理也是关键的心理因素,道听途说而后人云亦云,往往加大网络舆论的效果。
(三)网络媒介
。网络媒介所带有的特性,也会成为衍生语言暴力的因素。譬如网络文化的大众性质,使其具备娱乐性,因此网络语言也被增添游戏、夸张的成分,若这类语言未能有序正常的展现出来,被居心不良的网民肆意粗暴利用,则会产生暴力性语言。网络媒介的本质属性便是其虚拟性,这也是其与现实社会区分的最大特性,由于其虚拟,因此为网民们无形间套上防护罩,使其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而肆意对正常规范造成破坏。这是网络媒介的固有弊端,也是社会管理在法制法规上存在盲点的根本所在。网络媒介的管理涉及到网络信息技术的层面,因此网管在传播内容审核监控方面的工作不到位,也是致使该现象蔓延的重要原因。
二、网络语言暴力对策略谈
网络语言暴力介于其存在的复杂性,无法完全根除只能加以预防和稀释。首先必须完善对网络管理法规的制定,在《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中也有体现,争取以后台实名制的方式来避免网络匿名所带来的各类麻烦,特别是当前各大高校的BBS论坛,以广州大学的惠风和畅论坛为例,多采取实名学号和个人信息登记的方式来维护网络的安全环境;;。
三、结语
本文主要从社会客体、网民主体和主客间网络媒介三个维度简单论述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产生的原因,并就现行网络环境和社会情况略谈网络语言暴力处理的有效对策,旨在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思考方向。
关键词:网络暴力;中学生;问卷调查;影响
中图分类号:G636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674-2117(2015)20-0090-04
引言
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已不可或缺,“网络暴力”现象也因其广泛的社会效应而成为舆论焦点。对于中学生群体而言,网络暴力对其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较其他群体更为严重。[1]本文选用中学生作为研究对象,调研网络暴力对该群体在性格培养、心理健康、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影响程度,并就如何减轻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认知程度调查与分析
1.问卷调查
为掌握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认知程度的第一手资料,笔者拟定了7个方面的问卷调查内容:①是否了解网络暴力;②是否使用网络暴力语言及使用频率;③怎样看待网络暴力语言;④怎样看待人肉搜索行为;⑤是否参与过人肉搜索;⑥是否受到网络暴力伤害;⑦是否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等。并从某市第八中学和第一中学的初、高中学生中各随机抽取60名学生展开了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19份。
2.数据统计
本次参与问卷调查的男生有68人,女生有51人。对是否了解网络暴力问题的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数据表明,了解网络暴力的中学生达78.8%,而非个别。对是否使用网络暴力语言及使用频率的调查结果如图2所示。数据表明,中学生使用网络暴力语言的比例高达90.3%。
对怎样看待网络暴力语言的调查结果显示,高达76.4%的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语言的使用态度较为模糊。认为网络暴力语言过于粗劣、伤人,应当禁止使用的仅占13.9%。甚至有9.7%的中学生认为使用网络暴力语言是一种正常行为。
对怎样看待人肉搜索行为的调查结果显示,认为人肉搜索不应被禁止的占68.2%。可见,中学生对人肉搜索行为是否违法界定不清,对是非对错的判断模糊。
对是否参与人肉搜索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2次人肉搜索行为的占2.6%;2次以上的占1.3%,有96.1%的中学生从未参与过人肉搜索。
对是否受到网络暴力的伤害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3.6%的中学生表示受到过网络暴力的伤害,其中多为来自网络语言暴力伤害。可见,中学生受网络暴力伤害的面较广,尽管伤害较轻,但影响较大。
对是否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的调查结果显示,78.7%的中学生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认为没有必要的学生占21.3%。
3.结果分析
通过本次问卷调查了解到,网络暴力正不断侵蚀着中学生的心灵。中学生对网络暴力的了解尚不明确,对其危害性处于知与不知的边缘;中学生普遍会讲一些带有侮辱性的网络暴力词汇,这反映出中学生易怒、浮躁的性格特点;多数中学生不认同“人肉搜索”行为,认为其侵犯了隐私,用于正当行为尚可,但不应滥用,这说明中学生已初步建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但对网络暴力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晰,仍处于徘徊不定的状态。。
网络暴力对中学生的负面影响
中学生是一个身处和谐校园的特殊群体,心智尚处于发展阶段,敏感、脆弱、易接受新鲜事物是他们的特点,这意味着他们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
1.案例分析
(1)网络暴力对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产生影响
。。[2]更有甚者对女司机展开人肉搜索,不仅其以往的开车不良记录被曝光,就连其开房记录也未能幸免。
据互联网调查,谴责女司机的网民占71.7%,其中16.8%为中学生。对人肉搜索女司机的行为,近五成的网民表示赞成,认为“就是要教训教训她”。该事件法院已有定论,但对男司机将女司机殴打致伤、网民人肉搜索其隐私、对其进行网络谩骂等行为持赞同态度的网民数量之多确实令人心寒。这无疑也透露出一些错误的理念,而这种错误的理念将直接影响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
(2)网络暴力对中学生个人心理与性格塑造产生影响
。请考生依据该素材给司机或者警方或者女儿写一封信。。其后,记者从高速交警方面证实,网民骂错了人。
此案例源自高考作文,91.6%的参与者为中学生。该案例反映出中学生易怒、言辞激烈、断章取义、性格急躁、对事物缺少系统认知等特点。长此以往,必将影响中学生的性格塑造。
(3)网络暴力对中学生道德法制观念产生影响
。事因:被殴女生为学生会干部,与参与殴打的2位女生为同一学校的初中学生,在平时的管理过程中产生过矛盾。。。
。这在无形中给中学生灌输了一种“出了事情不通过法律途径而是通过网络暴力解决”的错误观念,导致中学生步入了道德法制误区。
(4)网络暴力对中学生造成伤害
案例4:2013年8月,14岁女孩潘某在网上发了条“权志龙的一场演唱会够C罗踢一辈子足球”的微博,被网民谩骂和人肉。。最终,潘母心脏病发,潘某被其父赶出家门,并被学校勒令退学,身心受到严重创伤。
中学生心智尚未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承受能力很差,未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他们极其敏感,又相对脆弱。一旦被推上网络暴力的风口浪尖,产生的后果难以想象。
2.案例总结
据2014年度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其中,中学生群体所占比例高达23.8%,他们在校园里接受书本知识熏陶的同时,也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3]网络暴力不仅影响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更影响中学生塑造健康的性格,甚至还会对其造成人身伤害。
建议与措施
如何才能让中学生减轻或免于网络暴力的伤害呢?。
1.社会、家庭环境
(1)教师及家长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
中学生的活动场所主要集中在学校和家庭,教师及家长的言传身教举足轻重。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教师及家长应谨慎做到:①和孩子一起认真分析事件真实性,全面、客观表达对事件的观点,提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尽量不参与网络评价;②发现网络暴力时,和孩子一起,耐心分析网络暴力带给他人的伤害及可能触及到的法律问题,明确态度,不能以暴制暴,更不能不加分析地跟风和转发网络暴力;。
(2)公众人物应洁身自好,做好表率
“追星”是中学生的一大特征。公众人物背后都有数量众多的粉丝,当粉丝们因意见不合在各网络平台上出现网络暴力行为时,公众人物的言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公众人物能正确引导粉丝们理智对待、宽以待人,并用自己的言行去感染他们,不仅能减少这类网络暴力的发生,让中学生免受其害,还给他们传递了正能量。
(3)学校增设网络素质课程,加强教育引导
学校在中学阶段应该增设网络素质教育课程,加强对中学生使用网络及鉴别能力的培养,进行正面引导,促使中学生自觉抵制网络暴力,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2.中学生自身
(1)选择健康的减压方式,加强体育锻炼
中学生学习压力大,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让他们似乎找到了可以释放压力的“平台”。尤其是一些网络事件(如案例3)与他们产生共鸣时,他们便不假思索地参与到网络暴力中。
可见,减少网络暴力给中学生造成的影响,减轻其学习压力是关键。中学生应选择健康的减压方式,加强体育锻炼,建立起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避免沉溺于网络。
(2)培养高雅素质,拒绝低级趣味
中学生利用网络的初始目的是学习,而网络内容良莠不齐,因此中学生在通过网络学习时,应有意识地选择健康内容,拒绝浏览低级趣味、庸俗的内容,因为低级、庸俗的内容往往有悖于道德伦理和法制,往往是网络暴力泛滥之源头。
(3)谨慎交友,防微杜渐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中学生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他们在行为举止和兴趣爱好方面受同学和朋友的影响特别大。当前,低年龄段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是群体犯罪的现象说明,中学生交友的选择十分重要,案例3就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良师益友往往能带领自己天天进步,步步向上;而选择沉溺于网络的朋友,时间长了,免不了也受到网络暴力语言和行为的影响。
3.网络管理
(1)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网络具有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若无法律规范,势必造成网络暴力。要想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暴力,需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
目前,我国已出台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规定,但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暴力进行更详细的界定[4],只有让中学生清楚地了解到人肉搜索、网络谩骂、透露他人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才能让其远离网络暴力。
专家建议,言论自由既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线,更不等于豁免社会责任,因此应对个人信息圈定“保护网”,对“人肉搜索”制定法律红线。
(2)实行网络实名制度
网络匿名有着零风险和零成本的特点,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在网络实名制下,任何用户在网上的言行举止均会受到监控,这对欲实施网络暴力者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一旦出现网络暴力,可以很快得到查处,从而有效减少网络暴力,减轻其对中学生的影响。
(3)加大网络服务者的审查、监管力度
不少网络暴力的发生是网络服务者审查、监管力度不强所导致的。如果网络服务者能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严格把关,将避免诸多网络暴力的发生。这方面,国外对网络暴力管理的经验可以借鉴。
结语
中学生作为网民群体里的生力军,身处校园,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叛逆、敏感而又脆弱,思想观念尚未完善,极易受到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为了避免该影响,网络管理者、教师、家长、学生及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还网络一个健康、纯净的虚拟世界,只有这样中学生才能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6).
[2]张松超.女司机被打事件背后的网络暴力[N].湖北日报,2015-5-6.
网络暴力和现实社会密切相关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盲从性等特点,一些网民在网上缺乏自律性、敬畏心和责任感,在所谓“网上更自由”“法不责众”等错误思想驱使下,肆意发泄自己的情绪,有的还越来越放纵自己,不仅攻击、辱骂别人,还通过人肉搜索等非法手段实施更激烈的网络暴力,甚至从网络暴力走向了现实犯罪。
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网络暴力和网下暴力绝非两种相互孤立的现象,在网上动辄对别人实施网络暴力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也往往是自私、狂躁、极端甚至凶残的人。网络暴力不仅是和现实社会密切相关的,而且常常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里的折射。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就很可能向现实社会延伸。
从“文登事件”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言论争议―网络辱骂―人肉搜索―网上威吓―组织串联―线下暴力”的路线图是比较明晰的。并且,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围殴侯聚森的4名外地青年在策划、实施暴力行动的过程中,极有可能有人向他们提供了侯聚森的真实个人身份信息,使其可以对侯聚森的家庭地址、学校地址等信息非常熟悉,保证了暴力行动得以顺利实施。究竟是谁、通过什么渠道查到了侯聚森的真实个人身份信息,又是在什么样的情境下把信息给了准备在现实生活中对侯聚森施暴的人,这是不少网民在“文登事件”发生后一再提出质疑的焦点问题。
类似的遭遇不仅仅出现在侯聚森身上。因为在网上发表不同意见而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打击的事情此前已多次发生,只是受害者受伤的程度没有侯聚森这么严重,因而被媒体忽略罢了。
意识形态斗争中的暴力行为
“文登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比较快地介入调查,但却忽视了案件中的意识形态斗争等因素,简单地对外公告称当事双方因意见不合相约见面“理论”而发生暴力冲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双方都处以行政拘留处分。这个处理结果被网民称为“约架”。
@文登警方在线 相关内容后,很快遭到众多爱国网民和 @山东共青团 、@ 、@思想火炬 等一些官微的质疑。更怪异的是,“约架”的定性竟然得到众多的“公知”大V的一致力挺,纷纷为文登警方叫好。。
近几年来,随着中央大力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一些“公知”大V虽然在网络上没有以往那么猖狂,但却一直在寻找机会发动进攻,采取网络暴力和现实社会攻击相结合的方式,围攻在意识形态斗争尤其是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中的正能量人士。他们和私营企业主相勾结,与境内外敌对势力密切配合,加强联手,有计划、有目的地在网络上下发起一轮轮进攻,使得对敢于亮剑者的围攻呈现出组织化、集团化、暴力化、政治化的趋势。
。对此,有关部门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其巨大的危害性。
网络暴力挑战依法治国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无论网上网下,任何一个地方都不应该是被法治遗忘的角落,任何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在网上有怎样的言论争端、观点分歧,都不能成为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的理由。网络暴力向现实社会延伸的事件一再发生,不仅引发了人们深深的担忧,更在挑战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无论是在网上还是网下,任何暴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都应该受到依法严惩。如果放纵一些人在网上采用非法手段去攻击、伤害别人,尤其是听任网络暴力向现实社会延伸,不仅文明、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会受到严峻挑战,依法治国也很可能会成为空谈。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任何地方都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对网络暴力还是网下暴力,我们都必须坚持露头就打、严打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沿着正确道路,有序、有力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尤其是在意识形态斗争中,我们必须明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落实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真正站在党和国家的利益上考虑、处理问题,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强大武器。
面对越来越凸显的网络暴力问题以及网络暴力向现实社会的延伸,我们必须多管齐下彻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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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开举报方式,欢迎包括青年网络志愿者在内的广大网民举报网络暴力问题,一旦查实,严厉追究网络平台提供方的责任;
第三,对于那些问题众多且屡教不改的网络平台提供方,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曝光,并坚决予以严惩;
【关键词】微博 网络暴力 选择性接触 群体行为
。《国际先驱论坛报》更是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为题,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现象”。①由此“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新兴名词,被社会熟知。
微博暴力是网络暴力概念的延伸,是网络暴力在一个新兴的媒介平台上的又一次复苏。微博暴力有两种类型。②一种是发端于一条特定的微博信息,通过指名道姓或者运用微博特有的@功能直接将对他人的谴责甚至侮辱发表在个人微博之中。另一种是缘于已经在现实中发生了的事件,广大网民通过微博这一平台对事件进行讨论,从而引发热点。无论是哪一种类型,微博暴力都会如狂风暴雨般席卷而来,速度之快,强度之大,令人措手不及。
例如在新近发生的“埃及神庙浮雕现‘到此一游’”事件中,微博暴力的“威力”显露无疑。 “丁锦昊到此一游”,为国人轻易毁坏千年文物的行为感到震惊和羞愧。。。由此,网络上海量的人身攻击转化为实际行动。。
从药家鑫案到小悦悦事件,再到如今的“丁锦昊到此一游”,类似的事件层出不穷。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微博暴力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的呢?
一、微博快节奏阅读带来的选择性接触
140字的字数上限、丰富的表情选择意味着微博不是一个追求措辞正式、观点严谨的平台。相反,微博带来的是随性、活泼而快节奏的阅读与观点发表。微博中的信息瞬息万变,人们几乎不可能将目光长期停留在某一固定信息上。并且随着微博移动平台的建立,人们可以通过手机随时获取最新信息,观点和心情,这一特性得到进一步加强。随写、随转、随拍、随发已经成为微博最大的亮点。
快节奏的阅读使得受众往往不会花很多时间将各个方面的信息和说法综合起来考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无影灯”现象其实不一定存在,很多情况下参与热议甚至暴力的受众并不完全了解事件的全貌。同时,短暂的注意力停留、有限的精力、时间和海量的信息之间的冲突意味着受众需要对信息做出选择与取舍。。换言之,当受众对某件事实感到愤怒时,他们更趋向于阅读那些能够支持他们的愤怒的信息,而刻意忽略与自己意见相悖的信息。这样的选择性接触同样无法让受众了解事实全貌以做出理性判断。
二、微博的低门槛为暴力提供了基础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在其著作《现代性的后果》中提出“脱域”概念,即“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③虚拟网络是典型的“脱域空间”,介入的低成本特性、信息的数字化传播,让社会边缘人、草根群体等弱势群体都能轻易加入进来、聚合起来。并可以超时空、超文本地开展信息沟通和交流。
从这个角度来看,微博的用户准入是零门槛的,是不与社会地位等现实因素挂钩的。这就意味着数量庞大的微博用户中鱼龙混杂,各种社会地位与教育背景的人充斥其中。因此处于社会底层、素质较低的人能够比较容易地在微博中找到共鸣,而他们往往是微博暴力的主力军,这就为暴力提供了群众基础。
三、微博匿名性导致的群体行为
彼得·斯坦纳所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受众在网络终端前只表现为一个符号化的存在,其匿名的身份特点可以使人们抛开现实社会的种种禁锢和规范,创造并扮演自己所期望的角色,且对自己的行为不必负任何的责任。。
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其《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指出:“群体的一个普遍特征是极易受人暗示。集合行为的参与者通常处于昂奋激动的精神状态,这种状态使他对周围的信息失去理智的分析批判能力,表现为一味的盲信和盲从。”④在失去了理智的状态下,“群体感染”使事件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与此同时,由于大众传播中“沉默的螺旋”效应的存在,持有不同意见的受众在席卷而来的群体愤怒面前也不得不三缄其口。由此,群体愤怒存在着转化成实际行动的可能,“人肉搜索”等是其惯常所用的方法。
快节奏阅读、低门槛以及匿名制的特点使得网络暴力依托着微博这个新兴媒介平台不断发展,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于微博自身,在充分发挥自净能力的基础上要强化把关意识并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于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是大势所趋。对于受众自身,提高媒介素养迫在眉睫,这同时也是根除微博乃至网络暴力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①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浙江学刊》,2011(6)
②靖鸣、王瑞,《微博暴力的成因及其应对之策》,《新闻与写作》,2012(2)
③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11
④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构成要件;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1—0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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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
从2006年网络上广为传播的“铜须”事件直至2010年12月发生在浙江义乌的“女子殴打环卫工”等事件中的“网络语言追杀”,通常被人们称为“人肉搜索”,有的叫做“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我们认为,将“网络语言追杀”称为“网络语言暴力”最为妥当、贴切,因为第一,“人肉搜索”不一定产生“网络语言追杀”现象;第二,从传统意义上讲“暴力”这个概念指的是行为,而“网络语言追杀”并不存在“行为追杀”,称为“网络暴力”给人感觉似乎存在“行为追杀”的问题。
。。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人肉搜索并非就等于网络语言暴力,将两者视为同一,实有偏颇,因为首先,人肉搜索仅为利用网络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必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比如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并公布“犀利哥”的个人信息,但并未对“犀利哥”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而网络语言暴力亦并非必然进行人肉搜索;其次,人肉搜索是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隐私权,而网络语言暴力实施的是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名誉权。当然,宣扬他人隐私完全可能贬损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却不存在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小过,人肉搜索与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相生相伴,犹如一时孪生兄弟,因此,我们将对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认知纳入了人肉搜索的内容。
(一)在主体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具有网络性和隐蔽性
网络性指的是只有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网络用户包括网络信息最初者和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前者指的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出版者相同,应当对所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单位。隐蔽性指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所以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很容易隐蔽其真实身份。隐蔽性是导敛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原因。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借鉴韩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期根治网络语言暴力。
。。
当然,网络语言暴力还具有在空间上从网络走入现实;在场面上规模巨大、影响力强、涉及范围广;在导向上出现舆论明显“一边倒”;在结果上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等特征。
。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而已。。。
。;。。
1.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前所述,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包括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
;第二,对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
;第二,规定了违法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隐私权都是采用获取他人隐私、宣扬隐私的行为。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违法行为载体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都是以网络语言或者网络文字形式表示出来,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是以口头或者纸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二,违法行为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除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还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方式不同。。
2.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王家福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杨立新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过错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但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这就是客观性。
判断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过错体现在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义务)之中。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最初者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言辞,或者宣扬隐私的行为;;。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有故意较易判断,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的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至于过失,判断难度较大。?在个案中,应当依据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以及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客观标准,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符合这个客观标准的属于过失。
。因此,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针对不同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也应当有所不同。。。。
3.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
自然人和法人都存在名誉问题。网络语言暴力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就足自然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一个自然人的品行、才干、能力、信誉、信用、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社会评价。
损害指的是行为人的一定行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状态,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和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网络语言暴力中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的名誉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自然人的隐私被他人利用网络搜索获取或者公开。
。;;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为隐私的“真实姓名”,在网络中成为隐私;;网络语言暴力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后果比现实生活中更为严重。
关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只要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并在网上公布,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条件不同。。二为主观上有过错。;二为主观上有过错;三为他人铝誉受到损害;。其次,比照刑法学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分析,我们认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好像刑法犯罪既遂的行为犯和结果犯。;。再次,从语义上分析,“损害他人名誉的”重心在行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重心在行为后果。。
4.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其意义是解决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
。最常见的直接原因,就是一因一果关系类型。比如在网上宣扬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情形。在因果关系中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或者法律原因规则。前者指的是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父系。后者指的是确定事实上的原因是认定因果关系的第一步,但还不是全部,还必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证明后者,才能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也叫做近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受害的结果。近因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上的最近。。。。。
关键词:网络围观 概念 特征 作用
关于网络围观,目前学界尚无人给出学理上的界定。分析发现,网络围观是一种发生在依据网络逻辑构建的虚拟社会场景中的常见现象,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自发的网络群聚,是一种心灵参与的视觉围观。在网络匿名性、“集体潜意识”的影响下,网络围观通常会显现出道德与责任的缺失,进而对社会和个体产生不良影响。正因如此,目前国内通常以“网络暴力”来泛称一些网络围观现象。然而考察发现,网络围观在时下中国的特殊情境中,有时也会彰显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仅从“暴力”的维度来概括是片面的。
网络围观概念的提出
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不仅为我们现有社会的转型提供了基础的物质架构,而且事实上建构了一个“超真实”的“虚拟社会”。人们通过延伸的感官以真实的情感投入积极参与到这个新社会场景的建构之中,演绎出各种新兴的网络现象,而网络围观即是其中最常见、最有影响力的一种。
网络围观现象。近年来,诸如“孙志刚事件”、“芙蓉姐姐”、“虐猫女事件”、“铜须门事件”等一些网络事件冲击着网络和现实社会,引发了人们多维度的思考。通过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些事件有许多共同的特征。首先,这些网络事件均发生在网络媒体构建的虚拟社会场景之中;;再次,有时围观这些事件的网民会在现实生活中以实际行动表达自己对事件主体的态度,比如对当事人的声援、救助或是恐吓、骚扰等,进而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例如在“孙志刚事件”中,围观者以极高的热情表达对正义的追求,由于事件主角的平民角色和悲剧基调,围观者中坚持正义的理性支持者取得优势地位,他们不仅在虚拟世界的围观中表达对孙志刚及其家属的同情与支持,而且将这种情绪延伸至现实世界中直接的帮助,最终促成了该事件的解决,并迫使一部法律被废止。在这场“拔刀相助”的侠义式围观中,围观者及其言行表现出的建设性作用最为充分。这种围观超越了传统现实的围观表象,实现了围观者心灵与行动的双重互动,并最终汇集成一股改变事态发展的力量,形成了虚拟世界的一种奇妙景观。
网络围观的界定及分类。网络围观是建立在互联网物质架构和网络化逻辑的基础之上,以延伸的视觉形成的虚拟围观现象,围观者在网络空间对被围观者进行话语评判,有时围观者的行为会延伸至现实世界,从而对被围观者产生直接影响。
网络围观现象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观而不语,我们将其归为虚拟静态围观。。。第二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且评。在这一类围观中,围观者通常会在一定的虚拟场景内(通常是BBS论坛)针对客体展开激烈的论争,但这种围观只停留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之中,围观者的行为不会延伸到现实生活。我们称这类围观为虚拟动态围观。第三个层面的网络围观是影响最大的一类。其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又评且行。换言之,围观者不仅在围观客体的过程中发表言论,而且其情绪会跨越虚拟的网络世界,以现实世界的实际行动对围观的客体造成影响,我们将这类围观界定为动态围观。在动态围观中,一部分产生破坏作用的围观被人们称之为网络暴力。
网络围观的三个层面可以相互转化。一般的网络围观都会有一个静态的过程,随着围观人数的增多,围观形势越来越严重,虚拟的静态围观逐渐转化为虚拟的动态围观,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转化为动态围观;同样,一个动态围观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冷却,并最终演变为虚拟的静态围观。
网络围观的特性
网络围观并不是现实围观在互联网上的简单重现,而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的网络社会景观。
自发的虚拟现场围观。首先,网络围观是发生在以互联网为物质基础的虚拟的网络场景之中,围观者没有切身的直接参与,而是以延伸的视觉和情感参与围观。然而,这种参与通常会表现出更强烈的心灵互动,因为在网络中,围观者的内心是敞开的,想法是有形可见的(通常表现为围观者的跟帖)。这种内心想法的可见性能够促成相同意见者的呼应和聚集,进而产生内心的认同与集体感,形成声势和舆论压力。这在传统“安身立命”、“明哲保身”“少管闲事”思想占主流的现实围观中很少出现。其次,网络围观具有自发性。所谓自发性,即“自我生发之意,自我生发是自然而然不知不觉的”?譹?訛。网民参与网络围观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明确目的和计划的行为。。更直接地说,其实“并不是人控制着文化,而是文化控制着人”③,正是这种文化基因为网络围观提供了心理营养和惯性,使得围观“看热闹”成了中国的一种社会常态。于是,位于不同节点的个体闲暇时会在流动的网络中游走挖掘,自发寻找那些足以引发兴趣的围观客体,一旦发现便不假思索地参与其中。
此外,网络相对安全的话语表达环境也为人们自发参与围观注入了无限的热情。网络的匿名性提供了自由真实表达的背景和平台,放大了(或在心理感觉上实现了)渴求自由的人类内心追求,压抑的自由表达欲望得以释放。这也是自发围观的一个重要动因。
无组织的群聚。切斯特?巴纳德认为,组织是“有意识地加以协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活动或力量的协作系统”。有组织的行为应该是有目的的,而且成员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与合作。而自发参与围观的网民“大多是彼此无关的个体,在散场后便四散而去,消失于茫茫人海”⑤。网络围观是以网络为平台的无组织群体聚合,“不言自明,……他们彼此站在一起,仅仅这个事实,并不能使他们获得一个组织化群体的特点”⑥。通常一个事件就是吸引那些分散于各个节点的网民聚拢在一起的磁石,而这些围观者则如吸附在磁石上的铁屑,彼此孤立,互不相关。
这种非组织的群聚有时也会彰显出强大的力量,其原因是这种群聚中存在多个“心理群体”。围观者虽然分布于网络的各个节点,但“……成千上万孤立的人也会获得一个心理群体的特征”⑦,这些心理群体“不善推理,却急于采取行动”,它们“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律的支配”?讁?訛。因此,当网络围观中的这些“心理群体”面对同一事件时,常常会表现出心理和行动的高度一致性,这是网络围观有时产生破坏作用的重要原因。
情绪性和可能的破坏性。心理学研究认为,虽然情绪能够在意识中呈现,个体也能够感受到情绪,但情绪多是自发的,而且个体对其所引起的生理变化与行为却较难加以控制。特别是当个体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便获得了一个集体心理,这使得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个体单独时完全不同”?輥?輮?訛。网络实际上为围观者提供了一个类群体场,位于这个场中的个体在心理上得到了群体的庇护,“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于是在网络围观中,作为个人真实情绪表现形式的肆意谩骂和苛刻嘲讽常常成为围观话语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网络围观个体的情绪性不仅会引发虚拟空间的语言暴力,有时也会推动虚拟的动态围观转变为影响客体现实生活的动态围观,甚至直接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从而显现网络围观破坏性的一面。在“虐猫女事件”、“铜须门事件”和“姜岩事件”中,少数围观者出于对当事人的不满,直接对当事人进行骚扰、恐吓,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对当事人造成了精神伤害。“姜岩事件”中的两位主角不仅辞去了工作,而且不同程度地患上了精神疾病;;2008年10月,韩国名星崔真实,同样也由于无法承受网民谣言的巨大压力而自杀。网络围观的破坏性可见一斑。
短暂性和复发性。网络围观的生命周期是由围观者决定的。一旦失去了围观者,网络围观即告终结。短暂性是流动网络与浮躁心态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产物,它不同于现实围观的“一哄而散”,因为被围观者仍然会以“展览物”的形态存在于“现场”。有时,被冷落的围观事件会引发大规模的后续围观。尘封已久的“朱令事件”曾在1995年于网络,后于2000年、2006年先后两次成为网络围观的热点。网络围观的复发性显现出网络的张力和弹性逻辑,重新排列组合的信息有时会激起网民新的兴趣,时空得以延伸,网络事件的影响深度和广度得以拓展。
非主流的哄客心态。哄客心态,即是怀着一种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心理围绕在围观客体周围的起哄、看热闹的心态。哄客心态并非所有网络围观的主流,但却是常见的围观心理。特别是在对一些具有娱乐性质的围观中,哄客心态常常会成为主流心态。学者朱大可认为,哄客是那些渴望民间丑角诞生的娱乐群众,他们对每一个自我献身的“呕像”做出热烈反响以期从他们那里榨取最大的娱乐价值。其进一步将哄客划分为三类:笑客、赞客和骂客。笑客是以娱乐自身为特征,赞客则对围观客体报以欢呼和掌声,这两部分群体不会对围观客体造成任何伤害。而以嘲笑和谩骂为武器,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为尺度、用语言去斥责反对者的骂客则是围观客体的杀手。
现实围观中,由于围观者直接暴露在现实世界中,心理负荷使围观者更倾向于做沉默的旁观者;而在网络围观中,匿名性保障的安全减少了围观者的心理压力,因此更多的个体倾向于表达真实的心态,他们或笑、或赞、或骂,从而形成了网络围观的哄客心态。
网络围观的作用
传统话语中,网络围观始终是消极的和破坏者的形象。应该承认,网络围观无论是对被围观者还是对社会都会造成冲击和影响,然而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亦不可低估。
第一,网络围观的建设作用。
网络围观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在中国法制尚不健全的当下,网络围观起到了道德维护和推进制度完善的积极作用。;围观者对法律更新迟缓表现出的愤慨对权力精英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并最终导致一部法律的废止,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
网络围观是网民了解社会动态并从话语论争中汲取营养的重要途径。较之传统媒体而言,信息更加丰富的网络 。。
第二,网络围观的消极作用。
网络围观中,被围观者不仅面临隐私可能遭到暴露的危险,而且还必须承受激烈话语带来的精神重荷。而当虚拟动态围观演变成动态围观之后,被围观者更要承受现实的种种不可预知的影响。“姜岩事件”中,被围观者的隐私信息被网民公开,被所在单位暂停工作后被迫辞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不仅如此,来自网民的恐吓和威胁也使此事件的当事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而出现精神抑郁,最终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抵挡围观者的进攻。“民众狂热而非理性的群众暴力行为,是这个事件的根源所在。人民高呼着正义的口号,用某种极端甚至野蛮的方式,在精神上对事件当事人进行摧毁,当这种‘群众暴力’发泄在了错误对象上时,所酿成的悲剧会是非常可怖的,足以将一个人的精神信仰彻底摧毁,甚于对肉体的损害”?輥?輰?訛。正如卢梭所言,危害最大的不是罪恶,而是打着正义旗号的伪正义。
网络围观有时会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大规模的围观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必然引起民怨的积聚而为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特别要注意的是围观中存在各种“心理群体”潜流,如果任由情绪在这种群体中感染和流言在这种群体中传播,很容易导致虚拟的“心理群体”演化为现实的社会集合行为,从而对社会和谐与安定产生破坏和影响。比如在“海艺事件”中,愤怒的围观者直接来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抗议,影响了该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网络围观是一种发生于虚拟世界,并可能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特殊现象。我们既要看到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也要重视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加大监管力度和立法,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使之有益于社会和人民。
注 释:
①吕俊华:《为自发性正名》,《百科探索》,1995(7)。
②董冰:《自发性刍论》,《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6(4)。
③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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