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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经济法教学模式挑战与建设

2023-04-15 来源:年旅网

会计专业具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用性强的特点,经济法教学应紧密结合这一特点。经济法是高职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课程,也是助理会计师职称考试课程,虽然名称相同但内容差异巨大,会计初级资格考试侧重会计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等;而高职会计学历课程则侧重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票据法等,共有的交集仅有经济法基础、劳动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等几部分。会计专业强调实践中财会专业技能和法律思维的的综合运用,要求毕业生能运用会计和法律知识、技能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交叉问题。体现在经济法上就是会计专业与法学技能经验的交叉、融合与渗透,体现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特点。

二、当前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的

(一)缺乏适合高职会计专业的经济法特色教材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应用型、技能型职业教育,目的是培养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实用型高级人才。人才培养突出实用性,降低理论性,教材选择至关重要。在安徽首届法学本科经济法教学研讨会综述中,王仁富副教授认为,教材是经济法教学的基本工具与手段,现存教材结构体系不一,差异很大,无法适应教学实际需要。本科经济法教学如此,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教材问题更突出:使用的教材是本科压缩版本;趣味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实践经验。可以说,具有高职会计专业特色既能满足考证需要又兼具实践性、操作性的应用教材几乎没有。

(二)考证应试效应给教学带来巨大压力

会计专业同学职业目标明确,一年级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其后参加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除了学习态度,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时间也是有限的,除去入学军训、毕业实践、再加上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等时间,真正用于经济法学习时间很少,加之考证内容与教学内容差巨大,使部分学生干脆放弃课堂学习。学生的困惑是:考试内容不同该如何把握?教师的困惑是:两种考试该如何兼顾?从而最终造成学生学习困惑,教师教学难以兼顾的尴尬境况。

(三)缺少一线体验,教师实践经验缺乏凸显

多数经济法教师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受过系统法学训练,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但会计专业有其特殊性,即使是法学研究生毕业甚至通过司法考试的教师依然感到财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当一个法学问题与财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时,教师就需要综合运用法学、金融、证券、会计、审计等知识、经验和技能综合解决。经济法教学不是在解决一个单纯法律问题,而是在会计专业背景下,运用会计技能综合解决涉法会计问题。目前,经济法教师继续教育处境也很尴尬。国家级、省级高职高专骨干教师培训中无法律培训项目;律师继续培训中无财经类项目,其他培训更是缺乏针对高职法学教师的培训项目。教师中具有会计师、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财经职业证书的不多,具有多年会计、税务、金融、证券、票据实践经验的更少。教师缺乏法律与财会两种职业体验积累,谈不上将两种经验融于一身,更无法灵活运用。不解决上述问题,教师在教学中就会遇到的局限就无法解决,最终影响人才培养质量。

三、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构建

(一)以趣味性和操作性为起点,抓好引导关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现实需要一本适宜高职会计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从事教材编写的人员必须具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经验,对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问题有切身感受和把握,从而可以通过教材编写将这些问题努力消除在教材进入课堂之前。”[4]经济法课程内容多、课时有限,一般高职院校为每学期72个学时,而该课程所覆盖的内容涉及民法、商法、证券法、票据法、税法、劳动合同法、仲裁法、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法和产品质量法等内容,在有限时间,要学生完全掌握上述内容是不现实的。而过分强调知识传授,则往往以牺牲课程的趣味性和操作性为代价,使课堂成为输出经济法知识饼干的机器。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教师要有相关职业经验,有生活体验,课程内容才是鲜活的,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比如采用同学自编自演生活中的法律小品,自己动手制作道具、设计台词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同学参与的积极性,使其由一个被动的听课人转变为一个积极参加者。比如:在劳动合同法这一部分,可以让学生分别扮演老板、劳动者,并以杨白劳与黄世仁的小品形式展出,激发同学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操作性方面,彻底摆脱“纸上谈兵”型的经济法授课模式,强调“与生活接轨”。比如劳动合同法,在教学中可以通过模拟劳资双方对抗,体会证据意识、诉讼时效意识、劳动维权意识等;;通过模拟交税过程,感受申报过程、体会税法的复杂性、强制性,增强纳税人遵从度等。总而言之就是让学生“亲临其境”,通过实际操作和体验,引导学生走近经济法,热爱经济法。

(二)以考证和实践相结合为重点,抓好质量关

。相对于本科生考研,他们考证的主动性、积极性更强烈,这是其上岗的先决条件。于是很多学生以自学、参加社会辅导班等方式通过助理会计师考试,这种现象如同法学院学生依靠社会培训机构培训通过司法考试一样,其最终的结果是损害课堂教学效用发挥,降低学生对该课堂学习投入度,产生极大负面效应。。所以我们必须面对这一客观现实,在教学中要把学生需要掌握的技能和思维,通过工学结合的方式帮助他们加深体验、积累经验。高职教育不再局限于学生掌握多少具体的知识,重要的是让学生掌握社会需求的必要技能和从业经验。但这并不意味着不注重考证,经济法教学要把考证和实践结合起来,既要顺利通过会计考证考试,又要达到掌握实践技能、加深实际工作体验的目的。;(2)强化实践而不忽视考证,把实践建立在学生将来有工作岗位前提之下;(3)在学时上大胆取舍,对票据、税法、劳动合同法等内容结合考证重点突出适当加大学时,对企业法、竞争法等内容可以不失重点地简略带过;(4)注重毕业生回访,针对经济法课程吸收第一手反馈信息,及时改革跟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

(三)以教师培养和使用为关键,抓好育人关

教学质量好坏直接关系人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水平之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素养之优劣。由于高职院校培养的是高级技能型人才,教学过程倡导‘工学结合’模式,这要求高职教师不但要具备知识传授能力,还要掌握专业操作示范技能。”[5]而教学质量又是动态过程,一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取决于教师知识掌握程度,更取决于教师来自一线的经验体会,以及教师对相关专业领域的驾驭。经济法作为会计专业必修课,对授课教师提出更高要求。教师不仅要懂法律还要熟悉会计,即使取得律师资格“系统学习过法学基础知识,但要成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合格律师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法律职业教育,才能获得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职业素养。”[6]事实上一名教师精通经济法所有内容的人不多,只是对某一领域更有兴趣或造诣,因此,加强经济法教师的培养和使用显得尤为紧迫。

从培养上说,教师除了具有“双师素质”外,更要求具备“双体验”,即法学和财经实践的双重体验。。因此,多数高职院校非常重视教师学历,人才引进成为短期内加强师资队伍捷径。事实上,一线实践经验不是学历高低可以取代的,它需要教师花费一定时间去体验。而培养教师的实践经历,需要较长周期和较大财力,即使通过双师基地的培训,依然有“模拟仿真”的因素存在,“双师型”成为“双证书”。。

从使用上说,要建立教师的传帮带制度和分工协作制度。改变人才培养固定模式,不唯学历,重视实践经验和技能。所谓传帮带就是要从人才梯队建设角度,发挥老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的长处,缩短年轻教师成长期,建立教学经验有序传承的一种制度。所谓的分工协作制度就是在相关课程或同一门课程中根据教师不同特长,进行专业学术或教学研究方向划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整合,分工合作,取长补短,最终形成整个整体教学优势。。通过教师的传帮带制度和分工协作制度使教师的成长和专业的发展以及学生的受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教学模式的新构建。

王鹏程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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