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的价值构成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构成包括实体构成和程序构成,具体可以体现为如下方面。
1.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体价值构成
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对平等主体的不平衡利益关系予以矫正。通过宏观调控政策直接调整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在更宏观的层面实现实质公平的价值目标。
2.经济法实质正义的程序价值构成
构建社会公共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市场交易秩序。。通过经济法实质正义价值构成的具体内容可以了解到,在实现经济法实质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应从哪些方面下手,来实现在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从实体和程序角度来实现经济法所强调的实质正义。
二、地铁事故体现的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中的障碍
(一)宏观调控的目的与现实中产生的效果矛盾
漆多俊教授将宏观调控界定为:“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计划、各项经济政策及调节手段,引导、约束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现国家预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3]244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本身即是最好的调节主体,良好市场秩序运行的本身即会调节生产者、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存在滞后性、被动性等缺陷,因此,当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失灵的时候,国家调节这只有形之手就有必要做出相应的动作,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宏观调控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维护、促进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引导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运作来实现经济发展的总目标[4]437-738。政府修建地铁的初衷总是抱着缓解城市交通,促进人们出行,通过基础设施的完善来带动经济发展等目的,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却出现了种种的问题:地铁修建中的质量和速度问题,选择城建机构中存在的营私舞弊问题,建材选购中的暗箱操作问题,后期投入运营后产生的种种事故以及由于地铁乘客较多而采取限流措施,地铁的修建可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其本身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在这个过程中也造成了更多的我们不希望出现的问题。
(二)国企的逐利性与其肩负的社会责任的矛盾
各国开办国有企业的目的不外乎财政性目的、政治性目的、经济性目的[3]235。其中,经济性目的是指通过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国有企业具有一般企业所具有的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特征,而在国企逐利的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如利用自身优势来做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的行为,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腐败、营私舞弊行为等等,则可能会违背国企建立的根本目的。但是国有企业的活动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和经济政策,担负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公共职能,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此即为了公益[3]233-234。实践中,地铁的修建都是政府将工程项目交给专门负责相关领域的大型国企负责,因为一般的企业并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来完成地铁铺设,以期通过国企的力量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从而能实现地铁修建的初衷。
(三)企业逐利过程中产生的社会责任感缺失问题
逐利性是企业的本质特征,因此,企业为了追逐利益的不良行为也无可厚非,因为企业如果不追逐利润就无法生存,法律并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其也要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在一个市场经济充分、完善发展的社会,社会赋予企业的绝不仅仅是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型私人企业常常是占慈善捐款的很大一部分的主体,可能在目前的我国,要求企业为慈善捐款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会给大多数的企业造成经济压力和舆论压力,但是我们仅仅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要因为一味的追逐利润而忽视其社会责任感,不要因为巨大的利益诱惑而放弃其社会责任感,以至将来造成更多的财产损失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三、从地铁事故谈实现经济法实质正义的途径
(一)政府的职责
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干预,通过国家之手对市场的介入达到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并以期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这需要行政机关充分行使其职能、发挥其作用。但是在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中,政府的不足并不是体现在法规的制定或是具体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方面,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其并未在具体的活动中对相应的市场主体如国企、大型的项目承包商或是相关其他企业进行有力的监管,从而使得逐利的市场主体在没有外力监控的情况下,做出只顾自身利益、于公共利益不利的行为。因此在完善政府职责方面,笔者认为应注意。首先,完善法律规定。在完善制度的时候,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保障,尽管笔者认为我国已有规制行政机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但是目前的宏观调控规范都是针对具体的领域制定的,集中于财税、金融、计划法领域,这些规范都具有太强的针对性,对于解决宏观调控中的问题不具有纲领性的意义;但是在制定相关宏观调控法律规范时要使这个规范在具有纲领性的情况下也要有具体的适用性。此外,法律法规制定的宗旨一定是为了实现公众的利益,实现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而不是只做形式正义的表面功夫。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既是宏观调控的主体,又是有着自身利益的权力主体,因此,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必须在政府与市民社会之间合理地分配权力,并且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障政府宏观调控权的行使不超过合理的、必要的限度[5]160。其次,加强政府的监督职能。在出现了许多问题后,我们更加充分的认识到政府的监督作用的真正实现在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执行出现偏差,宏观调控主体不依法办事,这些情况都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就在于政府必须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并不能将任务发下去即认为是完成了政府的作用,必须要保证承担具体任务的市场主体的活动对于政府是透明的———起码是能受到有效的监督的,这样才能防止企业在这个过程中采取不当的、有损公共利益的趋利行为。可以说,完善的宏观调控监督处理程序,是宏观调控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6]。
(二)充分发挥国企的作用
。作为市场主体的国企也不能避免这种天性。。因此,在发挥国企对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的作用过程中,我们应让国企了解到其存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像普通的企业一样攫取利润,而是通过其参与市场的行为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的,从而达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从而最终实现实质正义,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利益的取得,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利益的产生只是一个伴随的结果或是为了实现其最终目的的一种“奖励”,而不是其初衷。
(三)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长期以来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空白是个一直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也与我国建国后经济的畸形发展和加入WTO后面临巨大的市场竞争有一定的关系。。首先,在社会上大力宣传企业责任感的观念。不仅从法律层面让经营者了解不当的行为会受到制裁,而且从道德层面来让其产生认同感,使其知晓其不当的经营行为最终会损害每一个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利益。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最高境界不是通过法律与外在舆论的强大压力迫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帮助公司社会责任理念深深扎根于公司投资者的心灵深处,并随时转化成自觉自愿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9]。其次,在实现加强企业责任感的过程中仍然缺少不了政府的监督作用,有效的政府监督体制的形成对于企业责任感的形成和加强起到外力推进的作用。并且,受我国传统官本位文化的影响,许多公司十分珍惜自己被政府认同的归属感和成就感。因此,政府要对诚信公司予以必要的精神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颁发奖状等)[10]。
四、结语
本文中,笔者根据地铁事故联想到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及其实现中的相关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需要我们长期的坚持和努力,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国企、企业都应当肩负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实质正义的实现是我们共同期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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