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活动的主题以《管理条例》内容为主,结合今年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
二、宣传内容
(一)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办法为重点,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规和国家关于粮食流通的重要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能力和水平。
(二)结合粮食库存检查、政策性粮食购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检查、粮食收购市场检查以及安全生产检查等专项工作,采取宣传培训和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向粮食经营者宣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宏观调控、粮食储备和应急管理、监督检查、粮食统计等方面的职能,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督促粮食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报送统计数据、履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按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安排粮食出库、承担应急任务等。
(三)向粮食生产者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粮食消费、科学储粮技术等相关法律和知识,增强粮食生产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四)向粮食消费者宣传有关粮食质量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粮油消费知识,增强粮食消费者爱粮、节粮和科学消费的观念。
三、宣传活动安排及形式
时间安排:从5月20日至6月10日集中进行《条例》实施九周年宣活动。
(一)开设宣传活动专栏。出一期《条例》九周年宣传专栏,刊登粮食政策、法规知识和有关文章。
(二)举办《条例》九周年座谈会。在5月26日《条例》颁布九周年纪念日,邀请有关部门和基层工作的同志以及粮食经营者,针对目前粮食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座谈讨论《条例》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工作的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各项政策法规,认真履行粮食监管职责,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为维护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执法年活动,使粮食行政执法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依法管粮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浓厚,粮食行政执法的环境进一步优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地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社会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自觉服从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活动内容
1、集中开展两次较大规模的粮食执法宣传活动
粮食局和基层粮食企业要在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和“世界粮食日”期间同步开展较大规模的粮食行政执法集中宣传活动。宣传活动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为基本内容,利用电视、板报、标语等形式刊登粮食法规问答和、举办街道广场宣传活动、送法到企业、宣传到乡村。通过宣传,使政府和粮食部门更加重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使粮食经营者自觉服从管理,得到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为依法开展社会粮食管理创造良好氛围。
2、加强粮食流通检查
在抓好日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要联同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重点抓好六项检查:检查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及《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情况;检查纳入社会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执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存储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制度及管理储备粮的情况;检查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情况;检查城乡市场粮油销售质量等情况。每项检查都要认真组织,务求实效。
3、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使我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区粮食局根据省局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行为规范》、《粮食经营企业诚信评定办法》、《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和市局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
4、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为规范和监督粮食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一是分解执法职权到具体的内设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二是确定执法责任。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有效激励、约束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四是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5、抓好粮食执法体系建设
按照省市局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执法机构、人员、经费、车辆等执法基本要件的落实到位。要重点抓好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坚持课堂培训与执法工作现场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学习与执法实践案例分析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粮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实施步骤
执法年活动分四个步骤:
1、动员和宣传阶段(5月)
各乡镇要对开展执法年活动进行广泛深入的动员,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开展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提高积极投入到执法年活动中的自觉性。
2、完善制度和学习提高阶段(6月—7月)
认真做好建章立制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为依法管粮、规范执法行为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3、实施检查阶段(7月—11月)
统筹安排,精心实施六项粮食流通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社会粮食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粮食安全消费权益,规范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全面提高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影响力。
4、总结评比阶段(12月)
要对照执法年活动内容及要求,对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市级粮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事项类别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粮食收购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10%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2、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3、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4、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市级粮油储备轮换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许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10%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执行市政府文件有关市级储备粮油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况;3、市级储备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4、市级储备粮油库存质量安全情况;5、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情况;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施普查的除外
3
政策性粮食出库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20%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在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2、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3、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4、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5、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6、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第一条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活跃在农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销售给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或从事粮食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三条粮食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二)了解国家粮食政策和有关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三)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工具;
(四)具有《粮食收炖许可证》,或与具有收贿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委托收购聘用合同,并取得委托人有效《粮食收附许可证》副本或副本复印件;
(五)熟悉经纪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粮食经纪人的权利
(一)正常收购活动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扣车行为;
(二)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三)有权获得委托企业提供的粮食政策、市场信息、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四)可申请成为粮食行业协会会员。
第八条粮食经纪人的义务
(一)讲道德、懂政策、重承诺、守信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二)按国家质量标准收购粮食,按质论价,不短斤少两,不掺杂使假,不得损害农民利益,自觉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主动向售粮农民提供有关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价格、质量标准等咨询服务,及时支付售粮款;
(四)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政策和业务水平;
(五)自觉接受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粮食经纪业务管理
第九条粮食经纪业务由粮食企业和经纪人在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业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代购粮食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和增减价(量)办法、结算方式和费用计算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粮食经纪人与企业之间除委托代购外,还可进行多种形式的购销合作,如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行的合作方式,并签订规范的合同。
第十一条粮食经纪人发生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收购资格,与企业签订了委托合同的,由委托企业解除委托合同,并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服务与引导措施
第十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发展和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
第十三条粮食经纪人原则上由委托企业一年一聘。。各委托企业聘用粮食经纪人情况,报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委托企业应在粮食收购前及时向粮食经纪人粮食购销信息,分析市场行情走势,提出收购指导价格,落实粮食收购合同。
。
第十六条粮食行业协会应积极吸收粮食经纪人成为粮食行业协会会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粮食经纪人分会。通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
;。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目标:
1、贯彻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市、县级储备粮储备任务。
2、完成市、县(区)粮食购销量10万吨。
3、参与优质稻产业化经营种植面积40万亩。订单粮食面积20万亩。
4、确保本市驻军和武警部队军粮供应任务的完成。
5、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救灾救济和农村生活安排粮食供应任务。
6、建立粮食应急保障机制,确定和加强粮食市场监测网点,粮食应急储存、加工、供应等系列工作。
7、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调查摸底工作。
8、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证》核发和年审工作,两证年审率达80%以上。9、贯彻执行广西2005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基本掌握全社会粮食流通情况。
10、大力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宣传教育,宣传面达80%以上。
11、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逐步规范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12、履行结全社会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处罚职责,严格按法律法规程序执法。
13、加强对粮食的收购、运输、储存监测检验,抓好粮食质量安全。14、加强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抓好春秋两季普查,确保库存粮油“一符四无”合格率达95%以上。
15、指导县(区)国有粮食企业完成改革改制工作任务。
16、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全年招商引资任务。
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4]44号文件夹精神。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文件精神,当好市委、市政府的参谋,制定和完善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
二、突出重点,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1、抓好粮食内购外采。2005年要充分利用粮食直补政策,全市力争收购15万吨粮食,确保全市粮食总量平衡。
2、搞好粮食销售工作。按照《南宁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要求,确保首府市场粮食供应。重点保障部队粮食供应、城镇低收入居民、下岗职工、大中院校学生和农村灾区、贫困地区、水库移民、“两户两属”的救灾救济口粮供应,维护首府社会稳定。
3、充实市、县粮食储备。市、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储备数量真实、质量保证、储存安全。同时搞好每年春,秋两季粮油安全普查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科学保粮水平。
4、抓好《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全市28粮食供应网点和21个粮食加工企业的粮食物资准备以及配套设施工作,加快我市粮食物流建设步伐,做到在紧急情况下,拿得出,用得上,保证全市粮食有效供应。
5、加强对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粮食局信息中心的各项设备和力量,以其为核心,充分发挥全市22个网点的信息监测网络作用,调查分析市场,掌握市场发展变动趋势,及时汇报情况,当好市委、市政府的参谋,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维护首府粮食市场稳定。
三、破解难点,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
按照桂政发[2004]44号文件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以资本为纽带,对7县国有粮食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和重组,保留骨干购销企业和优良资产;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推行股份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2005年基本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工作。
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2005年把发展粮食产业经营作为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扶持培育一批龙头或骨干企业。争取市财政支持,重点支持2—3个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或骨干企业,推动全市优质粮食品种的产业化种植,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新的突破。二是抓好优质稻生产基地和粮油食品加工基地。优质稻生产基地的建设,以横县、宾阳、武鸣、邕宁等主要产粮区为依托,利用国家粮食直补政策,建立优质稻种植示范基地,带动全市优质稻产业化发展。三是着力打造我市粮油品牌。充分利用“桂井牌”粮油产品被指定为南博会专用供应产品的契机,着力打造“桂井牌”粮油精品,以“桂井牌”粮油产品为依托,进一步打造上林“明山牌”、宾阳“富健牌”、横县“西津牌”、武鸣“伊岭牌”优质米品牌,加大对具有我市特色的粮食品种的开发力度,把粮食产业化经营转化为企业经济效益。
五、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认真履行职能,切实承担对粮食市场监管的职责。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管理的职能,加强行业指导,结合《行政许可法》实施,大力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宣传教育,依法行政,依法管好全社会的粮食流通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下发[2004]1154号文的要求,摸清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经营情况,建立覆盖各类粮食经营的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制度,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监管,引导和规范粮食经营行为,制定《南宁市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证粮食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完善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做好对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积极参与和服务南博会,全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充分利用南博会的平台,全力做好全市粮食系统招商引资工作,要以现代物流、粮深加工、粮食产业化链经营、房地产开发和地方特色经济等为方向,在2005年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力争引进二到三个项目,实现年利用内外资增长速度高与全区粮食系统的平均水平。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项目可行性调研,制定好招商引资项目发展规划,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三是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和重大项目跟踪负责制,确保全市粮食系统招商引资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七、抓好安全生产,全力维护粮食系统队伍稳定
1、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制度、有人员、有经费、有装备,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实现全年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目标。
2、做好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工作。2005年我市各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进入关键时刻,要善于发现带有倾向性矛盾,做好化解工作。尤其是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按照政策妥善安置好。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工作,拓宽职工再就业门路。。
八、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出发点,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市粮食局开展创建自治区级精神建设单位。实施道德建设工程,开展以公示制、承诺制、信誉制为重点的创建文明机关的活动,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文娱活动;围绕企业改革改制、再就业工作、参与南博会、招商引资、项目发展等,开展以稳定大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四心”工程创建活动。
九、积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再就业工程、综治、扶贫、支教、生态文明村建设、计生、老干、工、青、妇、党务、政务信息等工作要有新的突破,局机关综合档案室力争晋升为一级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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