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以开发旅游、发展经济为目的修建的寺庙应如何处理? 181.对非宗教组织乱建寺院和露天大佛有什么政策规定? 182.佛教界对非宗教部门乱建寺院大佛应持什么态度?
183.非宗教团体修建的寺院聘请僧人住寺并从事宗教活动怎么办? 18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的房产及土地如何登记? 185.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时要收取哪些费用?
186.宗教活动场所每年应向县级统战部(县宗教事务局)交纳管理费吗?
187.寺院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能享受免税待遇吗? 188.未经批准新建的寺院能进行宗教活动吗? 189.未经批准新建成的规模寺院如何处理? 190.未经批准新建成的露天佛像如何处理?
191.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近几年来建成的为数众多的农村小庙? 192.为什么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要进行专项治理?
193.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要进行专项治理是否意味着宗教政策收紧了?
194.在专项治理中对农村新建成的众多小庙是否要一律拆毁? 195.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佛道教寺观,可以收取信徒的布施、捐献和出售宗教用品吗?
196.寺院自行印刷流通经书和生产、经售宗教用品有什么政策规定? 197.寺观的维修经费应如何筹措? 198.汉传佛教寺院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199.寺院的住持如何产生?
200.《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如何正确处理和对待佛像开光和方丈升座的活动? 202.住持道风不正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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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如何处理年轻宗教教职人员同年老宗教教职人员的关系? 204.寺院僧人圆寂后的遗产,其俗家亲属能继承吗?
205.人民法院如何参照和依据佛教的传统习惯处理僧人的遗产纠纷? 206.寺院住持的职责是什么? 207.寺院的佛事活动如何按排? 208.要求出家须具备哪些条件? 209.汉传佛教寺院收徒有哪些规定? 210.汉传佛教寺院传戒有哪些规定?
211.中国佛教协会对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最新规定是什么? 212.什么样的寺院能够具备传授三坛大戒的资格 213.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认定是什么? 214.受戒人员的资格如何审定?
215.违反《传戒管理办法》有什么处罚措施?
216.如何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来国内和内地求戒事宜?
217.住寺僧人如何管理? 218.寺院如何培养僧才?
219.寺院可以举办哪些自养事业?
220.寺院自产的香菇、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是否应交纳税款? 221.寺院内可以设立商业网点吗? 222.寺院接收的布施和捐赠应如何使用? 223.佛教事业发展经费如何筹措? 224.寺院在涉外活动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225.寺院如何做好文物保护与园林管理? 226.寺院可以承包、租赁、合资、实行股份制吗? 227.如何建立寺院的财务制度? 228.如何管好寺院的资产?
229.怎样做好寺院的治安与消防工作?
230.《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有几条,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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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问 : 对 佛 道 教 组 织 实 行 领 导 应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
答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1985 〕 59 号 文 件 指 出 : ‚ 要 根 据 佛 道 教 组 织 不 同 于 党 政 机 关 、 也 不 同 于 工 青 妇 等 群 众 团 体 的 特 点 , 创 造 、 总 结 对 他 们 实 行 领 导 的 经 验 , 坚 决 避 免 和 纠 正 政 教 不 分 、 内 外 不 分 、 强 迫 命 令 、 包 办 代 替 等 错 误 现 象 。 应 该 在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宪 法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放 手 让 他 们 实 行 自 主 管 理 , 进 行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当 然 , 一 切 重 大 问 题 , 宗 教 组 织 及 其 负 责 人 应 主 动 地 及 时 地 向 有 关 党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143 — 144 页 )
179 . 问 : 如 何 处 理 信 教 群 众 自 发 修 建 的 寺 院 ?
答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对 信 教 群 众 自 发 修 建 的 寺 庙 有 一 个 政 策 规 定 : ‚ 在 恢 复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过 程 中 , 除 政 府 批 准 拨 款 的 以 外 , 不 得 动 用 国 家 和 集 体 的 财 物 修 建 寺 观 教 堂 , 尤 其 要 注 意 防 止 在 农 村 滥 修 庙 宇 。 信 教 群 众 自 发 筹 款 修 建 , 也 要 加 以 疏 导 , 尽 可 能 少 建 , 更 不 要 大 兴 土 木 , 以 免 耗 费 大 量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 妨 碍 社 会 主 义 的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的 建 设 。 当 然 , 已 经 建 成 的 , 也 不 要 拆 毁 , 遗 留 问 题 应 同 信 教 群 众 和 宗 教 界 人 士 充 分 协 商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妥 善 解 决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3 页 ) 180 . 问 : 以 开 发 旅 游 、 发 展 经 济 为 目 的 修 建 的 寺 庙 应 如 何 处 理 ? 答 : 近 几 年 来 , 一 些 地 方 以 开 发 旅 游 资 源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为 由 , 超 出 宗 教 政 策 规 定 范 围 乱 建 佛 道 教 寺 观 ; 还 有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在 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塑 造 佛 像 、 神 像 , 大 搞 开 光 活 动 , 设 功 德 箱 , 收 取 布 施 , 借 机 敛 财 , 有 的 甚 至 搞 愚 昧 迷 信 活 动 。 这 些 作 法 , 败 坏 了 宗 教 团 体 的 声 誉 , 严 重 影 响 了 宗 教 活 动 的 正 常 秩 序 , 为 那 些 利 用 宗 教 从 事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提 供 了 空 间 , 给 宗 教 事 务 的 管 理 工 作 造 成 了 一 定 的 困 难 ,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了 不 良 影 响 。
为 了 制 止 乱 建 寺 观 的 不 正 常 现 象 ,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1994 年 10 月 19 日 发 出 了 《 关 于 制 止 乱 建 佛 道 教 寺 观 的 通 知 》 ,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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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 指 出 : 凡 涉 及 有 关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方 面 的 事 务 , 都 必 须 按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处 理 。 在 各 级 政 府 领 导 下 , 坚 决 制 止 乱 建 寺 观 和 在 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对 于 搞 愚 昧 迷 信 活 动 的 寺 观 , 要 坚 决 制 止 并 进 行 整 顿 , 屡 教 不 改 的 , 要 按 有 关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
《 通 知 》 指 出 : 恢 复 和 开 放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必 须 按 中 发〔 1982 〕 19 号 和 〔 1991 〕 6 号 文 件 精 神 及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县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需 要 新 建 和 重 建 佛 道 教 寺 观 的 , 应 从 严 掌 握 , 由 县 、 市 ( 地 ) 级 人 民 政 府 认 真 审 核 , 报 请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
《 通 知 》 要 求 僧 道 人 员 不 得 为 乱 建 的 寺 观 工 程 募 捐 、 化 缘 活 动 ; 不 得 为 其 开 光 、 剪 彩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搞 ‚ 股 份 制 ‛ 、 ‚ 中 外 合 资 ‛ 、 ‚ 租 赁 承 包 ‛ 寺 观 等 。
《 通 知 》 指 出 : 凡 经 批 准 恢 复 、 重 建 、 新 建 ( 包 括 易 地 重 建 )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 都 要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下 , 由 佛 道 教 组 织 和 僧 道 人 员 按 民 主 的 原 则 负 责 管 理 , 其 它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涉 。 凡 不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寺 观 , 不 得 塑 佛 、 神 像 , 不 得 设 功 德 箱 、 搞 开 光 等 宗 教 活 动 。
181 . 问 : 对 非 宗 教 组 织 乱 建 寺 院 和 露 天 大 佛 有 什 么 政 策 规 定 ? 答 :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厅 字 〔 1996 〕 38 号 文 件 规 定 : ‚ 原 则 上 禁 止 任 何 部 门 为 吸 引 游 客 修 建 露 天 佛 像 。 佛 道 教 界 确 需 修 建 露 天 佛 、 神 像 的 , 须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同 意 后 , 报 国 务 院 宗 教 局 审 批 。 在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建 露 天 佛 像 , 还 必 须 按 照 建 设 部 1993 年 12 月 20 日 下 发 的 《 风 景 名 胜 区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 , 由 省 级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宗 教 工 作 部 门 , 核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后 , 由 建 设 部 和 国 务 院 宗 教 局 审 批 , 并 应 按 基 本 建 设 审 批 程 序 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立 项 。 凡 不 按 政 策 申 报 的 , 要 追 究 有 关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 并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撤 销 该 项 目 。 ‛ ( 《 宗 教 工 作 通 讯 》 1997 年 第 一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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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问 : 佛 教 界 对 非 宗 教 部 门 乱 建 寺 院 大 佛 应 持 什 么 态 度 ? 答 :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厅 字 〔 1996 〕 38 号 文 件 规 定 : ‚ 对 属 于 落 实 政 策 范 围 的 寺 观 要 由 党 政 领 导 牵 头 , 协 调 各 方 抓 紧 解 决 。 对 于 信 教 群 众 要 求 强 烈 , 拖 了 多 年 的 老 大 难 问 题 , 各 地 要 从 政 治 上 着 眼 , 下 决 心 解 决 好 。 同 时 要 坚 决 纠 正 侵 犯 佛 道 教 寺 观 合 法 权 益 的 现 象 , 切 实 保 障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 在 专 项 治 理 中 , 要 注 意 发 挥 爱 国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作 用 。 教 育 僧 道 人 员 遵 纪 守 法 , 自 觉 抵 制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的 不 正 之 风 , 不 得 为 乱 建 的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工 程 搞 募 捐 、 化 缘 活 动 ; 不 得 为 其 开 光 、 剪 彩 、 题 词 、 挂 匾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参 与 ‘ 股 份 制 ’ 、 ‘ 外 商 投 资 ’ 、 ‘ 租 赁 承 包 ’ 寺 观 的 活 动 。 ‛ ( 《 宗 教 工 作 通 讯 》 1997 年 第 一 期 ) 183 . 问 : 非 宗 教 团 体 修 建 的 寺 院 聘 请 僧 人 住 寺 并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怎 么 办 ?
答 : 根 据 中 央 、 国 务 院 的 政 策 、 法 律 规 定 , 凡 是 非 宗 教 团 体 建 立 、 未 经 政 府 批 准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寺 院 , 建 设 单 位 为 了 发 展 旅 游 、 招 徕 顾 客 、 非 法 牟 利 , 招 聘 、 雇 佣 出 家 僧 人 从 事 奠 基 、 开 光 、 剪 彩 , 以 及 入 寺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 举 办 文 化 庙 会 等 , 是 违 反 有 关 宗 教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的 行 为 , 出 家 僧 人 应 当 予 以 抵 制 , 不 应 当 应 招 、 应 雇 和 从 事 有 关 宗 教 活 动 。 如 果 建 设 单 位 将 新 建 设 的 寺 院 的 产 权 交 给 宗 教 界 , 并 且 经 过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批 准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向 社 会 开 放 , 或 者 已 经 领 取 了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登 记 证 的 , 要 遵 照 ‚ 一 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都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 由 宗 教 组 织 和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 的 体 制 , 根 据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僧 人 可 以 住 寺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 入 寺 后 应 当 建 立 管 理 组 织 , 遵 照 丛 林 制 度 管 理 寺 院 ,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
184 . 问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房 产 及 土 地 如 何 登 记 ? 答 :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1994 年 7 月 2 日 发 布 的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登 记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 第 六 条 规 定 :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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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产 及 土 地 , 应 以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的 证 件 为 据 填 写 登 记 表 ; 未 进 行 登 记 或 未 落 实 宗 教 政 策 , 但 产 权 和 使 用 权 已 明 确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 应 以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出 据 的 证 明 为 据 ; 有 争 议 的 暂 不 填 表 , 但 可 用 书 面 意 见 加 以 说 明 , 不 要 因 此 影 响 登 记 工 作 的 进 行 。 ‛
185 . 问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登 记 时 要 收 取 哪 些 费 用 ?
答 :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1994 年 7 月 2 日 发 布 的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登 记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 第 九 条 规 定 : ‚ 为 了 保 证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登 记 工 作 的 费 用 , 负 责 登 记 工 作 的 政 府 宗 教 工 作 部 门 可 向 申 请 登 记 单 位 适 当 收 取 工 本 费 、 手 续 费 , 数 额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确 定 。 某 些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或 经 济 困 难 的 堂 点 , 可 视 情 况 酌 情 减 免 。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精 神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登 记 工 作 的 费 用 是 登 记 时 一 次 性 收 取 的 , 并 没 有 规 定 登 记 以 后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每 年 再 次 向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收 取 。 那 种 以 登 记 为 借 口 每 年 向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收 取 登 记 费 的 做 法 , 是 没 有 法 律 和 政 策 依 据 的 。 186 . 问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每 年 应 向 县 级 统 战 部 ( 县 宗 教 事 务 局 ) 交 纳 管 理 费 吗 ?
答 : 1994 年 1 月 31 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第 八 条 规 定 :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财 产 和 收 入 由 该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管 理 和 使 用 ,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占 有 或 者 无 偿 调 用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76 页 ) 除 此 以 外 , 现 行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没 有 规 定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每 年 应 承 担 向 县 级 统 战 部 ( 县 宗 教 事 务 局 ) 交 纳 管 理 费 的 义 务 , 因 此 , 上 述 交 纳 管 理 费 的 作 法 , 是 缺 少 法 律 和 政 策 依 据 的 。
187 . 问 : 寺 院 使 用 的 房 屋 和 土 地 能 享 受 免 税 待 遇 吗 ?
答 : 《 中 国 的 人 权 状 况 》 白 皮 书 指 出 : ‚ 国 家 对 一 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房 屋 及 占 用 土 地 免 税 。 ‛ 这 一 免 税 规 定 , 从 新 中 国 成 立 初 期 就 提 出 并 实 行 了 。
1951 年 , 中 共 中 央 曾 经 提 出 : 为 了 切 实 帮 助 宗 教 团 体 自 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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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 至 部 分 减 轻 某 项 捐 税 。 ‛
国 务 院 〔 1980 〕 188 号 文 件 指 出 : ‚ 为 了 帮 助 各 宗 教 团 体 实 现 自 养 并 维 持 宗 教 职 业 者 的 生 活 , 人 民 政 府 除 允 许 教 会 、 庙 观 出 租 房 屋 外 , 还 免 收 教 堂 、 庙 观 等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和 宗 教 职 业 者 自 住 房 屋 的 房 地 产 税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4 页 ) 国 家 税 务 局 1986 年 9 月 15 日 发 布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 第 五 条 规 定 : ‚ 宗 教 寺 庙 、 公 园 、 名 胜 古 迹 自 用 的 房 产 ‛ ‚ 免 缴 房 产 税 ‛ 。
国 家 税 务 局 1987 年 9 月 27 日 发 布 的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暂 行 条 例 》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 宗 教 寺 庙 、 公 园 、 名 胜 古 迹 自 用 的 土 地 ‛ ‚ 免 缴 土 地 使 用 税 。 ‛
国 家 税 务 局 的 立 法 解 释 是 : ‚ 宗 教 寺 庙 自 用 的 房 产 , 是 指 举 行 宗 教 仪 式 等 的 房 屋 和 宗 教 人 员 使 用 的 生 活 用 房 屋 。 ‛ ‚ 宗 教 寺 庙 自 用 的 土 地 , 是 指 举 行 宗 教 仪 式 等 的 用 地 和 寺 庙 内 的 宗 教 人 员 生 活 用 地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法 规 选 编 》 上 卷 948 — 949 页 , 957 — 958 页 )
188 . 问 : 未 经 批 准 新 建 的 寺 院 能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吗 ?
答 :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厅 字 〔 1996 〕 38 号 文 件 规 定 : ‚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已 建 成 的 大 规 模 庙 宇 群 , 应 首 先 停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宗 教 活 动 , 然 后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妥 善 处 置 的 办 法 。 ‛
189 . 问 : 未 经 批 准 新 建 成 的 规 模 寺 院 如 何 处 理 ?
答 :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厅 字 〔 1996 〕 38 号 文 件 规 定 : ‚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已 建 成 的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庙 宇 , 原 则 上 不 得 塑 佛 、 神 像 , 不 得 置 功 德 箱 , 不 得 开 展 宗 教 活 动 , 可 改 作 他 用 , … … 如 果 当 地 没 有 批 准 开 放 的 佛 道 教 活 动 场 所 , 而 群 众 有 迫 切 要 求 , 该 庙 宇 又 符 合 合 理 安 排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原 则 的 ,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商 同 级 宗 教 工 作 部 门 审 核 ,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并 报 国 务 院 宗 教 局 备 案 后 , 可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放 , 在 当 地 政 府 宗 教 工 作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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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下 , 由 僧 道 人 员 管 理 使 用 。 ‛ ( 《 宗 教 工 作 通 讯 》 1997 年 第 一 期 )
190 . 问 : 未 经 批 准 新 建 成 的 露 天 佛 像 如 何 处 理 ?
答 :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厅 字 〔 1996 〕 38 号 文 件 规 定 : ‚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已 建 成 的 露 天 佛 像 , 或 者 只 作 为 人 文 景 观 使 用 , 必 须 停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宗 教 活 动 ; 或 者 交 由 当 地 寺 庙 宫 观 管 理 。 严 禁 利 用 佛 、 神 像 从 事 亵 渎 信 教 群 众 宗 教 感 情 的 游 艺 娱 乐 活 动 和 迷 信 活 动 。 ‛ ( 《 宗 教 工 作 通 讯 》 1997 年 第 一 期 )
191 . 问 : 如 何 正 确 对 待 和 处 理 近 几 年 来 建 成 的 为 数 众 多 的 农 村 小 庙 ?
答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厅 字 【 1996 】 38 号 文 件 指 出 : ‚ 对 近 几 年 来 建 成 的 为 数 众 多 的 农 村 小 庙 , 要 在 调 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区 别 对 待 。 其 中 少 数 符 合 佛 道 教 仪 轨 , 符 合 合 理 安 排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原 则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后 , 可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放 、 管 理 ; 由 企 业 和 个 人 管 理 的 小 庙 , 不 得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可 改 作 他 用 ; 对 由 神 汉 、 巫 婆 和 其 他 迷 信 职 业 者 控 制 的 小 庙 坚 决 取 缔 ; 对 属 于 当 地 民 间 信 仰 的 小 庙 , 应 当 由 当 地 党 委 、 政 府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认 真 调 查 研 究 ,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解 决 办 法 。 凡 上 述 明 确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寺 观 , 都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登 记 。 ‛ 192 . 问 : 为 什 么 对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要 进 行 专 项 治 理 ? 答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厅 字 【 1996 】 38 号 文 件 指 出 : 中 共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得 到 进 一 步 落 实 , 各 地 合 理 安 排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恢 复 和 开 放 了 相 当 数 量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 在 各 级 政 府 宗 教 部 门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 逐 步 走 上 了 法 制 的 轨 道 , 在 开 展 宗 教 活 动 , 举 办 公 益 事 业 , 保 护 文 物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支 援 经 济 建 设 , 积 极 开 展 对 外 友 好 交 往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有 益 的 工 作 。 文 件 指 出 : ‚ 然 而 , 近 几 年 来 , 不 少 地 方 出 现 了 乱 建 庙 宇 、 滥 建 露 天 佛 像 ( 包 括 神 像 ) 之 风 , 形 成 了 一 批 在 政 府 宗 教 工 作 部 门 管 理 之 外 的 、 非 法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在 一 些 大 中 城 市 和 风 景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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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 区 , 出 现 了 规 模 庞 大 的 庙 宇 群 或 露 天 佛 像 。 这 些 乱 建 的 庙 宇 和 佛 像 , 大 多 是 海 内 外 企 业 或 个 人 , 有 的 甚 至 是 国 内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以 各 种 名 义 兴 建 的 以 赢 利 为 目 的 的 游 览 设 施 , 其 中 不 少 建 筑 不 伦 不 类 , 非 佛 非 道 , 文 化 品 味 低 劣 。 一 些 地 方 为 了 招 揽 游 客 , 大 搞 开 光 和 所 谓 的 宗 教 活 动 , 借 机 敛 财 , 甚 至 雇 用 假 僧 道 公 开 从 事 抽 签 、 卜 卦 等 迷 信 活 动 。 这 种 只 图 经 济 利 益 不 顾 社 会 影 响 的 错 误 作 法 , 严 重 违 背 了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和 政 策 , 扰 乱 了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亵 渎 了 信 教 群 众 的 宗 教 感 情 , 损 害 了 我 国 宗 教 的 声 誉 和 形 象 ,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了 不 良 影 响 , 引 起 了 佛 道 教 界 人 士 的 强 烈 不 满 。 同 时 也 造 成 了 人 力 、 物 力 、 财 力 和 资 源 的 巨 大 浪 费 , 十 分 不 利 于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 更 不 利 于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鉴 于 上 述 情 况 , 中 央 决 定 对 各 地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要 进 行 专 项 治 理 。 ‛
193 . 问 : 对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要 进 行 专 项 治 理 是 否 意 味 着 宗 教 政 策 收 紧 了 ?
答 : 对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要 进 行 专 项 治 理 , 是 为 了 制 止 那 些 海 内 外 企 业 或 个 人 以 及 一 些 政 府 部 门 如 旅 游 、 文 物 、 园 林 、 城 建 、 文 化 等 非 宗 教 团 体 、 非 信 教 群 众 以 赢 利 为 目 的 乱 建 的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 而 不 是 指 经 政 府 批 准 的 、 由 宗 教 界 人 士 和 信 教 群 众 修 建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 相 反 , 通 过 对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进 行 专 项 治 理 , 可 以 更 好 地 维 护 佛 道 教 的 尊 严 和 形 象 , 维 护 宗 教 的 合 法 权 益 , 更 有 利 于 佛 道 教 事 业 的 振 兴 和 发 展 。 为 此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厅 字 【 1996 】 38 号 文 件 明 确 指 出 : ‚ 对 于 属 于 落 实 政 策 范 围 的 寺 观 要 由 党 政 领 导 牵 头 , 协 调 各 方 抓 紧 解 决 。 对 于 信 教 群 众 要 求 强 烈 , 拖 了 多 年 的 老 大 难 问 题 , 各 地 要 从 政 治 上 着 眼 , 下 决 心 解 决 好 。 同 时 要 坚 决 纠 正 侵 犯 佛 道 教 寺 观 合 法 权 益 的 现 象 , 切 实 保 护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 ‛
所 以 , 当 前 对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进 行 的 专 项 治 理 , 不 是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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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 着 宗 教 政 策 收 紧 了 , 而 是 为 了 更 好 地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 维 护 宗 教 界 的 合 法 权 益 。
194 . 问 : 在 专 项 治 理 中 对 农 村 新 建 成 的 众 多 小 庙 是 否 要 一 律 拆 毁 ? 答 : 这 种 理 解 是 片 面 的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厅 字 【 1 9 9 6 】 3 8 号 文 件 指 出 , 专 项 治 理 之 所 以 提 出 , 是 因 为 ‚ 近 几 年 来 , 不 少 地 方 出 现 了 乱 建 庙 宇 、 滥 建 露 天 佛 像 ( 包 括 神 像 ) 之 风 , 形 成 了 一 批 在 政 府 宗 教 工 作 部 门 管 理 之 外 的 、 非 法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在 一 些 大 中 城 市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 出 现 了 规 模 庞 大 的 庙 宇 群 或 露 天 佛 像 。 这 些 乱 建 的 庙 宇 和 佛 像 , 大 多 是 海 内 外 企 业 或 个 人 , 有 的 甚 至 是 国 内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以 各 种 名 义 兴 建 的 以 赢 利 为 目 的 的 游 览 设 施 , 其 中 不 少 建 筑 不 伦 不 类 , 非 佛 非 道 , 文 化 品 味 低 劣 。 一 些 地 方 为 了 招 揽 游 客 , 大 搞 开 光 和 所 谓 的 宗 教 活 动 , 借 机 敛 财 , 甚 至 雇 用 假 僧 道 公 开 从 事 抽 签 、 卜 卦 等 迷 信 活 动 。 这 种 只 图 经 济 利 益 不 顾 社 会 影 响 的 错 误 作 法 , 严 重 违 背 了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和 政 策 , 扰 乱 了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亵 渎 了 信 教 群 众 的 宗 教 感 情 , 损 害 了 我 国 宗 教 的 声 誉 和 形 象 ,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了 不 良 影 响 , 引 起 了 佛 道 教 界 人 士 的 强 烈 不 满 ‛ 。
由 此 可 见 , 专 项 治 理 的 主 要 对 象 是 海 外 企 业 和 国 内 有 关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以 各 种 名 义 兴 建 的 以 赢 利 为 目 的 的 游 览 设 施 , 以 及 借 佛 敛 财 , 只 图 经 济 利 益 不 顾 社 会 影 响 的 文 化 品 味 低 劣 的 寺 庙 建 筑 。 而 不 是 指 农 村 信 教 群 众 为 了 佛 教 活 动 的 实 际 需 要 , 通 过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恢 复 和 建 设 的 寺 院 。 中 共 中 央 【 1 9 8 2 】 1 9 号 文 件 指 出 : ‚ 信 教 群 众 自 发 筹 款 修 建 ‛ 寺 观 教 堂 , ‚ 也 要 加 以 疏 导 , 尽 可 能 少 建 , 更 不 要 大 兴 土 木 , 以 免 耗 费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 妨 碍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当 然 , 已 经 建 成 的 , 也 不 要 拆 毁 , 遗 留 问 题 应 同 信 教 群 众 和 宗 教 界 人 士 充 分 协 商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妥 善 解 决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3 页 ) 因 此 , 对 于 农 村 新 建 的 众 多 小 庙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厅 字〔 1996 〕 38 号 文 件 提 出 如 下 处 理 方 针 , 即 : ‚ 对 近 几 年 来 建 成 的 为 数 众 多 的 农 村 小 庙 , 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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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区 别 对 待 ‛ , 而 不 是 一 律 拆 毁 。 对 ‚ 其 中 少 数 符 合 佛 道 教 仪 轨 , 符 合 合 理 安 排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原 则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后 , 可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放 、 管 理 ‛ ; 对 于 ‚ 由 企 业 和 个 人 管 理 的 小 庙 , 不 得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可 改 作 他 用 ‛ ; 只 有 ‚ 对 由 神 汉 、 巫 婆 和 其 他 迷 信 职 业 者 控 制 的 小 庙 坚 决 取 缔 ‛ ; 对 属 于 当 地 民 间 信 仰 的 小 庙 , 应 由 当 地 党 委 、 政 府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认 真 调 查 研 究 ,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解 决 办 法 ‛ 。 ( 《 宗 教 工 作 通 讯 》 1997 年 第 一 期 ) 中 央 对 乱 建 寺 观 教 堂 的 专 项 治 理 在 政 策 上 是 非 常 明 确 的 。 那 种 认 为 凡 是 近 几 年 来 建 成 的 为 数 众 多 的 农 村 小 庙 在 这 次 专 项 治 理 中 应 一 律 拆 毁 的 想 法 和 作 法 , 是 没 有 法 律 、 政 策 依 据 的 。
195 . 问 : 不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放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 可 以 收 取 信 徒 的 布 施 、 捐 献 和 出 售 宗 教 用 品 吗 ?
答 :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 不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放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 不 能 收 取 布 施 、 出 售 宗 教 用 品 。
一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1985 〕 59 号 文 件 规 定 : ‚ 凡 是 已 经 作 为 文 物 、 园 林 场 所 使 用 的 旧 寺 观 , 不 许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严 禁 设 立 或 变 相 设 立 功 德 箱 , 不 准 收 取 信 教 群 众 的 布 施 和 捐 款 。 有 关 部 门 应 积 极 劝 导 信 教 群 众 不 要 再 到 这 些 场 所 进 行 烧 香 燃 烛 、 礼 佛 拜 神 等 宗 教 活 动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143 页 ) 二 、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 文 化 部 、 城 乡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部 于 1982 年 8 月 14 日 发 出 了 《 关 于 不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放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不 得 收 取 布 施 、 出 售 宗 教 用 品 的 通 知 》 , 通 知 针 对 ‚ 全 国 由 文 物 、 园 林 部 门 管 理 的 不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部 分 佛 道 教 寺 观 , 设 有 ‘ 功 德 箱 ’ , 收 取 信 徒 布 施 , 有 的 出 售 香 蜡 等 宗 教 用 品 ‛ 的 现 象 明 确 指 出 : ‚ 这 种 作 法 是 不 妥 当 的 , 应 予 制 止 。 ‛
《 通 知 》 指 出 : ‚ 信 徒 向 寺 观 、 僧 道 布 施 , 是 一 种 宗 教 活 动 , 对 于 寺 观 、 僧 道 来 说 , 是 自 养 的 一 种 传 统 办 法 。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寺 观 , 设 有 ‘ 功 德 箱 ’ , 收 取 布 施 , 出 售 宗 教 用 品 , 接 受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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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 的 朝 拜 , 进 行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是 党 的 政 策 所 允 许 的 , 也 是 受 国 家 法 律 保 障 的 。 但 是 , 解 放 以 来 , 随 着 我 国 形 势 的 变 化 , 全 国 有 相 当 一 批 寺 观 已 没 有 僧 道 , 也 停 止 了 宗 教 活 动 。 这 类 寺 观 现 多 由 园 林 、 文 物 部 门 按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的 体 制 进 行 管 理 并 作 为 文 物 古 迹 、 风 景 名 胜 , 供 人 民 群 众 参 观 游 览 。 ‛ ‚ 因 此 , 在 这 类 寺 观 如 果 再 设 置 ‘ 功 德 箱 ’ , 收 取 布 施 , 出 售 宗 教 用 品 ,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显 然 是 不 符 合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的 , 也 不 符 合 我 们 建 设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这 个 总 的 要 求 。 ‛
《 通 知 》 指 出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有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精 神 , ‚ 为 了 纠 正 目 前 乱 收 布 施 等 混 乱 现 象 , 经 研 究 ,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 凡 不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而 作 为 参 观 游 览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 不 得 设 ‘ 功 德 箱 ’ , 收 取 或 变 相 收 取 信 徒 的 布 施 和 捐 赠 , 不 得 出 售 香 蜡 、 念 珠 、 经 书 、 神 佛 像 等 宗 教 用 品 , 不 得 搞 任 何 宗 教 和 迷 信 活 动 。 如 遇 港 澳 同 胞 、 海 外 侨 胞 对 这 类 寺 观 布 施 , 除 本 人 要 求 专 门 用 于 维 修 寺 观 者 外 , 应 予 婉 绝 。
二 、 为 照 顾 信 教 群 众 的 习 惯 , 现 为 园 林 、 文 物 部 门 管 理 、 但 有 僧 道 和 宗 教 活 动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 设 有 ‘ 功 德 箱 ’ , 收 取 布 施 的 , 可 维 持 现 状 。 ‛
196 . 问 : 寺 院 自 行 印 刷 流 通 经 书 和 生 产 、 经 售 宗 教 用 品 有 什 么 政 策 规 定 ?
答 : 国 务 院 〔 1981 〕 178 号 文 件 规 定 : ‚ 传 统 印 经 场 所 和 有 条 件 的 寺 观 经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可 以 印 行 宗 教 书 刊 。 ‛ 还 规 定 : ‚ 寺 观 可 以 经 售 一 定 数 量 的 宗 教 用 品 ( 如 佛 像 、 念 珠 、 香 烛 等 ) 和 宗 教 艺 术 品 。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规 定 : ‚ 经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寺 观 教 堂 还 可 以 经 售 一 定 数 量 的 宗 教 书 刊 、 宗 教 用 品 和 宗 教 艺 术 品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3 页 )
国 务 院 1994 年 1 月 31 日 发 布 的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理 》 第 7 条 规 定 : ‚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可 以 按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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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营 销 售 宗 教 用 品 、 宗 教 艺 术 品 和 宗 教 书 刊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76 页 ) 197 . 问 : 寺 观 的 维 修 经 费 应 如 何 筹 措 ?
答 : 国 务 院 〔 1981 〕 178 号 文 件 规 定 : ‚ 寺 观 的 维 修 费 用 由 寺 观 收 入 中 解 决 , 有 困 难 的 , 各 级 政 府 可 以 予 以 适 当 补 助 。 ‛ 国 务 院〔 1983 〕 60 号 文 件 规 定 : ‚ 对 某 些 具 有 很 高 历 史 艺 术 价 值 的 建 筑 和 特 别 珍 贵 的 文 物 , 应 采 取 特 殊 保 护 措 施 , 具 体 保 护 方 案 由 宗 教 、 文 物 部 门 商 定 。 今 后 这 些 寺 观 的 维 修 , 在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领 导 和 文 物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 由 佛 道 教 组 织 和 僧 道 负 责 , 财 政 部 门 应 给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增 加 必 要 的 寺 观 维 修 和 文 物 保 护 费 用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86 页 ) 198 . 问 :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的 管 理 制 度 是 什 么 ?
答 :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的 管 理 制 度 , 在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六 届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通 过 的 《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 )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第 一 条 规 定 : ‚ 寺 院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下 , 由 僧 人 自 己 管 理 ; 在 教 内 寺 院 受 佛 教 协 会 的 领 导 。 ‛
第 二 条 规 定 : ‚ 重 点 寺 院 , 须 按 十 方 丛 林 制 度 建 立 和 健 全 僧 团 组 织 。 ‛ 从 而 确 定 了 寺 院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组 织 形 式 仍 然 是 丛 林 制 度 。
第 三 条 规 定 : 领 导 体 制 上 , ‚ 住 持 对 外 代 表 本 寺 , 对 内 综 理 寺 务 , 班 首 、 执 事 各 司 其 职 , 各 尽 其 责 , 发 扬 六 和 精 神 ,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 管 理 寺 院 各 方 面 工 作 。 ‛( 《 法 音 》 1993 年 第 12 期 第 28 页 ) 199 . 问 : 寺 院 的 住 持 如 何 产 生 ?
答 : 《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 第 三 条 规 定 : ‚ 寺 院 住 持 , 须 根 据 选 贤 任 能 原 则 , 由 当 地 或 上 级 佛 教 协 会 主 持 , 经 本 寺 两 序 大 众 民 主 协 商 推 举 礼 请 之 ; 凡 全 国 重 点 寺 院 , 同 时 报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备 案 。 住 持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 连 选 可 连 任 ; 年 老 住 持 体 弱 不 能 主 持 寺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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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众 熏 修 者 , 亦 可 创 造 条 件 提 前 退 居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 住 持 一 般 不 宜 兼 任 。 ‛ ( 《 法 音 》 1993 年 第 12 期 第 28 页 )
200 . 问 : 《 关 于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住 持 任 职 退 职 的 若 干 规 定 》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
答 : 根 据 中 国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的 需 要 , 为 了 加 强 寺 院 的 管 理 和 建 设 , 使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主 持 任 职 免 职 更 加 规 范 化 , 1 9 9 7 年 3 月 1 5 日 召 开 的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六 届 常 务 理 事 扩 大 会 议 上 , 原 则 通 过 了 《 关 于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住 持 任 职 退 职 的 若 干 规 定 》 。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制 订 的 《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 , 为 加 强 寺 院 的 管 理 和 建 设 , 摄 受 僧 众 , 令 正 法 久 住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住 持 ( 以 下 简 称 寺 院 住 持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和 资 格 :
爱 国 爱 教 , 遵 守 法 纪 , 勤 修 三 学 , 戒 行 清 净 , 办 事 公 道 , 有 相 当 组 织 领 导 能 力 ;
具 有 高 中 以 上 学 历 或 同 等 文 化 水 平 , 毕 业 于 中 级 以 上 佛 教 院 校 或 具 有 同 等 佛 学 水 平 ;
年 龄 三 十 周 岁 以 上 , 戒 腊 十 年 以 上 。
第 三 条 寺 院 住 持 的 产 生 必 须 贯 彻 民 主 协 商 , 选 贤 任 能 的 原 则 。 寺 院 住 持 , 由 当 地 或 上 级 佛 教 协 会 主 持 协 调 , 经 本 寺 前 任 住 持 及 两 序 大 众 协 商 推 举 , 经 报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佛 教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省 佛 教 协 会 ) 审 批 后 礼 请 之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经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同 意 , 省 佛 教 协 会 可 委 派 寺 院 住 持 。
全 国 重 点 寺 院 及 国 内 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寺 院 , 住 持 人 选 须 由 省 佛 教 协 会 报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审 批 。
第 四 条 寺 院 住 持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 连 选 可 连 任 , 连 任 不 超 过 三 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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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僧 尼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 不 新 担 任 寺 院 住 持 。 住 持 在 任 期 内 因 年 老 体 弱 , 不 能 主 持 寺 务 、 领 众 熏 修 者 , 可 提 前 退 居 。
寺 院 住 持 原 则 上 不 兼 任 。
第 五 条 寺 院 住 持 在 任 期 内 如 道 风 严 重 不 正 或 有 重 大 失 职 , 经 省 佛 教 协 会 核 实 后 予 以 免 职 。 免 除 全 国 重 点 寺 院 及 国 内 外 有 重 大 影 响 寺 院 住 持 职 务 , 须 报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审 批 。
第 六 条 任 免 寺 院 住 持 , 均 须 事 先 商 得 相 应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同 意 。
第 七 条 住 持 对 外 代 表 常 住 , 对 内 统 理 大 众 。 凡 重 要 寺 务 , 由 住 持 召 集 班 首 和 主 要 执 事 及 有 关 负 责 人 员 举 行 寺 务 会 议 ,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寺 院 如 确 需 设 立 寺 务 委 员 会 , 主 任 须 由 住 持 担 任 。 第 八 条 寺 院 住 持 必 须 以 身 作 则 , 领 众 熏 修 , 维 护 常 住 , 摄 受 大 众 。
由 历 史 形 成 并 延 续 至 今 具 有 宗 风 传 统 和 特 色 的 祖 庭 , 其 寺 院 住 持 , 须 继 承 发 扬 其 宗 风 。
第 九 条 住 持 退 职 后 , 应 由 相 应 佛 教 协 会 统 筹 安 排 , 量 才 使 用 ; 对 年 老 体 弱 者 , 由 所 在 寺 院 按 传 统 办 法 妥 善 安 置 照 料 。 第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 第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
201 . 问 : 如 何 正 确 处 理 和 对 待 佛 像 开 光 和 方 丈 升 座 的 活 动 ? 答 : 佛 像 开 光 和 方 丈 升 座 活 动 , 是 佛 教 内 部 的 宗 教 仪 式 和 宗 教 活 动 , 在 ‚ 文 革 ‛ 以 前 , 此 类 仪 式 和 活 动 比 较 一 般 , 影 响 也 小 。 ‚ 文 革 ‛ 以 后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得 到 恢 复 , 当 时 佛 教 事 业 刚 刚 复 兴 , 佛 教 界 人 数 少 , 寺 院 也 少 , 每 当 一 个 寺 院 修 复 竣 工 、 佛 像 修 复 完 成 和 确 定 方 丈 任 职 时 , 是 佛 教 振 兴 的 重 要 标 志 , 教 内 人 士 十 分 欣 喜 。 为 了 表 达 佛 教 界 对 党 和 政 府 的 感 谢 , 大 力 宣 传 贯 彻 党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成 果 ; 为 了 弘 扬 佛 法 , 扩 大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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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响 , 在 佛 像 开 光 和 方 丈 升 座 时 , 一 般 要 邀 请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 名 山 大 寺 的 诸 山 长 老 , 甚 至 邀 请 港 澳 同 胞 和 海 外 侨 胞 的 佛 教 人 士 参 加 仪 式 , 这 是 必 要 的 、 正 常 的 。 但 是 , 随 着 佛 教 事 业 的 日 益 壮 大 , 寺 院 开 放 越 来 越 多 , 佛 像 开 光 和 方 丈 升 座 的 活 动 也 日 益 频 繁 , 也 有 的 寺 院 在 佛 像 开 光 和 方 丈 升 座 活 动 中 存 在 着 铺 张 浪 费 的 现 象 。 为 此 ,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于 1987 年 7 月 10 日 发 出 《 关 于 佛 像 开 光 和 方 丈 升 座 的 活 动 应 从 简 办 理 的 通 知 》 。
《 通 知 》 指 出 : ‚ 近 几 年 来 , 一 些 地 方 在 寺 庙 佛 像 开 光 、 方 丈 升 座 以 及 成 立 佛 协 组 织 时 , 按 传 统 习 惯 举 行 必 要 的 仪 式 , 这 是 正 常 的 活 动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有 些 寺 庙 在 搞 这 类 活 动 时 , 讲 排 场 、 讲 阔 气 , 有 的 还 邀 请 外 省 市 或 名 山 大 寺 的 僧 人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人 前 往 , 租 车 接 送 , 吃 住 由 寺 庙 接 待 , 甚 至 有 的 邀 请 港 澳 及 海 外 侨 僧 参 加 , 接 待 标 准 也 很 高 。 这 种 不 顾 自 身 条 件 、 大 操 大 办 的 做 法 不 符 合 ‘ 双 增 双 节 ’ 精 神 , 不 利 于 寺 庙 自 养 , 是 一 种 不 好 的 风 气 。 ‛ 《 通 知 》 指 出 : ‚ 目 前 , 我 们 国 家 正 致 力 于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 需 要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包 括 广 大 宗 教 徒 继 续 发 扬 艰 苦 奋 斗 、 勤 俭 创 业 的 精 神 , 广 泛 深 入 、 持 久 地 开 展 增 产 节 约 、 增 收 节 支 运 动 。 就 寺 庙 本 身 来 说 , 不 少 寺 庙 维 修 任 务 很 重 , 经 济 条 件 并 不 好 , 需 要 办 的 事 情 很 多 。 因 此 , 应 当 说 服 教 育 宗 教 界 , 今 后 在 搞 这 类 活 动 时 , 在 适 当 照 顾 佛 教 习 惯 的 同 时 , 从 简 办 理 , 不 要 邀 请 外 地 人 前 往 参 加 ( 如 个 别 情 况 特 殊 , 需 邀 请 外 省 或 海 外 人 士 参 加 时 , 应 报 省 政 府 批 准 ) , 不 要 大 搞 , 不 要 铺 张 浪 费 , 即 使 条 件 好 了 , 也 要 提 倡 艰 苦 奋 斗 、 勤 俭 节 约 的 精 神 。 请 各 地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做 好 佛 教 界 的 工 作 , 使 这 方 面 的 事 情 切 实 得 到 改 进 。 ‛ 202 . 问 : 住 持 道 风 不 正 的 应 如 何 处 理 ?
答 : 《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 第 三 条 规 定 : ‚ 住 持 在 任 期 内 如 道 风 严 重 不 正 或 有 重 大 失 职 , 经 上 一 级 佛 教 协 会 核 实 后 予 以 免 职 ; 免 除 全 国 重 点 寺 院 住 持 职 务 , 须 报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审 批 。 任 免 寺 院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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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 均 须 报 相 应 政 府 宗 教 部 门 备 案 。 住 持 退 位 后 , 寺 院 应 按 传 统 办 法 , 妥 善 安 置 照 料 。 ‛ ( 《 法 音 》 1993 年 第 12 期 第 28 页 ) 203 . 问 : 如 何 处 理 年 轻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同 年 老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的 关 系 ? 答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指 出 : ‚ 一 切 年 轻 的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 都 要 不 断 提 高 爱 国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的 觉 悟 , 努 力 提 高 文 化 水 平 和 宗 教 学 识 , 忠 实 地 执 行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 他 们 应 当 尊 重 一 切 正 直 的 爱 国 的 年 老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 认 真 学 习 这 些 年 老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的 长 处 ; 而 一 切 正 直 的 爱 国 的 年 老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 也 应 当 爱 护 年 轻 的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 这 样 , 年 轻 的 爱 国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 同 原 有 的 宗 教 界 爱 国 进 步 分 子 相 结 合 , 将 成 为 在 我 们 党 领 导 下 , 保 证 我 国 宗 教 组 织 按 照 正 确 方 向 活 动 的 骨 干 力 量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6 页 )
204 . 问 : 寺 院 僧 人 圆 寂 后 的 遗 产 , 其 俗 家 亲 属 能 继 承 吗 ? 答 : 不 能 。 因 为 , 僧 人 圆 寂 后 的 遗 产 处 理 , 佛 教 寺 院 在 历 史 上 形 成 了 一 套 传 统 习 惯 和 规 制 。
( 一 ) 根 据 佛 教 戒 律 , ‚ 一 切 亡 比 丘 物 , 尽 属 四 方 僧 。 ‛ ( 二 ) 《 百 丈 清 规 · 住 持 ( 包 括 清 众 ) 章 》 记 载 : 僧 人 圆 寂 , 所 有 随 身 衣 钵 , 请 书 记 师 抄 录 ‚ 板 帐 ‛ , 监 院 、 职 事 、 书 记 及 看 病 某 某 等 签 押 , 物 件 留 丈 室 或 寄 存 内 库 房 , 命 秉 公 有 德 者 保 管 , 以 俟 ‚ 估 唱 ‛ , 也 称 ‚ 唱 衣 ‛ 。
火 化 入 塔 后 , 齐 会 两 序 执 事 , 将 亡 者 遗 物 , 别 为 轻 重 之 二 : ( 1 ) 金 银 田 园 房 舍 等 之 重 物 , 应 归 常 住 。 ( 2 ) 三 衣 百 一 众 具 为 轻 物 , 请 监 院 每 件 估 价 , 书 记 上 簿 , 知 客 编 号 , 副 寺 、 典 座 点 数 , 酌 留 一 二 件 犒 赏 看 护 病 僧 的 人 , 其 余 挂 牌 出 卖 , 其 收 入 分 作 三 份 : 一 份 准 丧 事 另 用 , 及 灯 烛 花 香 等 费 ( 各 项 支 出 自 付 , 穷 的 由 常 住 照 顾 ) ;
一 份 归 常 住 作 陪 贴 供 养 ( 即 前 所 谓 ‚ 重 物 ‛ 有 四 角 者 归 寺 院 ) ;
一 份 请 僧 众 念 诵 并 佛 事 等 用 ( 给 诵 念 僧 众 劳 酬 或 供 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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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有 一 种 情 况 , 亡 者 的 三 衣 百 一 众 具 ( 日 用 品 ) 之 轻 物 ( 应 按 照 时 价 七 折 ‚ 估 唱 ‛ 卖 给 寺 僧 ) , 有 的 作 分 配 ( 分 赠 ) 于 现 前 之 僧 众 。
( 三 ) 《 毗 尼 作 持 续 释 》 第 十 卷 载 : 若 比 丘 死 , 若 多 知 识 , 若 无 知 识 , 一 切 属 僧 。 若 有 园 田 果 树 别 房 , 及 属 别 房 物 , 铜 瓮 、 铜 瓶 、 斧 凿 、 灯 台 、 绳 床 、 坐 褥 、 卧 褥 、 毡 牦 、 车 舆 、 守 僧 伽 蓝 人 水 瓶 、 澡 灌 、 锡 杖 、 扇 、 铁 作 器 、 木 作 器 、 陶 作 器 、 皮 作 器 、 竹 作 器 , 及 诸 种 重 物 并 不 应 分 , 属 四 方 僧 。
由 上 述 佛 教 传 统 规 制 可 见 , 僧 人 出 家 , 生 在 寺 院 , 死 入 塔 院 ( 普 同 塔 ) , 出 家 时 经 父 母 同 意 , 政 府 批 准 , 合 法 加 入 寺 院 共 同 共 有 的 生 话 集 体 , 实 际 上 就 形 成 了 脱 离 家 庭 的 一 种 契 约 关 系 , 承 认 、 加 入 并 自 愿 恪 守 佛 教 一 切 传 统 的 戒 律 和 规 制 ( 包 括 佛 教 处 理 僧 人 遗 产 的 戒 律 和 规 制 ) 。 从 法 律 和 民 间 传 统 习 惯 上 说 , 僧 人 出 家 即 与 其 俗 家 亲 属 脱 离 了 经 济 上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形 成 以 寺 院 财 产 共 同 共 有 为 基 础 , 其 日 常 生 活 供 养 、 生 老 病 死 的 用 度 都 在 寺 院 。 另 外 , 寺 院 不 是 一 个 生 产 盈 利 单 位 , 而 是 以 在 家 信 徒 供 养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 僧 人 个 人 所 使 用 的 财 产 , 也 是 寺 院 共 有 财 产 的 一 部 分 , 因 此 , 僧 人 圆 寂 后 的 遗 产 , 概 由 寺 院 按 照 佛 教 的 传 统 丛 林 规 制 和 习 惯 处 理 , 其 俗 家 亲 属 不 能 继 承 。
只 有 一 种 情 况 例 外 , 《 毗 尼 作 持 续 释 》 第 十 卷 载 : 既 犯 四 重 ( 犯 四 根 本 戒 ) , 体 是 白 衣 ( 已 是 俗 人 身 分 ) , 灭 摈 绝 迹 ( 已 被 僧 团 开 除 ) , 非 僧 所 摄 ( 已 不 属 僧 人 ) , 死 后 所 有 衣 物 仍 归 俗 眷 亲 里 。
以 上 是 历 史 上 形 成 的 佛 教 处 理 僧 人 遗 产 的 传 统 规 制 和 习 惯 。 对 僧 人 遗 产 是 否 遵 照 佛 教 的 传 统 仪 规 处 理 , 关 系 到 维 护 佛 教 的 信 仰 体 系 和 佛 教 戒 律 的 遵 循 , 是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重 要 方 面 , 不 能 等 闲 视 之 。
205 . 问 : 人 民 法 院 如 何 参 照 和 依 据 佛 教 的 传 统 习 惯 处 理 僧 人 的 遗 产 纠 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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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人 民 法 院 在 处 理 僧 人 遗 产 纠 纷 案 件 时 , 应 当 参 照 和 依 据 佛 教 的 传 统 习 惯 和 规 制 办 理 , 理 由 如 下 :
一 、 佛 教 经 过 两 千 年 的 历 史 发 展 , 形 成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处 理 僧 人 遗 产 的 规 制 和 习 惯 , 被 我 国 历 代 王 朝 的 法 律 和 民 间 的 习 惯 所 承 认 , 并 不 断 完 善 , 延 续 至 今 , 具 有 悠 久 的 历 史 继 承 性 ; 二 、 佛 教 从 中 国 又 传 到 韩 国 、 日 本 、 越 南 、 蒙 古 、 新 加 坡 等 国 家 和 地 区 , 近 代 以 来 又 传 到 亚 洲 、 欧 洲 、 美 洲 、 澳 洲 等 广 大 地 区 , 世 界 各 国 的 佛 教 均 遵 照 佛 教 约 定 俗 成 的 传 统 习 惯 和 规 制 处 理 僧 人 的 遗 产 , 受 到 各 国 政 府 的 认 可 、 尊 重 和 法 律 、 法 规 的 保 护 , 具 有 广 泛 的 国 际 性 ;
三 、 我 国 解 放 后 至 ‚ 文 革 ‛ 前 的 社 会 主 义 改 造 过 程 中 , 曾 经 废 除 了 佛 教 中 的 一 些 压 迫 剥 削 制 度 ( 如 寺 院 拥 有 大 批 土 地 收 租 ) 和 一 些 陈 规 陋 俗 ( 如 废 除 烫 香 疤 ) 等 。 但 是 佛 教 处 理 僧 人 遗 产 的 传 统 规 制 和 习 惯 , 从 来 没 有 被 政 府 明 令 废 除 或 者 禁 止 过 , 佛 教 的 这 一 传 统 规 制 和 习 惯 作 为 寺 院 合 法 宗 教 活 动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被 保 留 下 来 , 受 到 人 民 政 府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认 可 与 尊 重 , 受 到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保 护 , 具 有 当 前 政 策 的 合 法 性 ;
四 、 解 放 以 后 , ‚ 我 国 所 颁 布 的 各 种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性 文 件 中 都 曾 多 次 明 文 规 定 , 可 以 依 据 群 众 习 惯 来 处 理 民 事 纠 纷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事 实 上 为 了 有 利 于 社 会 安 定 团 结 , 亦 为 了 便 于 判 决 的 顺 利 执 行 , 也 是 历 来 承 认 可 以 依 据 人 民 群 众 沿 袭 而 成 的 习 惯 来 处 理 民 事 纠 纷 的 。 ‛ ( 《 民 法 案 例 精 析 》 第 10 — 12 页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93 年 版 ) 因 此 ,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有 关 僧 人 遗 产 纠 纷 的 案 件 中 , 应 当 依 据 佛 教 传 统 的 规 制 和 习 惯 来 正 确 处 理 , 具 有 民 事 合 理 性 。
206 . 问 : 寺 院 住 持 的 职 责 是 什 么 ?
答 :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六 次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通 过 的 《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 ) 第 三 条 规 定 : ‚ 住 持 对 外 代 表 本 寺 , 对 内 综 理 寺 务 。 ‛ ‚ 发 扬 六 和 精 神 , 实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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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主 集 中 , 管 理 寺 院 各 方 面 工 作 。 凡 重 大 问 题 ( 包 括 撤 免 错 误 严 重 或 极 不 称 职 的 主 要 执 事 职 务 ) , 由 住 持 召 集 班 首 和 主 要 执 事 及 有 关 负 责 人 员 举 行 寺 务 会 议 ,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实 行 传 统 的 方 丈 负 责 的 丛 林 规 制 , 实 行 方 丈 请 职 制 度 。 第 四 条 规 定 : ‚ 寺 院 如 确 需 设 立 寺 务 委 员 会 , 主 任 须 由 住 持 担 任 , 由 主 要 班 首 、 执 事 组 成 , 可 吸 收 个 别 爱 国 爱 教 、 作 风 正 派 、 有 组 织 和 工 作 能 力 的 居 士 参 加 。 寺 务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相 当 于 寺 务 会 议 , 任 期 一 年 ‛ 。 ( 《 法 音 》 1 9 9 3 年 第 1 2 期 第 2 8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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