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商合作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贵州浙南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仙红 联系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客运中心二楼
乙方(注册经纪商):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第一条 甲方为 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签约综合类会员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注册经纪商申请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从事的大宗商品(包括贵金属)现货交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客户协议书》。
第三条 “经纪成功”是指完成本条约定的委托事项,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等服务,而未直接促成甲方与客户间签订由甲方出具的《客户协议书》的,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四条 乙方的主体资格要求
1、能够独立承担经纪法律责任的法人或机构,符合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经纪商身份的相关要求;
2、乙方应具备大宗商品(包括贵金属)现货及电子交易等投资知识,熟悉并认同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或称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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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具备交易中心注册经纪商会员资格,并接受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4、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5、具备一定的客户资源。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具备交易中心授予的综合类会员资格;
2、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现货交易知识和职业规范培训,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介绍资料,为乙方按本协议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并有权对乙方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
3、甲方有权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客户协议书》做出调整,而无需提前通知乙方;
4、甲方应保守在委托乙方从事经纪活动中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纪成功,有权按甲乙双方协议约定收取报酬; 2、乙方有权应邀参加甲方组织的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注册经纪商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或交易中心员工的身份来开展业务。同时乙方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客户如实介绍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相关情况,正确揭示风险和收益,不得使用未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的宣传资料,不得违规对客户进行宣传,不得私自向客户收取各类违规性费用;
4、乙方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告知,不得以乙方名义自行与客户签订《客户协议书》,不得私下代替客户办理开户、销户事宜,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不得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或调拨资金;
5、乙方应保守在为甲方完成经纪活动中获悉的甲方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及隐私,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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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在经纪活动中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注册经纪商管理办法(试行)》及提供经纪服务的相关规定;
7、乙方只能将甲方品牌及相关标志、名称等用于开展本协议约定的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接受交易中心其他会员委托从事经纪服务,且不得从事有损交易中心、甲方及客户利益和声誉的非法经营活动;
9、乙方不得以交易中心或甲方名义设立集中交易场所或经营服务网点等; 10、乙方对外进行宣传的相关内容如涉及交易中心或甲方,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和甲方合规部报审,取得交易中心及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乙方不得擅自发布;
11、乙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坏交易中心、甲方及客户的名誉,不得扰乱甲方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得开发甲方的已有客户。
12、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委托事宜进行转委托。
第七条 经济报酬的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经纪报酬的金额(计算方法):
完成委托工作后,乙方的经纪报酬为甲方应得手续费净收入 ; (注:“甲方应得手续费净收入”是指手续费总额减去交易中心收取的部分后,甲方净留的手续费。)
2、经纪报酬的支付方式:
经纪报酬支付时间:甲方将会在每个交易日结算后次日开始服务费的核算工作,支付乙方上个交易日平仓单的服务费,手续费为5元/笔。甲方结算周期为半月结算(每月1号与15号为结算日,2号与16号发放节日假期顺延)。 注:(双方另行商定合作方式除外) 若涉及系统自动结算部分,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自动结算,差额部分按上述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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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纪报酬的支付方式:甲方将经纪报酬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银行卡号:
以上账户信息如遇变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否则原账户仍被视为有效。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账户信息变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经纪费用的承担
乙方自行负担经纪活动的费用,若涉及甲乙双方扶持政策,则按甲乙双方约定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和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自行或根据甲方申请取消乙方经纪商资格、不予支付乙方的经纪报酬。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乙方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等导致主体资格消灭或将要消灭的;
(2)利用经纪商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3)以经纪商的名义从事甲方授权经纪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5)乙方以不正当或非甲方授权范围的条件吸引客户,为甲方或甲方下属其他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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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客户开户;
(6)如果乙方在签订经纪协议后,在合同协议管辖范围以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7)乙方接受客户的委托,以客户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代替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严禁代客操盘的行为);
(8)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资质认定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
(9)乙方违反《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注册经纪商管理办法(试行)》及交易中心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协议的期限
1、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的补充和变更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补充;需要修订的,双方可以用补充协议方式进行修订,协议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
2、如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则双方同意自动适用交易中心修订后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约,自动终止;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随时终止本协议;
3、协议解除或终止以后,乙方应于协议解除或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甲方因经纪业务关系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及物品。逾期返还及不予返还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得借交易中心或甲方名义继续从事有关活动。对经纪协议有效期间内甲方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在经纪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收益,甲方有权不再向乙方支付相关经纪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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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或法律规定等,例如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潮汐、雷电、战争、供电、电信及通信设备中断、罢工、政府管制、交易中心暂停交易、互联网系统故障以及法律和政策的变更等;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该方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该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并积极采取合理措施以尽力补救或消除、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 贵阳市 仲裁委员会按仲裁规则裁决。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指甲、乙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管理信息、客户信息、交易数据、销售渠道、技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财务数据及本协议条款等相关信息及其他甲方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
2、双方签订的其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协议及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文书,均以本协议上列明的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通讯方式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因未按前述要求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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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易中心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 署 日 期: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 署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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