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思考
摘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规定了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性质,民主集中制的完善需借鉴宪法等法律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 宪法 制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了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意义,提出了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制度体系的任务,这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在领导民族民主革命战争中发展壮大并取得执政权的,加上受到斯大林苏联模式的影响,一直保持着高度集中的组织和领导体制。在革命战争年代,高度集中的组织和领导体制有利于保护自己和与敌人作斗争。但是,在执政之后,党的任务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三个文明建设、促进国家社会长治久安、不断提高人民福祉、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已经取代革命和斗争而成为党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总结我们党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党内生活的实际,深刻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质和内涵,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制度,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和执行等主要问题,对党的制度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意义,提出了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制度体系的任务。我们必须在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活跃党内生活和国家生活,激发全党和全国人民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统一认识、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局面,使党成为更团结、更有战斗力的整体,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
二、民主集中制在宪法等法律中的体现
我国现行宪法总结过去的经验,不但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宪法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等部分把这一根本原则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其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的关系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充分体现了高度的民主又体现了高度的集中。其二,在人民代表大会同国家其他机关的关系上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规定又充分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中的最高地位和它的全权性,体现了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同时它还注意在集中指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各个国家机关的自主权,如法院和检察院分别拥有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政府拥有行政权,这又充分体现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其三,在中央国家机关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规定“在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同时中央又要照顾地方的不同特点,充分发挥地方的首创精神,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上的完整体现。
现行宪法颁布以来的实践证明,正是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原则,才使人民代表大会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便于实行“议行合一”;便于正确地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新的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切实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促进政治生活、经济管理和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需要保持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所有这些目标,都必须依靠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才能实现。三、完善党内民
主集中制的建议
(一)实行党的各级委员会内部分权制度
各级党委从中央到地方都实行决策权和执行权分设制度。设立书记处掌管决策权,设立执行委员会掌握执行权。书记处负责决策并作出决议,有权随时向常任代表委员会提出召开针对执委会的执行决策情况的质询会议。执委会负责通过它在政府、人大、政协的代理人落实决议内容。书记处成员与执委会成员不得交叉兼职。书记处和执委会都定期向常任代表会议报告决策和执行情况,或是根据需要接受由常任代表委员会秘书处主持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临时会议的质询。
(二)实行党中央与地方党委、上级党委与下级党委分权制
有关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外交、军事、武装力量的事务权由中央掌管,各地方的事务由各地方党委掌管。地方各级党委也作相应的分权。这样有利于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党委互相制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于上级。
(三)实行党委第一把手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制度
各级党委第一把手候选人由党代表常任委员会、选区党组织、本级党委各自经投票提出一名。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上级党委不得任命下级党委成员。这样有利于加强党内民主,提高党委第一把手在民主制度下的权威和掌权的合理程度。
(四)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度
常任代表经所在选区党组织提出2-3名候选人,由其他选区党代表进行差额互相选举
产生。由常任代表组成常任委员会。常任代表平常负责与选区党代表联络,了解选区党组织和党员所反映的情况以及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党委的日常工作,对党委成员进行弹劾,负责筹组换届选举委员会事宜。实行跨选区互选是为了避免常任代表仅仅关心所在选区利益的情况。
(五)实行上级党委任命下一级党委第一把手代理人制度
哪一级党委第一把手由于选举缺位,或者被成功弹劾,或者被党纪审判庭宣判严重违纪而辞职或受免职处分的,则由其上一级党委提出代理人选,由第一把手作出任命,以避免因地方主义造成混乱。中央第一把手出现这种情况,则由第二把手按替,或由全国常任党代表委员会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央委员会成员中任命代理人,直至新的第一把手选举产生。
(六)实行委员会制度
书记处、执委会、党委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在决定任何事项时都必须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防止个人专断。
(七)完善纪律检查制度
每一级党委中明确纪委管辖的党委辖区,负责对党员进行违章违纪调查。纪委干部由中央书记或书记处提名经全国常任代表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审查案件时由涉案党员在纪委辖区内的党员名册中随机抽取党员组成审查团,审查结果由审查团投票决定,审查团主席当庭宣布。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克服当前各级党委都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却存在不敢作为的弊端;二是保障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保持中央的权威,达到集中的目的。各个法庭没有上下隶属关系。诉讼可以跨区进行,可由党员个人提起,也可由党组织或党的工作部
门提起。
(八)实行党的工作部门干部考核提拔“三三制”票决制度
对于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既不宜由领导决定,也不宜由少数部门或少数人员决定。对工作部门干部的考核、提拔提名、任免三个环节均采取“三三制”票决制。所谓“三三制”就是在对干部的考核环节票决当中,领导票占三分之一,同事票占三分之一,周围部门或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人士票占三分之一;在推荐提名环节,推荐提名委员会或小组、下级党政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群众代表三部分人员的票数各占三分之一;在任免环节,有任免权的领导层、纪检机构、舆论界代表三部分人员的票数各占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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