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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2020-12-19 来源:年旅网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公司管理与决策的合法性,有效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二章 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总法律顾问

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其他法律类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总法律顾问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公司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 总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法律事务机构

法律部是公司设置的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独立机构,负责管理公司法律事务,以及对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法律事务机构职责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起草或参与制订与法律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法律管理制度和健全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工作。

(三)对公司重大经营、改革、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或进行法律论证;

(四)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审查、修改、会签合同和协议,参加重大合同和协议的谈判与起草工作;

(六)参与起草或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七)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协助公司有关部门或委托律师处理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负责与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的联系;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推荐、联络及相关协助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九)负责或者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十一)负责收集、管理、研究和宣贯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十二)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抵押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其他法律类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公司法律部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度履行职责;各主要施工单位法律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其他单位,可视情况配备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将企业法律顾问列入人事管理的范围,大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技术等级和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法律审核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一)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确保法律事

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二)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履行法律审核职责,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三)企业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核,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核,准确评估审核事项的法律风险,并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

(四)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有权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五)公司及各单位日常的法律审核事务,一般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办理。对于重大的、无法处理的事务,可以外聘律师协助处理;必要时还可另行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聘请律师时,应按律师筛选程序进行选定,并注意保密,签订保密合同或条款。企业应规范选聘并有效发挥外聘律师在法律审核方面的作用。

(六)凡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导致重大决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公司及各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范和实施法律审核,导致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各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有关法律审核的具体规定,以加强本单位的法律监督及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

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具体按照公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规定》及各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具体按照公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规定》及各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具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规定》及各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企业行为是指企业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投资行为(筹集资金,选择资金流向和投资规模等)、生产行为(选择生产方向,组织和管理生产等)、分配行为(对企业可支配收入的分配比例的确定,如企业内部的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的安排、职工工资的分配等)、交换行为(包括产品价格、销售市场)等行为。

(二)公司及各单位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

(三)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在实施前应先征询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应就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法律意见应归档保存备查。企业行为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可实施。

(四)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需预先获得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的企业行为,各单位应在获得公司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应提供合法性审查情况。

第四章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十六条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公司法律部负责处理公司机关发生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案件;其他法律纠纷按照部门管理职能由其相应部门处理,必要时公司法律部予以协助;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必要时向公司法律部报备,以及请求公司法律部协助处理。具体按照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法规收集管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收集管理

法律事务机构应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整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资料,其他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资料,并不定期向法律事务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具体按照公司《法律法规收集管理规定》及各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普法和法律培训

第十八条 宣传培训对象

(一)普法的对象是全体员工。

(二)普法和法律培训的重点对象是: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等。

第十九条 宣传培训内容

(一)通用法律法律。包括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二)专业法律法规。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二十条 培训方式

(一)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二)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工作要求

(一)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公司及各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开展普法和法律培训工作。

(二)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普法学习宣传制度,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三)公司及各单位应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教育工作,加快优秀法律人才的引进步伐,逐步增加对法律事务工作的投入,增加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外部法律知识学习、研讨的机会,逐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公司及各单位应将法律培训活动列入员工的培训计划。除法律事务机构外,各职能部门在业务培训中也应包含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五)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与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六)公司及各单位要将普法和法律培训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保证普法和法律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奖惩

(一)对学法用法成效显著的,应及时宣传并给予表彰;

(二)对不重视法律学习,在业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理。

第七章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

公司及各单位在善用自身法律人才资源的基础上,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其中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尚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应聘请有相当规模和水平的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常年律师顾问服务。具体按照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法律工作考核

公司及各单位应认真依照本办法,切实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努力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害。所有参与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廉洁从业,努力维护企业利益。

公司法律部负责对各单位法律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每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具体按照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项目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执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导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法律问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导致出现重大法律争议或严重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法律审核,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经发现后仍不及时改正,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有关人员的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应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

(三)对由单位、部门集体研究做出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决定意见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当事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五)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二)加强法律事务管理,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国家、省、市级法制先进评比中被评为先进单位或个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立卷归档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 解释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生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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