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第一节 税务管理体制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 (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了解)
税收管理权限
类型 税收立法权 税收管理权(行政权力) 具体内容 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审批权 (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了解)
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熟悉)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相对重要)
税种 国家税务局 含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1)增值税、消费税 税(委托海关代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2)营业税、城建税、教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育费附加 (3)资源税 (4)印花税 (5)滞补罚收入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海洋石油资源税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 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第一阶段:2001年12月31日前 国家税务局: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6)企业所得税 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第三阶段:2009年1月1日后 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增值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营业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地方企业所得税 其余 其他资源税 其余印花税 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 地方税务局 注意:①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②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7)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等
1 —— 地税局负责征收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税务登记管理(掌握)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1.设立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范围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法成为法定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 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内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 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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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簿、凭证管理(掌握)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类型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要求 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的纳税人 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了解纳税人应报送的纳税资料和扣缴义务人应该报送的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熟悉)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电文方式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代理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相对重要)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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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注意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是不同的概念
正常情况下:税务管理程序
1.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2.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3.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办理纳税申报前,办理税种的认定手续
4.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6.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 7.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若要终止:
8.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四、纳税评估(熟悉,从未考过)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1.设立评估指标及预警值 2.筛选评估对象
3.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4.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5.维护更新税源管理信息,为税负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通用分析指标包括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等。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1.对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重点评估分析对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3.重点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六)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约谈纳税人。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 3.实地调查核实
4.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作出评估分析报告 (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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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熟悉)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是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注意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区别;注意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区别。
(三)税款征收措施(注意区分税款征收方式和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教材27页)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独立交易原则 3.责令缴纳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1)对象: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前提:未提供纳税担保
(3)审批: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4)两项措施: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以应纳税款为限
(5)物品范围: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1)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应坚持的原则: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3)审批: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4)两项措施: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5)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有关对于税款征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B.税务机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主要针对纳税人未缴税款,不包括其未缴纳滞纳金 C.个人惟一住房不在强制执行范围内
D.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E.纳税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做出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例题.多选题】(1999年)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下列属于税款征收措施的有( ) 。
A.阻止出境 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C.委托代征 D.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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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重要)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熟悉,29页)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注意: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 考试要求:熟悉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30页) 追征税款权(掌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原因 处理措施 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计算错误等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对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的 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滞纳金的计算: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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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重要)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
(1)特殊困难是指: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批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5)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8.(第14章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掌握)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注意处罚的额度)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 7
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欠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及处罚 类型 界定 处罚 经济处罚 (1)对纳税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欠税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 (2)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轻一些) (1)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手段: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偷税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经税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结果: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罚相同: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也刑,并处罚金。对扣缴义务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年限 按上述规定处罚。 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款的行为。 罚款或罚金。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谋行贿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金。 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税 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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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章总结
各节内容 第一节 税务管理体制 知识点 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范围的划分 (1)税务登记的种类、范围和期限 (2)设置账簿凭证的范围、时间、保管时限 (3)纳税申报方式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4)了解纳税评估的有关内容 (5)熟悉7种税款征收方式;掌握税款征收措施;能够区分税款征收方式和税款征收措施;纳税人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 (6)熟悉税务检查的范围 (1)税务机关的追征税款权 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2)纳税人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任 (3)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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