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对森林草原防灭 火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从指导思想上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安全第一\"的理念,做好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 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 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二、 编制依据
依据《森林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草 原火灾应急预案》《省森林防火条例》《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四、 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牢记\"不 能屡屡重蹈覆辙\"的郑重告诫,坚决守住不能出现重大人员伤亡的底 线,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重点目标、 重要设施和林区村寨的安全防范措施,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 产损失。市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 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组织制订、印发本预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 同时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修订本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 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 急处置工作。 (二) 坚持科学处置、安全第一的原则。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 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 持\"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 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 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原则, 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三) 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
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坚 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 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综合性消 防救援力量、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应 急民兵等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为补充力量。 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和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 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等其他不 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五、 主要任务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 医疗救治。
(二)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 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三)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四)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五)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加强舆情监 管和引导。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 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六、 组织指挥体系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 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县(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乡镇(街道)依据需要设立森林 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 灭火工作。 (二)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 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市内跨 县(市)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相应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
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行政区内 的指挥工作。跨市界的森林草原火灾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协 调指挥下开展工作。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 立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 原则,由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 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 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 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指统 —指挥。前指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指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 挥。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就近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 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市应急管理 局协调办理。县级行政区域内各森林草原专业扑火队伍由县级森林草 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跨县级行政区域调动増援力量,由市森 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由拟调出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 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市)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 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根 据前指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进场路 线、撤离
路线和示警信号,—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 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 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前指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 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三)专家组。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 灾应对
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第二章预警监测 —、预警分级
市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 黄色、蓝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警制作和信息发布
(―)预警制定职责。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由市森林草原防灭 火指挥部牵头,会同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进行 制作。每年防火期间,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召集市气象局、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会商,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办公室负责制作预警信息。
(二)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捋续时间、 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 及事态发展、工作措施及公众响应建议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三) 预警发布流程。预警信息制作完毕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灭 火指挥部办公室依程序进行发布。
重点时期、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凡是在高火险期内遇有 极端天气情况时,经口头报请领导同意,可先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 事后履行补签程序。
三、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接收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启动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L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常态工作, 实行领
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全市所 有森林消防救援力量进入备勤状态。
2•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 加强
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大火 源管控力度;加强护林护草巡护和瞭望监测工作。 (二)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带班、指挥长和值班人员 在岗在
位,昼夜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全市所有森林消 防救援力量进入备勤状态。
2.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大森林草原 防火宣
传力度;加大护林护草巡护和瞭望监测频次。 (三)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带班领导、指挥长和值班人员 在岗在位,
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单位应对措施,密切关注 森林草原火情动态;全市所有森林消防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2.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开展督导检 查,隐患
问题登记在册,限时整改到位销号,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 度;加大森林草原火情预警信息宣传和播报频次;增派人员,加大巡 查力度和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频次,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牧区严管 死守,加强用火审批管理。
3.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落实值班 人员加强
值班值守,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准备工作。 (四)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属地县(市)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至少有1人在家值班,分 管森林草原
防灭火领导原则上不得离开属地。
2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带班领导、指挥长和值班人员 在岗在位,
定期调度了解相关成员单位值守情况,部门主要领导也要 随时掌握各种突发情况;全市所有森林消防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执行靠前驻防。
3•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市森林 草原防灭
火指挥部会同成员单位组建暗访组开展常态化暗访;加大森 林草原火情预警信息宣传和播报频次;加大巡查力度和森林草原火情 监测频次,所有巡山护林护草员全部投入工作,属地乡镇(街道)分 管森林草原防灭火同志带头巡山,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牧区临时 增派力量,严管死守。
4. 执行最严的火源管理措施,外来车辆或人员需要进入或通过 重要林区
牧区的,县(市)交通部门依据实际确定放行时间进行集中 放行。本地村民进山入林入草的必须向所在村组干部进行报备,未按 规定报备进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 停止各级防火区内除丧葬用火外的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审批, 需要进
行丧葬用火的,由属地乡(镇)调度有关扑火力量到场监管、 确保安全。
6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做到24小时有人值 班,做
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7.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航空护林总站直升机场适时开 展防火
航空巡护工作。
8. 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预警后,重点林区管理人员根据林区 实际情况
通知区域内高压输变电线路单位执行紧急断电,大风预警解 除后恢复供电。 四、 预警落实报告
(—)期中报告。红色预警期间,各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 挥部应当每3个工作日1次,将本县(市)内预警响应落实情况报市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完整报告。橙色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森林草 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在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市)内预警 响应落实情况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五、 预警调整和解除
因气象等条件出现变化,市气象局需要调整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等 级建议的,经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 草原局会商,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 应的报批及发布程序。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到期自动解除。
第三章火灾信息报告 —、报告原则
必须坚持接警必报、主动了解、多方沟通的原则;必须坚持归口 管理,统一上报的原则;必须坚持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 公室为报告主要负责单位,报告内容准确详实的原则。 二、报告程序
遵循首报、续报和总报三个程序,主动、及时、准确报告情况。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中心应作为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 公室火情报告执行机构,做好各方面情况沟通及其火情信息报告工 作。 (―)县(市)报告要求。
进入防火期,各县(市)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森林草原防灭火 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要各自确定1名同志作为 联络员负责信息工作,确保归口一致、口径统一、准确详实。前指成 立后,由指挥长确定4名联络员具体分工,其中2名到森林草原防灭 火指挥部办公室办公,2名作为前指的信息员参与前指会议、撰写火 情报告。
首报:接到辖区各渠道报告或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大概的起火 位置、可能影响的范围等基本情况,联络员之间同步相互通气,在30 分钟内将所了解的情况以电话形式及时报告市级对口部门,通报县森 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步开展工作。
续报:应将了解到的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情态势、植被状况、 组织扑
救等具体情况,联络员之间同步相互通气,在首报后120分钟 内完成第一次续报。续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要求随时报告。
总报:火灾扑灭后,在24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告。 对于比较复杂的火灾现场情况,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初报,详细 调查后总报。 (二) 市级有关部门接报要求。
市委办、市府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 局、市林业和草原局接到火情报警应迅速核实,按规定向有关领导报 告;接到领导指示后,应迅速予以传达;根据预案规定和领导要求调 集增援扑火力量;通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步开展工 作。
发生以下森林草原火灾的,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报告。一是红色预警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二是综合性消防救援 队伍、专业队伍进场后,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三是 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四是发生人员伤亡的森 林草原火灾;五是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三) 向省级部门的报告要求。
—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 挥部值班室卫星热点监测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反馈核查信息,确因 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尽快答复并说明原因。
二是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市委办、市政府办、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情况随时报告 扑救进展情况。
三是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威胁居民区 和重要设施、国家、省委省政府领导有明确指示、批示的,上级派出 工作组现场指
挥等),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三、报告内容
(―)起火地点:地名、经纬度、林地权属、地类属性。
(二) 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发现时间或接到火情报告的时间。 (三) 起火原因:何种用火引起,筆事者情况。
(四) 当地天气:风力、风向、气遍、湿度、有无降水等;
(五) 火势情况:火场燃烧情况、发展蔓延趋势(按照火场周边描述, 火区内或附近有居民点和重要设施要特别说明)。
(六) 扑救情况:出动扑火人员、车辆、通信、扑火机具数量,到达 火场人员和指挥员姓名、职务。
(七) 损失情况:火场面积(林地面积)、受害森林面积、主要树种、 林龄、火灾种类、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情况。
(八) 发生在边界的火情,要说明距边界的距离,发展趋势,有无烧 入烧出危险或烧入烧出时间、地点、经过和损失情况。 (九) 地方各级指挥部采取的扑救措施和扑救方案。
(十)扑救过程中的困难,以及需要上级支援和帮助解决的问题。 (十一)火案调查处置情况。 四、报告格式
(—)标题:要求醒目.简洁,要涵盖主要内容,如有必要可加副标 题。 (二) 文件日期、报告时间:要写明具体日期和使用24小时制。
(三) 文件编号: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文件序号,编号要有连续 性,如
有缺失应说明。
(四) 报告正文:如有多起火灾或多个火场,应先综述再分述。报告 内容一般包括火场最新动态(扑救进展、有无明火、火线长度、火势 强弱、控制程度、扑救方法等)、扑火人员数量(总数及其中专业扑 火队、驻军、武警、森林消防等人数)、火场气象、火场指挥等情况。 相关计量单位统一使用法定表述。
(五) 火情报告编发人员:包括编辑、签批人员姓名。 五、发布信息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新闻报道工作,统一由市县宣传部门负责按 照新闻发布相关规定,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 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 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 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 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 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第四章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 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 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开展早期 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市)森林草原 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 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 部指挥;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二、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 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和协调调动地 方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申请调 配航空灭火飞机、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 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 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 火力量在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 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 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 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 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 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未经 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 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二)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 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 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 救治条件。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 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
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三)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 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 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四) 保护重要目标。
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 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当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 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 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确保目标安全。
(五)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 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 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六)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 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足够的专业扑火队、民兵 应急分队等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 无烟,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七)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 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八)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三、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 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iv级、m级、II级、I级共4个响应等级, 并通知相关县(市)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iv级响应及应急处置。
启动条件:过火面积超过15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
1500公顷的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清明、\"五一\"、 国庆等假
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或敏感地区(省 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原始 林区、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省际边界),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 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省委、省政府及市委、 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 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 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与指 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决定后,以指挥部名义启动IV级响应。
1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 测,及时连
线调度火情信息,通知县(市)妥善做好受火灾影响群众 的疏散安置等工作。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或其委托
的副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 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 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县(市)地 方专业扑火
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 根据需要,由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应急 航空救援
飞机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5. 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 建议。
6. 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7 •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二)m级响应及应急处置。
启动条件:过火面积超过4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 4000公顷的草原火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 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或敏感地区(省级以上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原始林区、城镇 和重要设施周边,省际边界),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 火灾;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 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共同 组织研究决定后,
以指挥部名义启动in级响应。
1.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 织各成员
单位依托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指挥长或其委托 的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立即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成立市级火场前 指,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 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2. 根据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扑 火力量、
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准备。
4. 指导做好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三)II级响应及应急处置。
启动条件:过火面积超过4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 过6000公顷的草原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清明、
\"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或 敏感地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 家公园,原始林区、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省际边界),且48小时 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启 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 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提出决定启动II级
响应。
在m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 •协调调派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 .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 工作。 5. 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 市外扑火力量主动增援的,统一接受市前指相关工作安排, 不得擅
自行动。所有外来扑火力量发布火场有关新闻信息需经市前指 批准。
7.
未经过市前指调度或对接的增援队伍,—律拒绝其进入火场。
(四)I级响应及应急处置。
启动条件:过火面积超过10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 超过
60000公顷的草原火灾;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 火灾;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 损失特别巨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 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 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 指挥部提出启动
I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I级响 应。
启动I级响应后,在II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 •组织火灾发生县(市)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应急
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市)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 安排生活
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 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 •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瞳应急通信、电 力及救
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 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 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抓紧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 7 •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 闻发布会,
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 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四、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 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 标准可酌情调整。
五、 应急结束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 室提出建议,
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
六、 综合保障 (-)运输保障。
増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 殊情况下可以协调直升机实施空运。必要时,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森 林消防队伍的输
送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市交通运输局落实运输车辆。 (二)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 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 高效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市、县两级森林草原防灭 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 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三)资金保障。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 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省自然灾 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第五章后期处置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森 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筆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 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二、火因火案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 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 火灾筆事者。
三、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县(市),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四、 工作总结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 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 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 总结。 五、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因公受伤、致残、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牺 牲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 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 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 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六章附则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 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 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三、 预案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 定期组织演练。 四、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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