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我校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一、选聘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服从学校工 作安排;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所聘岗位应是自己任课班级。
(五)参加过班主任培训或曾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上一学年担任班主任工作,在班主任年度考核中为“不合格”者下一学年 内不得参与选聘。
(七) 因责任过错被学校撤销过班主任工作的教师两年内不得参与选聘。
二、选拔聘用程序:
(一)人员数量 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 (二)人员产生程序 1.自愿申请。 2.部门推荐。
3.学校委任。 同一岗位预选人员应等于或大于一人聘选,如无人预选由学校直接委任。
(三)人员确定
1.对于岗位拟聘人员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解除聘任后的班主任工作岗位由学校另行聘任。
三、聘任年限 一学年一聘,班主任工作年终考核为“优秀”的直接续聘。
四、待遇 任期内按照上级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依相关制度执行
五、聘任解除
(一)因工作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违法乱纪,如体罚学生,有偿家教,收取家长礼品、礼金等经查实并造成 重大影响的。
(三)因工作渎职经校行政会议决定需要解除的。 (四)因学校工作需要解除的。
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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