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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在侵权损害赔偿中扣减

2020-03-08 来源:年旅网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在侵权损害赔偿中扣减?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应当予以核减。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是赔偿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具有填补性质。原告的一部分医药费从医保得到报销,已减轻被害人的损失,已减轻部分不能再要求被告承担。否则其得到双重赔偿,与填补性相悖。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不能予以核减。因为原告报销医疗费是原告与社保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被告无关,不能因为医保报销了原告部分药费就抵销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假如医保报销部分不能向被告追偿的话,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承担,减轻了被告赔偿责任,其行为的后果与受到的责任追究不相符。且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在每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有最高支付限额,该基金的使用会直接影响到职工今后就医时自付部分的比例,因此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亦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可以向侵害人主张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赔偿与损害相当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念。人身损害赔偿属侵权行为法的范畴,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害,使填补的结果,回复到损害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这也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功能及损害赔偿法的最高原则。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首要且必要条件。虽然医保使用会影响到受害人今后自付费用部分的比例,但该“影响”是一个潜在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且无法估量具体数额,而侵权责任法的损害是一个客观存在、确定的事实,而不是尚未发生的、臆想的、虚构的现象,并且这种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因此,该“影响”的损害不符合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损害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二、 平等保护受害人与侵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民法的基本思考方法。现代社会大致存在三个层面的损害赔偿或补偿体系。最基础的是社会安全保障,即在保险期间发生损害事故时,无论是否基于侵权行为发生,均可以请求给予门诊或者治疗。其上者为无过失补偿制度,即区别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的法律效果,强调的是非侵权行为补偿。最上者是侵权行为法,即为填补损害的赔偿。当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支付医疗费,产生的医保部分是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和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分属不同的层面;自费部分则是受害人未受保障和补偿部分,属于侵权行为法应填补、赔偿的损害。侵权行为法的救济机能是有限制的,仅限于实际有多少损失,填补多少损失。如将属于社会保障的医保部分纳入损害赔偿部分,一方面是企图将一切损害都通过侵权行为法得到救济,这有违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精神和立法宗旨;另一方面,这无异于使受害人获得额外赔偿,有过度保护受害人的倾向,违背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贯秉持的平等保护受害人与侵害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三、《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为公民提供物质帮助,而不是使其获得收益。从立法目的来看,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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