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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3-12-21 来源:年旅网
区域治理法治现代化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邢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摘要: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在各行各业人工智能越来越凸显其价值,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衍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人工智能;内容;著作权;研究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工智能的出现,对著作权领域产生新的冲击,其不同于以往影响著作权法的机器支出,而是已经进入到作品的创作环节中来,当前美国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通过学习能够生成创作出一些美术作品,这些作品都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美感,同时也已经进行展出。世界各国都在积极的开发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所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泛,这种替代人类创作的行为,对当前我们现行的著作权规则提出了严峻地挑战。与以往机器的创作行为不同,当今的人工智能在生成的内容和结果方面都是能够抓取一些相对独立的素材进行创造性的重新表达,这种行为引起了人们有关著作权的两个质疑,一是人工智能给予独创性的标准生成的内容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作品,二是人工智能软件设计、创作出的作品其著作权是否为该人工智能的设计者。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相关问题逐渐被提出,引起人们的热议和思考。

二、法律规定与人工智能的冲突

以往世界各国对著作权的认定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模式认为作品的创作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有创作能力,因此不能享受著作权;第二种模式认为著作权归属作者,但应兼顾投资和的利益;第三种模式强调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创作者意志作为补充,也要兼顾投资者的利益。在我国,法律规定作品的真正作者就是创作该作品的自然人,这就表示只有自然人才能够被认定为是作品的作者,才能享有著作权,这就意味着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够达到人们对作品的要求,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仍然是没有作者的,因为人工智能不是自然人,无论采取上述三种模式的任意一种都无法将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规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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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作品归属权的冲突之外,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即对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否能够成为“作品”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的过程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是“创作”。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是指在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或智力活动,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独创性并且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智力活动也能产生智力成果,当其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后就被认定为作品。而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这种定义下我们可以说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可以被称为作品。当前人们对智力的普遍认为是指认识方面的能力,其包括观察力、想象力、思维能力等,其核心是抽象思维能力。智力往往被认定为人类所特有的,但我们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发现拥有深度学习算法的人工智能系统其也具有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其能够模仿人脑进行信息处理,并且能够对一些特定的实物进行分层处理。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也符合智力成果的定义,人工智能生成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创作”的过程。

在实际上,我们对人工智能活动过程是否存在智力活动是很难确定的,因此我们也难以得知是否存在人工智能思想,从根本上来说,人工智能活动被认定为算法是更为合适的。我们知道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因此我们不必深究人工智能在创作时是否进行了思想活动,而只要人工智能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就应该对其进行保护。由此,产生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以被称为作品,而作品没有作者的冲突,即“无主作品”冲突。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无主作品”冲突问题愈发明显,这一方面产生众多的无主纠纷,另一方面也阻碍了人工智能创作的开展。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

一是在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则的基础上,对权利归属于一定的主体进行补充解释,二是对现有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将人工智能认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外的又一个著作权主体。但这两种方式的采取也不一定能将所有的问题进行解决,仍需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2]。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利归属的现实安排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以及其制定的原理,其实早已对非自人人作为著作权的学理基础进行承认,这不是对人作为权利的主体的私法基础进行摒弃,而是拓宽著作权权利人的范围,将组织拟制为一个具有独立意思的主体,并且其能够将独立意思传达给具体从事创作的主体。基于此,我们将此概念进行类推,人工智能的独立意思一方面我们可以将其认定为来自设计者在训练中的“人机回圈”,这种认定情况下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仍然是一种代表设计者或者所有者思想和意志的行为,由此在法律争议上,我们对该内容是否是作品可以使用一种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在能够满足上述前提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以所有者意志创作为理由,将人工智能的著作归属权归属为人工智能所有者来享有[3]。

尽管人工智能能够拥有著作权,人工智能也无法独立的形式其权利,当出现了侵权现象时,其也无法采取救济措施,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们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著作权归属为其所有者,这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现实安排。

参考文献:

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

定[J].知识产权.2017.(3).

呼琦.提速道岔晃车原因及整治措施的探讨[j].现代交际.2018(2).

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中的定性[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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