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号双体钢质客轮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
停泊在黄埔港的“ 〞号双体钢质客轮,该船现有设施有: a.动力系统; b.通讯系统; c.中央空调主机; d.救生设备;
e.所有随船原图纸。
第二条 转让价格 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
第三条 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本合同定金。余款 万元乙方用银行承兑汇票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 前期准备
4.1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甲方将“ 〞号交由乙方管理,管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包括水电费、码头费、人工费等。乙方管理“ 〞号轮期间,“ 〞号轮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当;
4.2 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如需甲方提供有关手续,甲方应全力协助。
第五条:移交
5.1 乙方应自管理“ 〞号轮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无瑕疵的银行承兑汇票,确保甲方收齐余款,以示乙方已付清余款;
5.2 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立即与乙方办理“ 〞号轮的过户移交手续,过户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当。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违约责任
6.2 乙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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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败诉方除承当仲裁费外,还应承当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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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乙方: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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