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有限公司
驾驶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及各子(分)公司车辆管理,强化驾驶员及车辆业务参与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操作程序及责任,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说公司车辆是指公司的专车、及公务用车。专车指公司为部分特定人员或部门特配车辆。公务车指除上述专车以外的所有车辆。
第二章 专职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 集团专职车辆驾驶人员应该以对企业内外客户提供满意服务作为工作目标,相互协作、充分信任、良好沟通。
第四条 严格遵守集团《考勤管理制度》。所有人员须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出车。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五条 事假须提前向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休假;病假还须同时出具相关就医证明。同时,上班时间严禁外出办私事。
第六条 严格遵守集团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相互之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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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提醒。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第八条 爱惜公司车辆,出发前、收车后应仔细检查车辆,确保车辆的水、电、油等性能正常。
第九条 对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进行检查,确保证件齐全有效。
第十条 工作时间等候休息时须在工作区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调度。
第十一条 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凭派车单按时出车。 第十二条 进行车辆的加油、保养、维修等,须经综合管理部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实行专车专人,专人专管,若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必须提前做好交接检查,凡发生车辆损坏而责任不清的,由经手驾驶员共同赔偿。
第十四条 行车时不得吸烟,并对乘车人员热情、文明、礼貌。
第十五条 在外出车,必须停放于专用停车场,离开时认真检查门锁,严防被盗。
第十六条 行车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救护伤员、通知交警部门,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凡因违章、肇事等罚款,费用一律自付。若因此影响正常工作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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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严禁将所驾驶车辆私自借给他人。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用车开回家,或做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应每季度根据派车单、出车次数、任务完成情况、车辆清洁卫生、车辆状况等对驾驶员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怠慢工作、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情况给予罚款、警告、降级、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全集团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指导。
第二十五条 集团总部专职驾驶员的奖罚,由集团综合管理部出具奖罚意见,并经驾驶员确认。
第三章 自驾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所有车辆原则上必须由公司专职司机(含专车使用人)驾驶,公司其它持有驾照人员驾驶公司车辆公出或私用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综合管理部批准后方可使用。无驾照人员严禁驾驶公司车辆。若出现交通违章或事故,自驾人员必须服从与驾驶员同等的相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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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自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认真执行集团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驾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违章现象。
第二十九条 自驾人员必须爱护集团车辆,保持车辆卫生,保管好随车物品及维修工具。若发生遗失、损坏现象,必须进行照价赔偿。
第四章 车辆调度管理
第三十条 车辆使用范围包括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办事、联系业务、接送以及接送公司宾客。
第三十一条 集团总部的各类商务车和公务车由集团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集团各子公司的车辆,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调度。
第三十二条 根据集团实际工作需要,集团综合管理部有权调度全集团范围内所有车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若需使用集团总部的各类商务车、公务车,应事先填写《派车单》(详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并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同意后,进行调度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驾驶员,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本部门车辆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外借1天以内(含)书面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外借3天以上的,书面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后,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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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
第三十六条 借车人需爱护车辆,保管好随车物品及维修工具,若有遗失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第五章 车辆购置及出让实施程序
第三十七条 集团各部门及人员原则上均不配置专用车辆,确需配置,须由其部门主管或个人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方可配置,并严格执行费用预算。
第三十八条 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因工作需要拟购置新车时,应提交购车报告,注明用途、拟购车型、车价等。经集团董事会、监察室、综合管理部、财务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董事会备案。集团董事会批准后,由购车单位将具体车型、配置、车价等情况落实后报集团综合管理部及财务中心核价。
第三十九条 车辆价格核定后,报集团董事会备案,并由购车单位购车。
第四十条 新车购回后,集团综合管理部协助购车单位办理车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随车所配工具、资料物品等,购车单位应进行逐一登记,并明确责任驾驶员,进行交接验收后,报集团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四十二条 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拟报废、出让车辆时,应由集团财务部及综合管理部技术审定后报请集团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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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备案,经集团董事会审定价格后,方可报废、出让,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四十三条 车辆购置及出让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车辆年度检审及保险费购买
第四十四条 集团车辆进行年度检审前,负责保养的驾驶员必须做好维修检查。
第四十五条 检查中若发现问题,应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进行维修,并应达到年审标准。
第四十六条 将车辆年审手续备齐后,应在到期日前进年审。
第四十七条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年审逾期的,由保养人负全责并支付罚款费用,同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第四十八条 若由于逾期购买而被罚款的,罚款由各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四十九条 车辆需要维修及正常维护保养时,驾驶员应向综合管理部申报具体内容,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依如下规定办理:维修金额低于500元(含)由综合管理部经理确认后维修,维修金额高于500元,报集团总经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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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经同意后,驾驶员到定点厂进行维修,若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维修项目,应立即与综合管理部经理联系,以便进行补充审定。
第五十一条 车辆维修后,在修理厂出具的清单中必须注明维修科目、换件部分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并加盖公章。
第五十二条 若驾驶员未按程序报审而擅自进行维修的,费用全部自理。
第五十三条 凡更换单价500元(含)以上的配件,须与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到维修厂审核认定后方可更换。对更换下部件进行认真查验并登记,金属部件需统一回收保管,达到一定数量时按集团已报废物资处理。
第五十四条 车辆在外地出现故障,可以电话向综合管理部报修,经同意后可就近维修,回公司后必须及时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说明具体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事故车辆,在申报维修前须及时与综合管理部沟通,以确定在送修前的保险等事宜。
第五十六条 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驾驶员负责修理,费用全部自理,公司将视车辆损失情况给予惩罚。
第五十七条 责任认定办法:由集团综合管理部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
第五十八条 车辆临近正常保养期限时应由车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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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综合管理部确认后送指定修理厂保养,逾期未提出或因为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车辆使用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定点修理厂费用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手续办理审查,经综合管理部经理确认后按期限统一审结,指定专人负责报销。
第九章 配备车费用报销规定
第六十条 集团配备工作用车不单纯以职务高低作为主要条件,主要参考实际工作需要: 具体参考原则包括如下方面:
(一)因工作原因需频繁与外部沟通集团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
(二)异地派遣人员且需满足(一)。 (三)集团董事长特批特殊需要的岗位人员 第六十一条 配备工作用车的管理程序:
(一)集团综合管理部依配备工作用车的原则制定配车人员名单,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二)已配备工作用车员工如因岗位调动、工作职责调整等较大变化由集团综合管理部重新审核配车需求,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三)已配备工作用车员工如离职由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做好相关交接工作,车辆由综合管理部收回,报集团董事长后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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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所配备工作用车公司承担费用标准: (一)车辆保险费:由综合管理部依各车实际需要分层次办理
(二)车辆年检费:按政府收费标准执行。
(三)车辆耗油:由综合管理部办理限卡限车号加油卡统一充值
(四)日常维修费:车辆日常里程养护及车辆自然磨损等非人为责任事故的维修。
(五)车辆装潢费:仅限于购置新车
(六) 工作外出所产生的过桥过路及停车费。 (七) 董事长特批的其它费用。
第六十三条 所配备工作用车个人承担费用标准: (一)车辆违章处理费:个人全额承担 (二)车辆清洗、装潢、美容费
第十一章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集团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员,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分别报案,并立即报告集团综合管理部。
第六十五条 若发生小擦挂,驾驶员可自行协商解决,事后24小时内当事人应向集团综合管理部说明情况,否则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无事故责任的(即对方驾驶员全责),应主动协助事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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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负有部分责任的,应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
一、个人全额承担差额金额(车辆维修金额多于保险赔付)
二、依事故金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事故损失额1000以内的,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二)事故损失额在1000--3000元的,处以200-500处罚;
(三)事故损失额在3000--6000元的,处以500-1000元处罚;
(四)事故损失在6000元以上者,处以1000元以上处罚。
(五)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除名。
第六十八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罚款,扣证等,责任自负。若车辆被扣,同时处以200-500元处罚(因公司紧急事情等特殊情况例外)。
第六十九条 因车辆停泊不当,而导致车辆被损坏、被罚款的处以200-500元处罚。若发生车辆丢失,将从重处罚。
第七十条 凡我方驾驶员发生全责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且全年发生三次以上(含),公司将给予除名处理。
第七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车辆损毁或非我方责任事故,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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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油卡管理
第七十二条 集团总部、各子公司所属车辆统一办理限油品限车号加油卡。
第七十四条 为堵塞用油漏洞,消灭因机械原因、人为因素导致的耗油异常现象,集团总部、各子公司所属车辆应建立《车辆百公里耗油统计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如无机械因素,驾驶员必须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如系人为因素,超出该车用油正常均值20%以上的,由驾驶员支付,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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