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
第1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分类进行登记,建立事故信息档案。
第2条 事故隐患档案内容包括:隐患产生的时间、现状、
原因、危害程度、治理方案、治理措施、应急预案、费用、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隐患治理验收单等。
第3条 煤矿企业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实施监督、指导和验收。
第4条 负责隐患治理单位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5条 隐患治理结束,经验收合格论证后,填写验收单,按照事故隐患档案内容要求立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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