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责任罪之我见
2023-05-11
来源:年旅网
第23卷第3期 林业劳动安全 Vo1.23,No.3 2 0 1 0年8月 F0RESTRY LABoUR SAFETY Aug.2 0 1 0 文章编号:1006—5091(2010)03-0025—05 重大事故责任罪之我见 黄 奖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34) 摘要:对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专题研究,着重研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重大 责任事故罪刑种、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等三方面问题。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安全 中图分类号:X 928 文献标识码:A My opinion on Crime of Major Liability Accidents HUANG Jiang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Harbin 150034,China) Abstract:A monographic study of perfecting the legislation of major liability accident crime is made, with emphasis put on the three aspects of the crime:subject of crime,kinds of punishment and danger. Key words:major liabiliyt accident crime;subject of crime;safety 1 前 言 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在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见、多发的一类业务过失犯罪,近几年来由于安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上述规定,犯罪主体 全生产形势严峻,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 范围较窄,对大量存在的个体经济组织、无证生 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发挥刑罚功能成为 产经营单位、人员或者包工头难以适用刑法追究 备受国内外重视的一个问题。2006年6月29 刑事责任,有必要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而且条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文的法定刑过低,不能有效遏止新形势下安全生 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第一条就是修改、补充 产领域里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因此,刑法 了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原 修正案(六)第一条规定,将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相比,扩大了犯 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 罪主体,并提高了刑罚。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 收稿日期:2010—07—13 作者简介:黄奖(1983一),男,东北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林业劳动安全 第23卷第3期 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的,规定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负刑事责任的单位,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修正案对原条文作如此修改:一是将该罪的 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 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 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 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二是对“强令他人 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从原来 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发挥了刑罚惩治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保障生 产、经营安全(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功能,有效 地从刑法学的角度促进和保障安全生产体系的 完善。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大责任事 故罪的立法规定存在着缺陷,即主体范围单一、 危害结果的样态、法定刑刑种的配置简单等。完 善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该将单位列入犯罪主体 范围,同时在刑种设置方面增加罚金刑;增设重 大责任事故危险犯。 2重大责任事故罪增加单位犯罪 根据重大责任事故罪现行刑法条文的表述, 理论界通说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将重大责任事故 罪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而且为特殊主体,即生 产、作业中的从业人员。凡不具有这一特定身份 的人不能构成本罪(比如在生产作业场所的参观 者),单位也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但 笔者认为现行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仅限定为特殊 主体的自然人是该罪立法上的缺陷,不能适应遏 止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多发势头的 需要,单位理应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 主体。 2.1 外国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立法情况 一些外国刑法把重大责任事故罪列入业务 过失犯罪,主体也不仅限于特殊主体,比如1994 年生效的法国刑法在责任事故犯罪中对法人追 究刑事责任,法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有三 种:非故意杀人罪、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对他 人造成危险罪,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 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法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除了适用罚金刑外还可以同时适用一种或多种 资格刑。这些资格刑包括:解散法人;永久性或 最长5年期间,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 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禁止公开募集资金;永久 性或最长5年期间,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 业机构或一家或数家机构、置于司法监督之下、 排除参与公共工程等。 在现行的西班牙刑法典中,并非所有的责任 事故罪的主体都有法人构成,只有第316条规定 了构成违反劳动保护规则罪(类似我国的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可以是法人。 2.2单位成为安全生产责任事罪主体的现实性 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后,我们在追究 生产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冒 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很自然会考虑到该行 为是其自己意志下的行为还是履行单位意志的 行为。如果是由于在自己意志支配下主观上出 现过失,进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冒险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问题。但是, 如果该生产作业人员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从事 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为产生的利益又 是归单位所有),因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这种现象 我们如何看待?如果从业人员也构成重大责任 事故罪,那么利用强势地位将自己意志施加于从 业人员的单位又构成什么罪呢?2007年4月l7 日(以下简称为“4.17”事故)笔者所处的舟山市 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船舶修造有限公 司为赶工作进度,明知舱内未按安全管理规定配 备良好的通风设施,公司集体讨论后还是要求一 班组长带领多名打磨工在短时间内完成在建船 只淡水舱的打磨涂装作业。由于缺少通风设施 的原因,打磨工从舱壁打磨下来的油漆粉尘充满 整个淡水舱无法及时排散。当打磨机碰到已经 裸露的金属舱壁时飞溅的火星迅速引燃了舱内 空气中高浓度的油漆粉尘,致3人重伤,多人轻 伤。对这么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公司决策层的意 志反映了公司的意志,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 其违章意志从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里体现出来, 但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对该公司追究刑事 2010年8月 黄奖:重大事故责任罪之我见 27 责任。笔者认为,类似的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 担资产评估、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 自身利益不惜以人的生命为代价,在不具备安全 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 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件重大失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要求主 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利用强势地位将单位意志施 体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刑法不仅将本罪规定 加于从业人员进行违规作业的现象比较普遍。 为单位犯罪,而且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第二,刑 据统计,笔者所在的舟山市2006年、2007年共有 法条文中未规定处罚单位,但规定了过失单位犯 14个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 罪,如97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中有6人因接受单位指令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 罪,该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果而被追究责任,虽然事故单位在行政责任上受 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到处罚,但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未规定单位犯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刑法明确将本罪主 罪,使得这6家单位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 体规定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上的 理单位;第三,97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 缺位,使该罪丧失了打击和威慑功能,未能体现 安全事故罪,在修订前是涵括在79刑法第114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理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之中的,修订后的重大责任事故 2.3单位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的可 罪规定在刑法中第134条。这种重大责任事故 行性 的过失行为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过失行 (1)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 为实际上并无区别,一个为单位犯罪,存在着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说的单位指的是生产经营 位主观罪过上的过失,一个只规定为为个人犯 单位,是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基本单 罪,显然现行刑法在上述条文上表述的差别显示 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 两个罪名互相之间缺乏应有的协调,现行的重大 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从定义上看,笔者 责任事故罪也存在着单位主观上的过失。 认为其涵盖了刑法学上单位犯罪所指的“单位” (3)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的内涵,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 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是单位犯 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 罪的行为方式,它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主要体现 刑法第3O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 在:除了单位中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 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 生产作业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犯罪行为外,还 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要求表明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系单位行 我们认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生产经营单位可 为的特定客观条件,这就是单位犯罪行为必须是 以成为刑法学上单位犯罪主体,除此以外不具备 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的决定实施。一是单 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私营独资企业、 位集体决定,是指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决定。例如 私营合伙企业),以及按照自然人个体经营进行 公司的董事会,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决策 注册的,触犯刑法的均以自然人犯罪论的结论。 机构一般是指有关的行政组织的领导人员经集 (2)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 体研究决定,如上文提到的“4.17”事故,公司集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那么单 体讨论,命令一班组长带领多名打磨工不切实际 位在罪过形式上是否存在着过失呢?目前理论 地赶进度,就是单位集体决定,反映单位的意志。 界存在着否定论和肯定论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单 单位集体决定是单位犯罪常见的行为方式;二是 位犯罪在罪过形式上存在着过失,在重大责任事 负责人员的决定,是指根据法律或单位章程规 故中存在着单位的过失。理由是:第一,刑法条 定,有权代表单位行为和个人决定,如公司、企业 文直接认同单位在罪过形式上是否存在着过失, 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等,值得指出的 最明显的是97刑法第229条第3款规定的中介 是负责人员的个人决定须以单位名义实施,利益 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该罪是指承 归单位所有。如:笔者所在市的一船舶工程服务 林业劳动安全 第23卷第3期 有限公司经理因单位工程需要,责令本公司专门 是以人的生命为代价追求利益最大化);罚金是 惩治法人犯罪的最佳手段,在上文论述中笔者对 负责架子搭建、拆除的班组长叫来7名工人对一 船舶周围的脚手架进行拆除,为降低用工成本, 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做了论述,认为该罪 理应有单位犯罪,由于法人的虚拟性特点,对法 人无法适用自由刑,但法人有一定财产,而罚金 是以剥夺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罚;罚金具有经 济性、附加性等等。因此罚金刑成为现代各国重 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教育、制订操作方案,直接指 挥该7名新工人作业,造成1人死亡的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该起事故很明显是负责人员个人以 公司名义决定了用工行为,利益(原本用于新工 人培训教育的金费)归公司所有。 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所设定的犯罪 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的,绝大多数以单位为主 体的犯罪都是在自然人犯罪规定的基础上作补 充性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亦然。根据上文分 析,将单位列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能体现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体现刑法打击犯 罪、威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也能使得97 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刑 法修正案(六)第一条,在条文表述上显示两个罪 名互相之间应有的协调。 3 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增加罚金刑 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刑种结构过于单一。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大责 任事故罪所配置的刑种,只有自由刑,即有期徒 刑和拘役。法官在量刑时,除了适用自由刑外, 没有其它刑种可供选择。然而,国外刑法不仅仅 重视自由刑在惩治责任事故犯罪中的作用,而且 非常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作用。例如在法国, 自由刑和罚金刑是责任事故轻罪的基本刑种。 对于所有的作为轻罪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犯, 法国刑法规定应同时适用自由刑并科罚金刑;对 于作为违警罪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则单处罚金 刑。在13本现行刑法的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 中,都单独或者在自由刑后规定了罚金刑。这是 因为,近现代以来,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 广泛使用所带来的弊端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这 在过失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罚金刑可以避 免自由刑带来的罪犯问“交叉感染”、“重新社会 化难”等弊害;罚金刑可以增加犯罪成本、从经济 上削弱再犯罪能力,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敢违 规作业、敢强令冒险作业的主观上都出于贪利目 的(比如在小型露天矿山作业中敢采用扩壶爆破 兜底蹦落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其目的可能就 大责任事故罪主要刑种之一。 为了通过司法渠道有效遏止安全生产领域 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预防、减少重大责任事故 犯罪,达到刑罚的目的,我们认为有必要完善重 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种设置,增设罚金刑。罚金刑 的设置方面,建议在重大责任事故罪条文中规定 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犯罪的情节和犯罪单 位、犯罪人的具体经济状况予以适用。 其实我们还发现法国等国家的刑法关于重 大责任事故罪除了适用罚金刑外还同时适用一 种或多种资格刑,比如剥夺一定期限的从业资 格、或终身禁止从事某种行业、限期停业整顿、剥 夺单位的某项经营权利等,国内有学者也曾著文 要求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种中增加资格刑。 但笔者认为对单位处资格刑目前条件并不成熟, 也不是非常迫切。首先,我国刑法中的刑种不包 括资格刑,为了在重大责任事故罪里设置资格 刑,对现有刑法刑种理论,刑法总则、分则众多条 款做较大的变动,立法成本过高不大切合实际, 只能等到条件成熟时;其次,类似上述法国重大 责任事故罪的资格刑,目前在我国一些行政法中 都能找到出处,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一共八 种,包括了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 证、暂停或者撤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 等。现阶段,当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后安全 监管部门完全可以依法暂停或者撤消责任人员 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虽然该行政处罚与刑 事处罚是两种完全不同意义的处罚,就象罚款与 罚金,但从立法理论的支撑、立法的成本来看,责 任人资格已依行政法被暂停或者撤消,由于触犯 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刑量时再处暂停或者撤 消责任人员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资格刑现 实意义不是最大。 201O年8月 黄奖:重大事故责任罪之我见 4重大责任事故罪增加危险犯 国内外刑法学界关于过失危险行为是否应 当犯罪化存在很大争论。在多个国家的刑法中, 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含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样态, 比如法国。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只有实害犯(以 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犯罪既遂的必要 要求,一般认为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设置要明显 轻于实害犯罪。这是由过失危险犯本身的特性 决定的。行为人不是故意危害社会而是过失误 犯,给社会造成了一种严重的危险状态,而非严 重实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种危险状态的出现持根 本否定态度,从主客观角度来看,其社会危害性, 明显轻于实害犯罪。过失犯多发生在伴有较高 条件才能构成),不承认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 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即 构成既遂的犯罪)。 从刑事政策以及维护安全生产、预防重大责 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发,设立重大责任事故的危 险犯是安全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肯定,当 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绝大多数是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前或多或少已经存在着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据统计,去年笔者所在舟山市 工矿商贸领域共发生36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从事故调查情况来看,所有责任事故发生前都存 在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所谓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总 局令第16号)解释,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 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总局令第l6号还 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 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的)和重大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 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 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从上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 义的表述,我们认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等 同于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 实践证明我们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排查治 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力度,就能最大限度地遏止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从公权力的角度看,督促有 行政手段,还有刑事手段。完善现有的重大责任 事故罪,设置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犯,就能通过 刑事手段遏止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 基于刑法罪刑均衡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的 风险的经济及社会生活中,但人们又无法离开这 些生产、生活,同时受刑罚手段局限性的的限制, 刑罚此时只能充当保护社会生活秩序的辅助手 段,这就决定了我们对过失犯罪应持一种宽容态 度。因此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危险犯,笔者认 为只有行为主体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出 现才构成犯罪,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中的“危 害较大”的把握,我们可以结合国务院颁布的《事 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条例》事故等级的划分予以确 定,综合各方面因素,以有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 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lO人以上重伤, 或者1 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为重大责任 事故危险犯构罪的标准。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 应当适用较轻的刑量,最高法定刑应以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为宜或直接适用罚金刑。 综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对重大责 任事故罪的完善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存在的事故隐患足 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罚金。”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下转32页) 林业劳动安全 第23卷第3期 垂直分布。应采取多层次结构,形成大乔木、小 按设计施工。为了保证防火林带和生物防火带 乔木、与灌木混合的复层林带。防火林带宽度以 尽早起到防火作用,造林密度应该大些,以促进 满足阻隔林火蔓延为原则,一般不应小于当地成 防火林带早日郁闭,起到防火效果。应选大苗上 熟林木的最大树高。主林带宽度一般为2O~ 山,并随时进行补植。及时清除林带内的杂草。 30 m,在容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东北、内蒙古 防火林带郁闭后,应及时抚育管理,以利于发挥 林区,可增宽至100 m。副林带宽度一般为15~ 防火林带应有的防火效果。 20 m。陡坡和狭谷地段应适当加宽。 近年来,国家林业局把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工 3。2林带设置 程,作为预防林火蔓延,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促进 设计防火林带应根据林分、道路、河流、山 森林资源长治久安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并采取 脉、地形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综合改造,合理 有力措施全面推进林带工程建设。使全国生物 布局,使防火林带与防火线以及天然屏障连接成 防火林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国生物防 网,把林地分隔成阻隔封闭区,才能发挥防火林 火林带由1998年的35.5万公里迅速发展到 带的阻隔作用,网眼的大小因经营情况而异。南 2001年的46.8万公里,南方福建、广东等部分省 方林区防火林带一般应设在山脊,有利于阻挡树 区已初步建成了以生物防火林带为主体的林火 冠火蔓延。防火林带也可以设在山冲,因为这些 阻隔网络体系。随着生物防火林带营造技术的 地方有小溪和一些天然阔叶树分布,只需补植一 不断完善,其良好的森林防火作用和多种效益正 些防火树种,就很容易形成防火林带。对于重山 逐步显现出来。 叠岭,在主山脊营造主防火林带,在小山脊、山坡 及林道处营建副林带。在林地和农田交界处设 参考文献: 置田边防火林带,防止农事用火引起的火灾;在 [1]郑焕能,等.森林防火[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 居民区和场界也要设置林带。 版社,1994. 3.3 防火林带经营与管理 EEl阚振国.林火基础理论[M].北京:人民武警出版 生物防火林带体系建设应与林业工程建设 社,2006. 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营建 [3]田晓瑞,等.木荷林带阻火性研究[J].安全与环境学 报,2003,(6). 时林带要做到封闭。林带的数量应占总林地面 [4]陈存及,等.防火林带树种选择的研究[J].福建林学 积的5%一6%左右。要明确逐年完成的任务量, 院学报,1988,(1). 并按照不同立地条件进行防火林带的典型设计, s; s窄 年 年 年 s习 s习 (上接29页) 社,2004. [8]周光权.过失罪法定刑配置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 参考文献: 1999,(6).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9]罗结珍.法国新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2]周光权.法定刑研究——罪刑均衡的建构与实现 社,2003. [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1O]刘守芬,申柳华.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研究 [3]姜伟.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J].中国人民大学学 [J].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5). 报,1994,(3). [11]申柳华.单位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研究[J].河 [4]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 [5]王俊平.责任事故犯罪刑事责任之比较[J].中国刑 [12]王新兵,季林.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构 事法杂志,2002,(4). 想.中国法院网,2005.12.02. [6]罗结珍.法国新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13]申柳华.重大责任事故罪自然人主体研究——对来 社,2003. 自全国63个重大责任事故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 [7]黄道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2).